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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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n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无效

2、,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n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n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的,应予支持;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 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n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

4、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n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n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

5、定,承包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息的,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n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

6、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n第八条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务的;(二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

7、工的;(三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复的;(四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n第九条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予支持:(一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提供的主

8、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n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因此而给对

9、方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应予支持。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

10、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责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

11、民事责任。任。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12、期。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标准发生变化,当

13、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规定处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

1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利率计息。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n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之日;(三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

15、日。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工程量。逾期不结算的后果逾期不结算的后果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

16、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款的,应予支持。“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认定的认定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按固定价款结算按固定价款结算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17、,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以不全部鉴定可以不全部鉴定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

18、同被告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

19、工程价款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保修责任保修责任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的实施解释的实施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本解释自2005年年1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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