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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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说明一、必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截止2014年6月底,全国已达116万户,出资总额2.4万亿,成员总数3427万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熟读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与农专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也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

2、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专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办法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年度报告概况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告责任。适用范围:农民专

3、业合作社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接收年报的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专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负责。(二)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报告时间、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报告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专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4、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等同于企业)。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暂行办法与个体工商户办法相比,名称中多了“公示”两字的原意。报告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报告内容方面,比个体工商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等同于企业)。(三)关于公示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里的公示是全部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四)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

5、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组织对农专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与企业抽查不同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工商局随机抽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哪一级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定,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与个体户一样)几点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抽查名单和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6、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与个体工商户一致)(五)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其相对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故办法规定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这一规定比个体工商户更为严格)(六)救济途径关于对不准确的更正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

7、正,更正就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救济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衔接,规定农专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以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程序: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七)异议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

8、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的责任:通过核实发现将农专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注意查实两字)农专社的权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注意: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享有,也不限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依法提出救济)(八)附则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的制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年度报告表由总局统一制定。包含:合作社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成员人数(其中农民人数)、本年度新增人数,退出人数、行政许可情况、有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金融贷款、分支机构情况等内容。注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金融贷款可以公示或者不公示。、农专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年报自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施行。办法中无设定行政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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