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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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以及办理索赔和理赔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代为追偿原则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二)外来风险 1.一

2、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偷窃、短量、雨淋、沾污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二、保险的费用 保障的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能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将给予赔偿,主要有: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

3、施救费用,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三、保障的损失 保障的损失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性质的损失,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承保的损失是属于海损(Average)。海损一般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海损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顶全损,部分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

4、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而言的损失。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物丧失已无法挽回。(3)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为全部灭失。2.推定全损 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若想获得全损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货物委付给保险人。所谓委付(Abandon

5、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予以赔偿。3.共同海损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

6、、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和费用叫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共同海损须具备以下条件: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的合理的措施;施;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4.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员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

7、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这种损失只是使该公司一家的利益遭受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它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并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就属于单独海损。以上表明,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是有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造成海损的原因有别。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损失的承担责任有别。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一、承保责任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可分为基

8、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一)基本险别 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三种。1.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

9、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目前,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

10、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实际上,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它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即只有投保基本险其中的一种之后,才可加保附加险。目前,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及特别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共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non-delivery):保险有效期

11、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

12、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 损失。串味险(

13、risk of odors):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例如,船 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钩损险(hook 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情况下,应予赔偿。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

14、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锈损险(risk sore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2.特殊附加险 特殊与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款引起的捕

15、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战争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罢工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罢工险的除外责任: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3.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16、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二、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一)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1、从被保险

17、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3、如上述保险期限内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4、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二)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

18、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1、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2、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之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3、如在中途港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规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

19、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检验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

20、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二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我国陆运、空运与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大致相当于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损失。此外,还

21、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三)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外,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可以加保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二)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采用“仓至仓”条款。如保险货物未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航空

22、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起讫责任,是自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为止,但最长以飞机到达目的当地天午夜起满15天为限。三、邮政运输货物保险 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邮包险的保险责任。2、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二)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起讫 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发出到货通知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五节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出口信

23、用保险概述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境外原因不能出口或者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包括商业性风险和政治性风险,这些风险一般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或无力承保的风险。此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贸易融资是结合在一起的,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二)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遭受的来自进口国或地区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1、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又称买家风险,具体表现是: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是4-6个月);买方在发货前无理终止合同或在发货后

24、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具体表现是:买方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买方所在国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买方所在国颁布延迟对外付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非常事件,如巨灾等。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种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出口合同的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保险。一般采用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要求出口企业投保其保单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不得仅选择其中一部分客户或一部分业务投保,又称短期出口综合保险,主要产品有:1、综合保险 2、统保保险 3、信用证保险 4、特定买方保险 5、特定合同保险

25、 6、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保险。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对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的承保要求是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26、、还款期在1年以上且以延期付款方式进行的出口贸易,出口货物属于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或者带资承包海外工程。第六节第六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缩写为ICC)。它规定了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六种险别,其中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并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B险和C险则采用列明风险的办法,即把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B险大体相当于水渍险,C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小。

27、伦敦保险协会修订公布的上述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故其内容比较简单,其它五种险别,都具有独立完整的结构,对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除A险、B险和C险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也可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第七节第七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在货物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人、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常用保险单证有:(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载明详细条款。(二)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它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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