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归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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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归属PPT课件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一节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第二节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 商标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一节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二、同一发明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三、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四、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五、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发明人(二)申请人(三)专利权人(一)发明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作出了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为方便起见,一般将发明人和设计人简称为发明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

2、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按贡献大小,将(二)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就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就实用新型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就外观设计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申请人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申请人与发明

3、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一定是拥有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并提出了相应专利申请的人,或者是受让或继承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人。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也可以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外国人要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第二,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据互惠原则来办理。(三)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同发明人不一定是申请人一样,发明人也不

4、一定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也可以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同一发明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条款规定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其依据之一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此项规定用以避免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其依据还在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先申请原则”: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实行这种制度。但各国的时间基准不同,德国、法国以时刻为基准,我国、日本以日

5、为基准。“先发明原则”:美国等个别国家。三、在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非在职发明创造。指发明人不在任何单位任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离开任职单位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非在职发明创造与任何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发明人,该发明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可以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成为该项发明创造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职发明创造。指发明人在某一单位任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离开任职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任职单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

6、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下列四类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四、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一)

7、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三)合作研究机构中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一)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合作研究开发是指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有关方面都有研究人员参加开发活动。一般来说,合作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多数情况下为各合作方共享,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为某一方所享有。即使是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共有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二)委托研究开发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多种形式:属于委托方。属于被委托方。如“863”高技术研究项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享。委托别人开发技术时,协议中标明产权归属的,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产权归属的,依专

8、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人。这是委托方需要特别注意的。(三)合作研究机构中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合作研究机构是独立法人,则可以独立拥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支配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合作双方的回报通过对收益的分配进行约定。如合作研究机构是依附于某一合作方的非独立的法人,则它不能独立申请专利、拥有专利和处置包括专利在内的所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专利权的归属需合作方在建立合作研究机构的合同中作出规定。五、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有关专利权的合法继受是指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有关权利和专利权利通过赠与、继承、买卖等形式合法地转移给合法的继承人。第二节 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有关科技

9、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概述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四、科技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九、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处理的特殊问题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一、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一、有关科技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概述(一)作者(二)著作权人(一)作者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即独立完成作品创造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称为单位作品,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一般来说,在作品上署名

10、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品的作者。(二)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指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法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不是作者的情况: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当享有某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国家成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考虑作品著作权归属时,首先要遵循的规则就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由于作品创作过程的复杂性,仅遵循上述规则解决不了有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必须增加下述内容。二

1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指那些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用与原作品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原作品内容所产生的作品,例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注释作品和整理作品等。如将中文的科技论文翻译成英文论文,用通俗的文字去注释一篇普通人难以理解的科技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在发表演绎作品时,应当注明相应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

12、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被汇编的内容的选择或者或者对被汇编的对象的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果对被汇编的内容的选择或者或者对被汇编的对象的编排没有体现独创性,不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则汇编出来的材料不是汇编作品。如,数据库是数据的汇编,但是有些数据库在数据内容的选择或者数据的编排上根本没有独创性,这种数据库不满足作品的独创要求,因而不是汇编作品,反之,则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

13、、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汇编作品有时还涉及作品的第三人的隐私权,汇编人只有在得到被汇编作品的的著作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发表、出版发行其汇编作品。四、科技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科技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科技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科技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摄制电影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

14、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

15、条的规定以外,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

16、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时间、地点、知识、能力、语言等因素,本人不能或者不便于亲自实施创作行为,需要通过他人为其创作作品,例如,请画家替其作画,请摄影师为其拍摄艺

17、术照片。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人是,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人是。委托创作的作品就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即使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也属于平等主体的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创作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创作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我国著作权法: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有如下规定:第九条:,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1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

19、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九、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处理的特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

20、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1、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十一、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转移,转移有五种形式:(一)通过法定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继承法规定的

22、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继承。(二)通过遗嘱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作者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三)通过遗赠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承。(四)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继承。(五)作者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23、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三节 商标权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一、商标权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一、商标权(一)概述(一)概述依据我国商标法,我国市场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分为两类: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是商标权的权利人。未注册商标: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有权,或者说没有商标权,但是作为该种

24、商标的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民法意义上的权利。如使用、许可、转让等。(二)商标权的归属1.商标设计人2.商标注册的申请人3.商标权利人1.商标设计人商标设计人是完成商标设计的人,确切地说,是商标标识的设计人。在委托商标设计人进行商标设计时,。如果双方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所创作的商标标识的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就会,以后再用该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或作为未注册商标来使用时,委托人都要从商标标识著作权那里获得许可。委托人在支付足够数量设计费的情况下,拥有该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可以任意依法使用该商标标识。有时,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属于商标标识的设计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地、独占地

25、使用,这样委托人可以减少商标设计费的支出。2.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指:依法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包括国内外的自然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明确解释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商标注册被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商标的著作权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设计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或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

26、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日内提交其。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日内,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

27、抽签的申请人。”3.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权人。未注册但实际使用商标权利人。共有商标权人。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一)概述(二)植物品种权的归属(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完成育种的人。完成育种的人是指通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方法获得新植物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同专利法中的发明人不一样的地方是: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而完成育种的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统称植物新品

28、种权审批机关)递交植物新品种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人一般是该植物新品种的完成育种的人,也可能是委托人。品种权人。是指享有授予植物新品种排他的独占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植物新品种申请经审批授权后,该申请的申请人就是品种权人。(二)植物品种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对植物品种权的归属做了与专利权大致形同的规定。第6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

29、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

30、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一)概述(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一)概述1.布图设计的创作者2.布图设计权利人1.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布图设计的创作者。是指创作布图设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

31、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2.布图设计权利人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是创作者,也可以不是创作者,而是委托人。(二)集成

32、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均有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职务育种归属的规定,但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却没有职务布图设计的概念。感谢下感谢下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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