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重一大”、“四不一末”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管区党工委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我中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第三条 落实好“四不一末”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集体决策时“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局党委领
2、导班子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第五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讨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第六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扬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加强自律,互相监督,真正把“三重一大”、“四不一末”决策制度落到实处。第三章 决策原则和决策方式第一节 决策原则第七条 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中心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 坚持依法依纪决策。必须
3、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第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第二节 决策方式第十条 采用中心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讨论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存档。第四章 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属于中心研究并决定的重大事项1.学习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决策、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2.讨论和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点目标任务和重要行政工作的决策等;3.讨论审批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及组织发展事项;4.讨论审定中心党员的表彰及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处理;5.讨论和研究决定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考核、奖惩工作;6.其他需
4、要在中心全体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第五章 基本程序第十二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中心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第十三条 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同
5、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集体决策时“中心一把手”应当在末位表态;中心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决策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中心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中心领导班子对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和“四不一末”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和“四不一末”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