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22年9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6日予以公布,自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第一部分:过境货物含义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原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新办法增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什么是过境货物?过境货物是指 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部分:禁止过境货物(一)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四)危险废物、
3、放射性废物;(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六)外来入侵物种;(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注意:禁止过境的货物,由原办法的4条,增加到新办法的10条,蓝色文字为新增。第三部分:过境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过境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4、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规定。运输动物过境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运输。3.过境动物以及其他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过境货物,应当从指定的口岸进境。过境货物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4.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
5、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过境货物应当在经海关指定或者同意的仓库或者场所内进行换装作业,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换装作业。5.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境内运输期间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一次性向进境地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以及换装手续。二、过境货物进境时需要提供哪些单证?1.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2.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3.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6、。4.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三、需要注意的时间节点有哪些?1.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2.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3.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22260号(2022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
7、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同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货物过境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过境货物,按照有关条约、协定规定准予过境。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一)
8、来自或者运往我国停止或者禁止贸易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二)武器、弹药、爆炸物品以及军需品,但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三)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四)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六)外来入侵物种;(七)象牙等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造成危害的;(十)国家规定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
9、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第五条 承担过境货物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以下简称“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过境货物运输业务,并按照规定在海关备案。第六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规定。运输动物过境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路线运输。第七条 过境动物以及其他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过境货物,应当从指定的口岸进境。第八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
10、如实申报。过境货物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过境货物为动物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海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货物为两用物项等国家限制过境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第九条 过境货物运抵进境地,经进境地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过境运输。依法需要检疫的,应当在检疫合格后过境运输。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方可运输出境。第十条 过境货物不得与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混拼厢式货车或者集装箱进行运输。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对载运过境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或者集装箱加施
11、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运离进境地后、运抵出境地前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换装手续。过境货物应当在经海关指定或者同意的仓库或者场所内进行换装作业,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地点进行换装作业。第十三条 具有全程提运单的过境货物,境内运输期间需要换装运输工具、集装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一次性向进境地海关和换装地海关申请办理过境运输以及换装手续。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配
12、合。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或者短少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过境货物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过境货物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实施单项统计。第二十条 过境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