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二章-条约法及习惯法概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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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国际法第二章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条约法及习惯法第二章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条约法及习惯法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三节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第四节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及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及特征称称“条约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2、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维也纳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法公约即: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即: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定。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定。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条约的特征:条约的特征:以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为主体;以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为主体;条约系以国际法为准,须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定;条约系以国际法为准,须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定;内容是确定双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确定双方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缔约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缔约

3、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比: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比: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

4、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第六条: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六条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规则。如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第43条、条、63条、条、77条、条、105条第三项等。条第三项等。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

5、述条约概述v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后果?错误。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48条条 可撤销。可撤销。诈欺。诈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49条条 可撤销。可撤销。贿赂。贿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50条条 可撤销。可撤销。强迫。强迫。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第51、52条条 无效。无效。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内容违反强行法,效力如何?内容违反强行法,效力如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6、,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国际文件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文件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成为条约?是否成为条约?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上海上海公报公报”)(1972年年2月月28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

7、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联合公报(“建交公报建交公报”)(1979年年1月月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一七公报)(公报)(1982年年8月月17日)日)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国际文件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文件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成为条约?是否成为条约?如果国际法主体对某些问题持有相同的观点或采取如果国际法主体对某些问题持有相同的观点或采取相同的政策,并以一个文件表示它们共同的观点或相同的政策,并以一个文件表示它们共同的观点或政策;政策;然而,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产

8、生、改变或废止相互然而,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权利义务的意思;这种文件在国际法上就没有拘束力;这种文件在国际法上就没有拘束力;也因此不能构成条约。也因此不能构成条约。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合同法第十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9、其他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请探讨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请探讨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条约是否可以以口头方式缔结?国际法实践中,根据国际法实践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关于“条约条约”的定义:的定义:称称条约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即条约应是以即条约应是以书面形式缔结;书面形式缔结;在学说上有争议,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条约既可以在学说上有争议,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条约既可以用书面形式缔结,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缔结。用书面形式缔结,也可以以口头

10、形式缔结。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凯尔森:凯尔森: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原理缔约各方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词句,用符合(例如缔约各方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词句,用符合(例如白旗),或者甚至用手势,来表示其同意。白旗),或者甚至用手势,来表示其同意。v李浩培: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书面只是为了证明条约,而不是条约的成立要件。书面只是为了证明条约,而不是条约的成立要件。如果用口头方式缔结条约而能够证明当事各方确实如果用口头方式缔结条约而能够证明当事各方确实缔结了条约,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个条约并未成立或缔结了条约,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个条约并未成立或无效。无效。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东格陵兰法

11、律地位案v常设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1933年判决年判决 1919年年 7月月12日,丹麦外交部长以信件训令丹麦日,丹麦外交部长以信件训令丹麦驻挪威公使,要后者告知挪威外交部长:丹麦将不驻挪威公使,要后者告知挪威外交部长:丹麦将不对挪威对斯匹茨卑尔根的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但是对挪威对斯匹茨卑尔根的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但是也希望挪威对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于全也希望挪威对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于全部格陵兰不提出异议。同年部格陵兰不提出异议。同年7月月14日,丹麦驻挪威大日,丹麦驻挪威大使会见了挪威外交部长伊伦,并将丹麦外交部长信使会见了挪威外交部长伊伦,并将丹麦外交部长信中的上述意旨告知了

12、伊伦。伊伦对该公使的答复是:中的上述意旨告知了伊伦。伊伦对该公使的答复是:“对他所提的请求,将于考虑。对他所提的请求,将于考虑。”7月月22日,伊伦在日,伊伦在对该公使的另一次会谈中作出了口头答复说:对该公使的另一次会谈中作出了口头答复说:“关关于该事件的解决,挪威政府将不提出异议。于该事件的解决,挪威政府将不提出异议。”伊伦伊伦对这两次会谈的内容,都亲自作出记录并草签,以对这两次会谈的内容,都亲自作出记录并草签,以备查考。备查考。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但是,挪威于但是,挪威于1931年年7月月10日公布了一个公告,日公布了一个公告,宣称它已对格陵兰的某些领土进行占领,而这些领

13、宣称它已对格陵兰的某些领土进行占领,而这些领土,按照丹麦政府的主张,处于丹麦的主权之下。土,按照丹麦政府的主张,处于丹麦的主权之下。所以丹麦政府向常设国际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以判所以丹麦政府向常设国际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以判决宣告:决宣告:“挪威政府的上述关于占领的宣告以及该挪威政府的上述关于占领的宣告以及该政府就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构成对现有法律地位的政府就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构成对现有法律地位的侵犯,因而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侵犯,因而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法院的判决认为丹麦的请求有理由。该判决的主法院的判决认为丹麦的请求有理由。该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要理由是:本法院认为,外交部长代表其本国政府本法院认为

14、,外交部长代表其本国政府就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一个问题,对一个外国的外就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一个问题,对一个外国的外交代表提出的请求的答复,对其本国政府是有拘束交代表提出的请求的答复,对其本国政府是有拘束力的。力的。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该法院法官安齐洛蒂(该法院法官安齐洛蒂(Anzilotti)更以个别意见阐)更以个别意见阐明了条约是可以用口头方式缔结的。他说:明了条约是可以用口头方式缔结的。他说:在一点上,在一点上,当事国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且可以确定地被认为是将来当事国已经达成了一致,并且可以确定地被认为是将来解决的共同基础。解决的共同基础。丹麦政府的请求和挪威政府的答丹麦政府

15、的请求和挪威政府的答复的一致点是,在解决将使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复的一致点是,在解决将使丹麦政府扩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即主权于全部格陵兰的问题中,挪威政府不得提出利益即主权于全部格陵兰的问题中,挪威政府不得提出异议。结果是:在代表丹麦政府的丹麦驻克里斯琴尼亚异议。结果是:在代表丹麦政府的丹麦驻克里斯琴尼亚公使和代表挪威政府的外交部长之间以纯粹口头的表示公使和代表挪威政府的外交部长之间以纯粹口头的表示缔结了一个协定。缔结了一个协定。关于方式,首先应当注意:因为关于方式,首先应当注意:因为两个当事国就这些表示的存在和内容有一致的意见,所两个当事国就这些表示的存在和内容有一致的意见,所以不发生证明

16、问题。而且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要求这类以不发生证明问题。而且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要求这类协定必须以书面缔结,才能有效。协定必须以书面缔结,才能有效。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二、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名称(P377)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

17、称的那种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v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二、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名称国际实践中,常用条约的名称包括:国际实践中,常用条约的名称包括: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公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议定书、最后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文、备忘录等。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各种名称的条约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上却没有什么不同在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上却没有什么不同;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

18、生不同名称的条约在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别。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别。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三、条约的分类三、条约的分类按条约的内容按条约的内容: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缔约双方的共同目的只是在于解缔约双方的共同目的只是在于解决当前的一个具体问题,而不在于为将来制定决当前的一个具体问题,而不在于为将来制定共同行为规则共同行为规则,这类条约不以立法为目的。这类条约不以立法为目的。例如,在两国缔结割让领土条约的情形下,割例如,在两国缔结割让领土条约的情形下,割让国的目的在于割让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让国的目的在于割让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承诺把领土移转于受让国,而受让国的目

19、的是承诺把领土移转于受让国,而受让国的目的是受让该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同意受让是受让该领土,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同意受让该领土。该领土。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按条约的内容按条约的内容:立法性条约:缔约各方有着创立此后相互间必立法性条约:缔约各方有着创立此后相互间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共同目的,即创立法律的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共同目的,即创立法律的目的,通常是指数目较多的国家用以制定一般目的,通常是指数目较多的国家用以制定一般国际法规则以便相互遵守的条约。国际法规则以便相互遵守的条约。例如,例如,1961年的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82年的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

20、海洋法公约。学说主张:学说主张: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派尔德国国际法学者特里派尔(Triepel),1899年论国际法与国家法年论国际法与国家法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三、条约的分类三、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按缔约方数目:双边条约(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是指只限两方参)是指只限两方参加的条约。但是,每一缔约方可以包括几个国加的条约。但是,每一缔约方可以包括几个国际法主体。例如,际法主体。例如,1947年年2月月 10日的日的对意大利对意大利和约和约,一个缔约方包括苏联等二十个国际法,一个缔约方包括苏联等二十个国际法主体,而另一个缔约方只包括意大利一个国际主体,而另一个缔

21、约方只包括意大利一个国际法主体。法主体。有限性多边条约(有限性多边条约(Plurilateral Treaty)多边条约(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按缔约方数目按缔约方数目:有限性多边条约(有限性多边条约(Plurilateral Treaty)是指数是指数目有限的缔约方可以参加且其规定旨在处理只目有限的缔约方可以参加且其规定旨在处理只与这些缔约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条约。与这些缔约方有利害关系的事项的条约。例如,例如,1951年年4月月18日的日的关于建立欧洲煤关于建立欧洲煤钢联营的条约钢联营的条约不仅规定只是经过全体签署国不仅规定只是经

22、过全体签署国批准后才发生效力,而且还明文规定:其他欧批准后才发生效力,而且还明文规定:其他欧洲国家请求加入时,须经理事会采取高级机关洲国家请求加入时,须经理事会采取高级机关的意见后,以全体一致表决,并以全体一致规的意见后,以全体一致表决,并以全体一致规定加入的条件。这种有限性多边条约,就其法定加入的条件。这种有限性多边条约,就其法律效果来说,类似于双边条约。律效果来说,类似于双边条约。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v按缔约方数目按缔约方数目:多边条约(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是指旨在规定)是指旨在规定一般国际法规则或处理对条约当事各方和其他一般国际法规则或处理对条约当

23、事各方和其他国家有公共利害关系的事项,因而按其条款或国家有公共利害关系的事项,因而按其条款或按一个有关文书的规定对任何国家或对很多国按一个有关文书的规定对任何国家或对很多国家甚至国际组织都开放参加的条约。家甚至国际组织都开放参加的条约。多边条约也可称为集体条约。它和双边条多边条约也可称为集体条约。它和双边条约及有限性多边条约的主要区别在于下列方面:约及有限性多边条约的主要区别在于下列方面:生效开始的日期、保留、加入、修改、适用的生效开始的日期、保留、加入、修改、适用的范围和终止。范围和终止。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三、条约的分类三、条约的分类按缔约程序按缔约程序:缔结程序繁复的条约:通常

24、须经过批准;缔结程序繁复的条约:通常须经过批准;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通常无须批准。缔结程序简单的条约:通常无须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年12月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 第七条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5、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第八条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

26、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核准。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四、条约的结构四、条约的结构名称名称条约的精神和缔约方意图的体现条约的精神和缔约方意图的体现 。序言序言主要载明缔约方的名称、缔约目的、主要载明缔约方的名称、缔约目的、全权代表的姓名和权限等。序言在条约解释时全权代表的姓名和权限等。序言在条约解释时构成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文正文条约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各缔约方条约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最后条款最后条款(或杂项条款或杂项

27、条款)主要是杂项条款,规主要是杂项条款,规定诸如有效期、批准、生效程序、第三国的加定诸如有效期、批准、生效程序、第三国的加入、文字、签字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入、文字、签字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签名签名指缔约方全权代表的签名。指缔约方全权代表的签名。第一节第一节 条约概述条约概述四、条约的结构四、条约的结构关于条约所使用的文字。关于条约所使用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主权平等原则,缔约国有权用本国文字缔根据主权平等原则,缔约国有权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结条约。在双边条约的情况,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分在双边条约的情况,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分别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两种

28、文本具有别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如多边条约通常是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如联联合国宪章合国宪章的作准文字有中、法、俄、英、西。的作准文字有中、法、俄、英、西。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一、缔约能力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1国家的缔约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 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完全的和固有的缔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

29、主体,具有完全的和固有的缔约能力。约能力。2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3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约能力争取独立的民族的缔约能力 1969年和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的公约第年两个条约法的公约第3条都不否认其条都不否认其他国际法主体所参与条约的法律效力,间接承认了国家他国际法主体所参与条约的法律效力,间接承认了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成为条约的缔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成为条约的缔约方。约方。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二、缔约程序二、缔约程序以双边条约为例

30、以双边条约为例缔约程序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缔约程序通常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交换批准书。(一)谈判、约文的起草和议定(一)谈判、约文的起草和议定-条约的谈判是谈判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条约的谈判是谈判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过程。一致的协商过程。-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谈判是缔结条约的开始。-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起草条约的约文。谈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起草条约的约文。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p谈判代表谈判代表-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自行进行,也可以由其授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自行进行,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进行权的代表代为进行;-谈判代

31、表一般须持有进行谈判的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全权证书(Full Powers),是指进行缔约的国际法主体的),是指进行缔约的国际法主体的有权机关发给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为其进行条约的谈判有权机关发给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为其进行条约的谈判(包括草成和议定条约约文)和认证约文以及签署条约(包括草成和议定条约约文)和认证约文以及签署条约的文件。的文件。-下列人员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下列人员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1)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一切事项;)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一切事项;(2)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

32、;)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3)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议定该组织条约约文。)国家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议定该组织条约约文。全权证书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派外交部长委员会委派外交部长*为全权代表同为全权代表同*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全权代表谈判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和*国的和平友好条约。国的和平友好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字)(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

33、效p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议定-对争议比较大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约文进对争议比较大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约文进行议定。行议定。-议定条约约文由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议定条约约文由所有参加草拟约文的国家同意;同意;-国际会议议定条约约文应由出席及参加表国际会议议定条约约文应由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除非有三决国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除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国家认为采用其他方式议分之二以上多数国家认为采用其他方式议定约文。定约文。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p多边条约中约文的议定原则多边条约中约文的议定原则-全体一致原则全体一致原则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多数原则,

34、如多数原则,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协商取得基本一致原则,协商取得基本一致原则,联合国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二)约文的认证(二)约文的认证-在条约正式签署前,谈判各方还需要对约文进行在条约正式签署前,谈判各方还需要对约文进行认证;认证;-约文的认证(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谈判代表两方)是指谈判代表两方确认已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确认已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认证环节的必要性在于国际法主体在其决定以签认证环节的必要性在于国际法主体在其决定以签署或以签署加批准的方式缔结条约以前,必须署或以签署加批准的

35、方式缔结条约以前,必须先确定所拟缔结的条约约文的内容。条约的签先确定所拟缔结的条约约文的内容。条约的签署和批准,只能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署和批准,只能在约文已经确定而不再变更的基础上进行。基础上进行。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p 认证的方式认证的方式 条约的约文可以按照该约文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该条约的约文可以按照该约文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该约起草的各方所同意的程序予以认证。可采用:约起草的各方所同意的程序予以认证。可采用:-草签(草签(Initialling):它通常是由缔约谈判代表将其姓名):它通常是由缔约谈判代表将其姓名的起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以认证该

36、约文是正确的起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的下面,以认证该约文是正确和作准的。我国谈判代表在草签时通常只签中文的姓。和作准的。我国谈判代表在草签时通常只签中文的姓。-附有尚待确认条件的签署,或暂签(附有尚待确认条件的签署,或暂签(Signature ad Referendum):这种签署在经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这种签署在经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但经该国确认以后就以前,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但经该国确认以后就有签署的效力。有签署的效力。-签署(签署(Signature):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约文之下。双边条约的约文

37、经过认证以后,如欲予以更改,必须得双边条约的约文经过认证以后,如欲予以更改,必须得到双方同意,经过更改的约文,并须再予以认证。到双方同意,经过更改的约文,并须再予以认证。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三)正式签署(三)正式签署-缔约国以正式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缔约国以正式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程序复杂的条约,签署的作用,除认证条约的约程序复杂的条约,签署的作用,除认证条约的约文外,只表示签署者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初步文外,只表示签署者所代表的国际法主体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而还须经过批准,该国际法同意缔结该条约,而还须经过批准,该国际法主体才确定同意缔结该约,受其拘束;

38、主体才确定同意缔结该约,受其拘束;-在签署后须经批准才能使条约发生拘束力的情形在签署后须经批准才能使条约发生拘束力的情形下,由于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已初下,由于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已初步同意受该约的拘束,所以在签署后批准或正步同意受该约的拘束,所以在签署后批准或正式确认前,或在条约生效前,签署国或签署国式确认前,或在条约生效前,签署国或签署国际组织不得破坏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际组织不得破坏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签署条约时应体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四)条约的批准、接受、赞同(四)条约的批准、接受、赞

39、同-条约的批准(条约的批准(Ratification),可分为国内的批准程序和国),可分为国内的批准程序和国际的批准程序,前者通常指一国的国会依据该国宪法对际的批准程序,前者通常指一国的国会依据该国宪法对条约认可的程序;后者则指条约经过国会依据宪法认可条约认可的程序;后者则指条约经过国会依据宪法认可后,该国的行政权力或国家元首对缔约他方表示该国确后,该国的行政权力或国家元首对缔约他方表示该国确定同意缔结该约,是对条约签署的确认。定同意缔结该约,是对条约签署的确认。-例如,我国宪法第例如,我国宪法第67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0、的批准的规定是指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的规定是指国内的批准程序;内的批准程序;-第第81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规定是指国际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规定是指国际的批准程序。的批准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p条约批准制度的发展与影响条约批准制度的发展与影响-在国际法上,现代的批准制度是在十九世纪法美两国在国际法上,现代的批准制度是在十九世纪法美两国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从理论上而言,国家代表对条约进行签署即意味着同从理论

41、上而言,国家代表对条约进行签署即意味着同意受其约束;意受其约束;-但,但,法美两国把批准制度用作使行政机关的缔约权受法美两国把批准制度用作使行政机关的缔约权受国会控制的手段,国会控制的手段,使使批准制度批准制度发生了重大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此后,在国际习惯上,形成下列三个原则:此后,在国际习惯上,形成下列三个原则:(1)批准行为确认代表对条约的签署;)批准行为确认代表对条约的签署;(2)条约在签署后须经批准,才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在签署后须经批准,才对缔约国有拘束力;(3)缔约国没有义务确认代表的签署,对于是否批准)缔约国没有义务确认代表的签署,对于是否批准有自由裁量权。有自由裁量权。第

42、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p条约批准制度的发展与影响条约批准制度的发展与影响-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因此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第一,并无一定的批准期限。这样,在实践上第一,并无一定的批准期限。这样,在实践上就发生迟延批准的情形:有时批准在签署后就发生迟延批准的情形:有时批准在签署后几年或十几年后才作出。几年或十几年后才作出。第二,批准可以附有条件。第二,批准可以附有条件。第三,拒绝批准是合法的:尽管可以被认为在第三,拒绝批准是合法的:尽管可以被认为在政治上不妥当或不友好的行为,它在法律上政治上不妥当或不友好的行为,它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的,因而对方不能提出抗议。仍然是合法的,因

43、而对方不能提出抗议。-下列四种情况下的条约需要经过批准:下列四种情况下的条约需要经过批准: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下列四种情况下的条约需要经过批准:下列四种情况下的条约需要经过批准:(1)条约规定应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条约规定应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签订协议需要批准;)另经确定谈判国签订协议需要批准;(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4)在谈判代表所持的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已表明)在谈判代表所持的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已表明须经批准。须经批准。-国家也可以采用接受或赞同方式表示接受条约约国家也可以采用接受或赞同方式表

44、示接受条约约束,且条件与适用规则与批准规则相同。束,且条件与适用规则与批准规则相同。-批准、接受、赞同即意味着对签署的确认。批准、接受、赞同即意味着对签署的确认。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五)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五)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有些国际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有些国际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正式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正式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批准书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外交部长副署。-批准书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署日期、声明条批准书内容包括条约的名称、签署日期、声明条约已经批准、

45、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约已经批准、保证条约将予遵守等。-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交换或交存批准书:(1)由缔约国互相交换;)由缔约国互相交换;(2)将文书交存保管机关;或)将文书交存保管机关;或(3)按照协议,通知缔约国或保管机关。)按照协议,通知缔约国或保管机关。批准书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

46、国对条约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条约中所载一切完全遵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批准书上签字,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批准书上签字,并加盖国印,以兹证明。并加盖国印,以兹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六)条约的生效(六)条约的生效-条约的生效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双重意义。条约的生效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双重意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本身在国际法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生效是指条约本身在国际法上成立,并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上成立,并对缔约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

47、国内法中,条约的生效通常是指缔约方完成国在国内法中,条约的生效通常是指缔约方完成国内的条约批准程序,使条约在国内法中产生法内的条约批准程序,使条约在国内法中产生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实践中,多边条约的缔结,如果缔约方完成条约实践中,多边条约的缔结,如果缔约方完成条约批准程序的数量不能满足相关条约规定或缔约批准程序的数量不能满足相关条约规定或缔约方另行协议的标准,条约本身尚不能生效,从方另行协议的标准,条约本身尚不能生效,从而也不能实现条约对相关缔约方的生效。而也不能实现条约对相关缔约方的生效。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第一,自签署

48、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多用于经济、贸易或第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多用于经济、贸易或技术合作协定。技术合作协定。第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第三,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第一,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约束之第一,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约束之日起生效。日起生效。第二,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第二,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某日起生效。第三,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第三,自一定数目的国

49、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批准书后生效。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v(七)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七)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纪录,并公布。存案及纪录,并公布。-如果指定保管机关的,即授权该机关登记如果指定保管机关的,即授权该机关登记与公布条约。与公布条约。-未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未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援引。第二节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三、条约的加入三、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条约的加入(accessi

50、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加入主要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特别是造法性的国际公约。法性的国际公约。加入已生效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加入已生效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愿受条约拘束,入未生效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愿受条约拘束,在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在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第二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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