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的依据、组织方式和责任 监管的程序 监管的内容 动态监管 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监管的依据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形式 县监督所:受理、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基层动物防疫站:开展日常动物防疫监管责任 1.实行“2、2、2”监管机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存档 2.对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产品储藏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管 3.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县监督所报告 4.完成县局、所交办的其他监管事项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要有两名以上官方兽医 进行监管 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2、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 动物饲养场选址监管 动物饲养场布局监管 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监管 配备兽医人员的监管 管理制度建立的监管 养殖档案的监管 免疫与标识的监管 动物饲养场病死动物处理的监管 动物进出场检疫的监管 其他动物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
3、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
4、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
5、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
6、物隔离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7、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
8、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9、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进场动物检疫监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在引进动物前,应当对饲养场地、设施等进行
10、消毒,并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疫。经检疫确认引进的动物没有传染病时,方可进场 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出场动物检疫监管 1.申报检疫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填写检疫申报单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3.申报检疫时间规定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饲养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场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出场 河
11、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第九条1.免疫情况 是否按免疫程序免疫,免疫后是否加施免疫标识,疫苗的来源,批号是否与档案填写一致2.监测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地监测,是否有检测结果,监测结果是否记入档案,且记录一致3.检疫情况 调入调出动物数量与档案生产记录是否一致,调入动物是否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申报检疫。调出动物是否提前申报检疫,是否有检疫申报单4.消毒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消毒药品、浓度、面积、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与档案登记是否一致5.无害化处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病死动物是否报告,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数量是否记入档案,且填写一致,查看生产记录变动是否
12、一致6.封闭管理情况 疫情高发期是否按规定进行封闭管理规模动物饲养场动态监管动物散养户动态监管 封面 动物养殖场(小区)名称 动物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饲养动物种类 监管官方兽医 所属动物防疫站 建档时间 说明 建档范围:规模养殖场(小区)均需建立本档案,本档案一场一册。本档案由负责监管规模动物养殖场的官方兽医在监督检查时及时填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建档保存 须由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的,由场方签字确认,并作为动物产地检疫及监督执法的依据 内容 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登记 2.动物进出场管理情况登记表 3.动物免疫管理情况登记表 4.动物疫情报告及疫情监测管理情况登
13、记表 5.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6.检疫监督执法管理案件登记表 1.第一栏填写建档时间存栏量 2.从第二栏开始按时间顺序填写变化情况,存栏及时填写 3.动物进场原由填写新生、调入或购入。调入或购入检疫证明粘附此页背面 4.如有馈赠、被盗在“其他情况出场数量”栏内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馈赠、被盗等原因 1.该表以每次具体免疫行为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2.补免情况可以再备注中注明 3.耳标数量填写实际佩戴免疫耳标动物的数量 4.免疫卡数量填写实际免疫动物的数量 1.此表按疫情报告或疫情监测的具体时间依次填写 2.“内容”注明是场主报告还是基层站疫情监测行为 3.“处理情况”中简明记载对发生疫情的处理情况
14、 1.时间 2.死亡动物数量 3.死亡原因 4.处理方法 5.处理人员 6.监督人员 7.负责人签字 8.备注 1.时间 2.案由 3.处罚内容 4.是否现场处罚 5.是否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6.案卷管理单位 7.备注 封面 村(街)名称 监管人姓名 所属动物防疫站 建档时间 说明 建档范围:达不到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的均需建立本档案,本档案一村一册。本档案由负责包村的官方兽医或村级协防员在监督检查时及时填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建档保存 须由畜主签字的,由畜主签字确认,并作为动物产地检疫及监督执法的依据 内容 1.动物进出户管理情况登记表 2.动物免疫管理情况登记表 3.动物疫情报告及疫情监测
15、管理情况登记表 4.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5.检疫监督执法管理案件登记表 1.第一栏填写建档时间存栏量 2.从第二栏开始按时间顺序填写变化情况,存栏及时填写 3.动物进户原由填写新生、调入或购入。调入或购入检疫证明粘附此页背面 4.如有馈赠、被盗在“其他情况出场数量”栏内填写,并在备注中注明馈赠、被盗等原因 1.该表以每次具体免疫行为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2.补免情况可以再备注中注明 3.耳标数量填写实际佩戴免疫耳标动物的数量 4.免疫卡数量填写实际免疫动物的数量 1.此表按疫情报告或疫情监测的具体时间依次填写 2.“内容”注明是场主报告还是基层站疫情监测行为 3.“处理情况”中简明记载对发生疫情
16、的处理情况 1.时间 2.死亡动物数量 3.死亡原因 4.处理方法 5.处理人员 6.监督人员 7.负责人签字 8.备注 1.时间 2.案由 3.处罚内容 4.是否现场处罚 5.是否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 6.案卷管理单位 7.备注监督检查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使用的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要求客观真实,不作定性评判。监督意见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监督意见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使其达到动物卫生规范要求 文书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内容应保证字迹清楚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精练、言简意赅,专业术语准确、完整,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监督检查记录为双联复写式,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留存,第二联送交被监督人监督检查记录须由执法人员、被监督人签字 需要进行改进的,由基层动物防疫站提出改进意见,并在下一次监督检查过程中进行检查 涉及到违法案件,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立案查处谢谢观赏谢谢大家WPS Office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