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三、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职责3.1.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3.1.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1.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3.1.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3.1.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
2、应急救援预案;3.1.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3.2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职责 3.2.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3.2.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3.2.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3.2.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3.2.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3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3.3.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
3、隐患及时报告;3.3.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3.3.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3.3.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四、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4.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4.
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4.4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5.1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5.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5.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5.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5.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
5、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5.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
6、起15日内进行申报。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6.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6.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6.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6.5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6.6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7.1各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备设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装
7、置(专业)要实行定人员,定岗位,定检管责任。 7.2各相关部门、装置(专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7.3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配合维修工进行修复,使之正常运行有效。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1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8.2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8、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8.3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8.4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九、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9.1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及时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9.2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
9、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10.2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3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