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和教师法第一章第一章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 了解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了解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20102020年年)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二
2、、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实施,2006年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p45 义务教育法共8章63条。包括总则、分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1、总则(10条)1)立法宗旨 2)义务教育年限与性质 义务教育终于免费 3)义务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 素质教育写入新义务教育法 4)适用对象 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7)管理体制 8)督导制度 9)问责制度 10)表彰与奖励2)义务教育年限与性质
3、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突出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强制、免费的本质特征。3)义务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 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
4、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适用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
5、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
6、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6)保障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包括薄弱校、老少边穷地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即“名校不能变民校”。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
7、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7)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8、 2、分则 1)学生 2)学校 3)教师 4)教育教学 5)经费保障 6)法律责任2)学校 对特殊儿童、问题少年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
9、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3)教师 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
10、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
11、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5)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三个“增长”)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6)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12、对经费保障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
13、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14、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修订
15、稿的意义 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增强了义务教育执法的可操作性。考试例题例: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实行()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B、校长负责制C、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D、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答:B、校长负责制考试例题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答:C、学费、杂费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p50 1993年通过,199
16、4年1月1日起实施 教师法分总则、分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43条。1、总则 1)立法宗旨 2)适用对象 3)教师专业职责 4)政府职责 5)管理体制 6)教师节3)教师专业职责 对教师角色的规定: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解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分则 1)权利和义务 2)资格和任用 3)培养和培训 4)考核 5)待遇 6)奖励 7)法律责任1)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六
17、条)(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
18、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的义务简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权利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水平义务。2)教师资格和任用(一)获取教师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
19、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对教师学历作出了规定。(二)认定与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4)考核 教师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5)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
20、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对教师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待遇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6)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
21、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7)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2、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考试例题例:我国教师法将教师身份界定为()A、准公务员B、专业人员C、知识分子D、国家干部答:B、专业人员考试例题例:教师法定的最基本权利是()A、指导学生权B、进修培训权C、科学研究权D、教育教学权答:D、教育教学权考试例题 例:根据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与“品德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其教师资格将()A、给予撤销 B、宣告中止 C、永远丧失 D、公告无效 答:A、给予撤销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考试例题 例: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对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A、提出申诉 B、提出复议 C、提起诉讼 D、提起上诉 答:A、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