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一、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1 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它包括土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等洋资源和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等自然因素,但是不包括经过人工改
2、造的那一部分自然因自然因素,但是不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那一部分自然因素,如被人们加工制作的各种产品等物质。素,如被人们加工制作的各种产品等物质。1 1我国自然资源的概况我国自然资源的概况(1 1)我国人均占有自然资源短缺。我国土地面积接近)我国人均占有自然资源短缺。我国土地面积接近150150亿亩,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只有亿亩,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只有13.113.1亩,是亩,是世界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世界人均占有土地面积4545亩的亩的1/31/3。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来看,我国是世界人均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积来看,我国是世界人均耕地最少的国家之一。
3、1212亿国民人亿国民人均耕地只有均耕地只有1.41.4亩,是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亩,是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1/31/3。人均草场面。人均草场面积占有为世界人均占有的积占有为世界人均占有的1/21/2。我国水资源相当短缺。全国。我国水资源相当短缺。全国年平均降雨总量为年平均降雨总量为6.036.03万亿立方米,河川平均径流量约为万亿立方米,河川平均径流量约为2.592.59万立方米,居世界第万立方米,居世界第8888位,只相当于世界人口占有量的位,只相当于世界人口占有量的1/41/4。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煤、铁、石油、铜、锡、锑、钨、。矿产资源丰富,其中煤、铁、石油、铜、锡、锑、钨、锰、铅、锌、汞、
4、钼、稀土等储量,均居世界前列,有些储锰、铅、锌、汞、钼、稀土等储量,均居世界前列,有些储量占世界第一。但是,人均矿藏量则很少。量占世界第一。但是,人均矿藏量则很少。(2 2)自然资源的分类。我国自然资源分布的范围广)自然资源的分类。我国自然资源分布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为有利于对自然资源依法调整,根泛,种类繁多。为有利于对自然资源依法调整,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可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资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可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等类型。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等类型。按照不
5、同的自然资源特点和要求,可将其作如下分类:资源特点和要求,可将其作如下分类: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和水资源。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力等。力等。1 1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
6、管理、保护和利用过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开发利用自然资
7、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自然资源法具有如下特征:自然资源法具有如下特征:1宏观性。宏观性。这是自然资源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这是自然资源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理论基础。各种自然资源法规必须按照资源配置的宏观要求规各种自然资源法规必须按照资源配置的宏观要求规定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定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这是自然资源管
8、理法的重要特征。规则,这是自然资源管理法的重要特征。2综合性。综合性。自然资源法一般包括土地法、森林法、自然资源法一般包括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珍稀植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法、自然保护区法等。3 3科学技术性。科学技术性。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深远。人们对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许多新
9、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的课题,采取更科学、更先进的措施,保护管理各种自然资源。种自然资源。4 4国际共同性。国际共同性。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表面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系统。环境问题的解决是超越国家界线的。有些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是一国所能完成的。因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然资源的保护,人类负有共同的国际义务。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是由许多相互联系、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就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部
10、门资源法所组成的统一体。例如,土相互协调的部门资源法所组成的统一体。例如,土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江河、海洋等生态地、矿产、森林、野生动植物、江河、海洋等生态系统之间客观地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系统之间客观地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的自然综合体。一的自然综合体。即调整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即调整人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可划分划分为如下两类:为如下两类:1部门性资源法。自然资源管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等。中华人民
11、共和国森林法是作为部门资源法的森林法中的基本法,它与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组成森林资源法群。2特性资源法。将各部门资源法中相互间所具有的共同自然特性的部分进行分类,一类是可再生和发展资源,它包括生物资源法(如有关森林、草原、渔业、自然保护区及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珍稀植物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和非生物资源法(如有关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不可更新但可再生的资源。它包括诸如有关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可以从自然资源管理、利用、保护方面分为自然资源管理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一、土地资源的概念一、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
12、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二、土地资源管理的主
13、要法律制度二、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权属制度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
14、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体方法是: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15、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二,节约使用
16、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
17、定: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三节第三节 陆地水资源保护法陆地水资源保护法一、水资源的概念一、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它具有形态多样性、有限性、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我国水法所说的水资源,仅指地表水和地下水,而不包括土壤中的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资源的短缺越来越明显,甚至在地球上许多地方出现了水荒,直接影响了居民的生存和经济的发展。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一是地球森林等植被的破坏减弱了地表蓄水保土的能力并使降水减少;二是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三是过分发展耗水企业又不采取节水措施;四是污染
19、物对水体的污染。我国的水资源虽然绝对数量较大,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占世界第6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再加上这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利用率低、浪费和污染严重,使得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已经受到水资源短缺的严重困扰,而且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有日益加剧的趋势。二、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二、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法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
20、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为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资源管理工作。(四)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22、。2取水许可制度。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4用水收费制度。5奖罚制度。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的矿
23、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
24、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
25、天然气勘查、开采登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成。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探矿、采矿权问题(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
26、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
27、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况下可以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规定的勘查
28、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他人采矿。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除了上述两
29、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 1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产资源法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用的方针。在开发规划的管理方面,首先,编制全国矿产资在开发规划的管理方面,首先,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源规划,对全国矿产资
30、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理划定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其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即是对矿区范围。其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即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该规划分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该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两类。其中,矿产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两类。其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资源
31、地区开发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编制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条件,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
32、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得开采。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
33、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对于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对于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当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
34、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有关区域地质调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有关区域地质调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
35、的开采管理措施。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于开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对于开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当节约用地。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用措施。探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探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
36、要的补救措施。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5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开采矿产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规年)的规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征收管理规定,我
37、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6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国家对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是,个人不得开以及为生活
38、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并且,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并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源。(三)煤炭法对煤炭生产开发中的保护管理(三)煤炭法对煤炭生产开发中的保护管理规定规定 1996年年12月月1日,中
39、国还实施了煤炭法,日,中国还实施了煤炭法,煤炭法除了对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规范煤炭法除了对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规范外,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也作出了明外,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的规定。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管理。首先,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首先,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其次,规定
40、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其次,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第三,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第五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森林资源的概念一、森林资源的概念1、森林的概念及作用、森林的概念及作用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
41、群落生态系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森林是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它对人类生态系森林是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它对人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环统的保护和改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环境效能包括调节气候、净化大气、蓄水保土、防境效能包括调节气候、净化大气、蓄水保土、防风固沙、降低噪音、保存生物物种、美化环境、风固沙、降低噪音、保存生物物种、美化环境、提供各种林产品。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环境资源提供各种林产品。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经济发展和
42、科学研究都有着重要意义。2森林资源的概念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作为资源的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我国森林总面积为我国森林总面积为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2
43、%)的)的59%,在世界各国中居第在世界各国中居第122位;人均森林面积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即使这点森林,。即使这点森林,在全国也分布不均衡,林种结构不合理,而且生在全国也分布不均衡,林种结构不合理,而且生长率低、生长量小。过少的森林资源不仅使我国长率低、生长量小。过少的森林资源不仅使我国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的木材和林副产品短缺,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而且还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环境质量下降,绝,而且还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环境质量下
44、降,水土流失,江、河、湖、库淤塞,旱涝、泥石流水土流失,江、河、湖、库淤塞,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加剧。等自然灾害加剧。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环境,为了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我国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和规章,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
45、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1998年年4月月29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使森林法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了森林法。使森林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森林资源管理的需要。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森林所有权(一)森林所有
46、权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47、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体或者个人所有。(二)林业建设方针(二)林业建设方针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针。(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森林法第森林法第8 8条规定: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条规定: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措施:1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大森林覆盖面积。2
48、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材代用品。4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5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材林。6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49、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 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五)植树造林和绿化(五)植树造林和绿化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
50、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面的规定。1全民植树义务。规定每年的全民植树义务。规定每年的3 3月月1212日为植树节。日为植树节。2 2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目标为30%30%。3植树造林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植树造林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4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国务院设立全国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