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保险监管o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原因o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o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o第四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o所谓保险监管 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督执行机关依据现行法律对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原因o保险行业的特性o信息不对称o产品的独特性o有利于宏观调控o保证金融市场的平衡稳定o帮助政府实现某些总体政策目标o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实现o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规范经济学范畴)o观点: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侵害,是服务于公
2、共利益的o基本出发点:政府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存在o目标: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o假设:政府会为了全体公众利益服务,会超脱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私人利益理论(实证经济学范畴)o观点:监管的存在是为了私人团体的利益。oPeltzman(1976)&Becker(1983):监管者是自利的,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为获得业界资金支持偏向其利益;为获得消费者支持压制保险产品价格。o捕获理论:监管常常为被监管的业界的利益服务。特殊利益集团会为了自身利益寻租,对监管行为施加影响。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 政治理论o观点:监管是不同私人利益集团在现有的政治和行政管理框架内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
3、的结果。o利益集团包括消费者、监管者、立法者、司法者以及被监管的业界。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模式 一般从三个角度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和信息,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对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o弱势监管o强势监管o折中式监管弱势监管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和保险条件时享有很大的余地主要监管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欧洲的英国、荷兰采用这一监管制度优势:更好的发挥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促进保险市场产品的多样化强势监管对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对费率、条款、保单利率、红利分配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市场前受到严格和系统的监督。美国是典型代表优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劣势
4、:限制保险公司的创造力,使产品差异变小,不利于应付新风险,且不利于其最大化分散和经营风险。折中式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和信息监管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方式。优势:既给予了保险公司一定自由,且能对其进行有力约束劣势:如对已发行的不合理保单采取措施,可能引发保险市场混乱。第四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o对保险人的监管o对保单格式与费率的监管o对偿付能力的监管o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o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o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对保险人的监管o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o保险人对监管部门应履行的义务o对公司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o对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的监管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o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
5、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o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人对监管部门应履行的义务o保险机构一经批准成立就将被纳入监管体系
6、之中,并将持续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o必须对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定期提交各种财务报表、接受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支付法定的监管费用等。对公司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管n对保险产品促销和分销的监管 促销环节的监管主要着眼于不正当交易行为、广告内容和促销材料内容。分销环节的监管主要着眼于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从业资格,通过教育、监督和指导使从业人员成为专业的、具备职业道德的人。n对不良的市场行为的监管 对不良的市场行为的监管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健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制度措施。二是有效的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三是加大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o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7、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
8、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对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的监管o监管部门对有违规行为的公司的处理是由轻到重逐步进行的。o见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五十条对保单格式与费率的监管o对保单条款监管的内容主体是费率监管。o费率厘定的一般原则是:o足够(保证保单的偿付能力)o合理(限制保
9、险人获得超额利润)o公平(对具有类似损失分布的被保险人应收取同一费率)o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o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
10、,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偿付能力的监管o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o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资本额和盈余要求、定价和产品、投资、再保险、准备金、资产负债匹配、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交易、公司管理o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
11、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o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12、,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o违规行为严重的代理人将被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支付由法庭宣判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的有序发展。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o由于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保险业务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再保险多按照习惯加以操作,没有统一的格式保单和费率,因此,上述对直接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很少适用于再保险公司,而且世界各国对再保险公司监管与否、监管的具体内容也多有差异。o美国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同原保险公司。o德国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控间接监管再保险公司,少有直接监管提交“内部报告”,接受现场检查。对跨国保险活动的监管 四个原则,以实现发放许可非歧视、监管有效,节约双方监管机构的资源o不同监管机构应进行合作,以使任何国外保险机构都无法逃脱监管o子公司应受东道国规则监管,分支公司则同时受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o所有跨国保险集团和保险人都必须服从有效监管o跨国设立保险实体要同时征得东道国和母国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