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2020 年年最新最新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 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 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 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 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 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2、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 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 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 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 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 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 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 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
3、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 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 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 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 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 孤儿、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 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 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
4、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 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 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 管理,一般不超过 360 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 周岁至 4 周岁)25 人,中班(4 周岁至 5 周岁)30 人,大班(5 周岁至 6 周岁)35 人,混合班 30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 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 食品、
5、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 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 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 障安全。 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 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 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 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 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 况下
6、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 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 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 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 度。正餐间隔时间为 3.5-4 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 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
7、每天不得少于 2 小时,寄 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 3 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 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 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 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 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 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 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
8、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 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 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 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 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 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 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 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
9、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 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 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 1 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 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 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 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 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 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
10、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 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 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 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 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 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 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 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 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
11、实际水平和兴 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 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 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 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 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 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 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 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
12、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 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 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 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 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 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 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 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 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 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13、,根 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 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 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 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 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 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 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
14、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 场地, 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 创造条件开辟沙地、 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 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 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 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七章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 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
15、员等岗 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 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 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 为人师表, 忠于职责, 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 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 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 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
16、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 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 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 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 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 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 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
17、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 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 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 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 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 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 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
18、导和检 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 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 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 设各、 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 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 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 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 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 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
19、织的卫生保健 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 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 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 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 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 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
20、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 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 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 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 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 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 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 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
21、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 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 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 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 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 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 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 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 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22、。 第九章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 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 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 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 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 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 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 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
23、源 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 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 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 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 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 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 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
24、园工作计划,工作 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 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 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 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 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 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 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
25、、卫生、公安、 消防等部门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 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 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 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 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 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96 年 3 月 9 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5 号发布的 幼儿园工作 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