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甲方: (甲方)乙方: (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凡在甲方码头、堆场从事集装箱作业的非甲方集卡、叉车、正面吊和空箱叉等机车作业及作业司机
2、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协议。第二条:双方安全责任: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双方企业的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2.双方应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抓好落实。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3、员不得上岗。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 6. 从业人员上岗时的劳动防护用品着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 双方应指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协调,并有权查处不安全的行为和问题,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作业秩序,保证安全生产。8. 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职责,必须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最大限度降低事故伤害和损失。
4、9.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职业健康危害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三条:乙方隶属或雇佣的集卡、叉车、正面吊和空箱叉等机车和作业司机到甲方码头进行作业,必须向甲方提供如下安全资质,并确保所提供各项资质真实有效,接受甲方的监督:1、符合国家规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机车检测证明。2、作业司机具有有效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驾驶执照。3、提供安全管理负责人名单、安全资格证书及联系方式,并在甲方备案。4、若从事危品作业,要提供危品作业的相关资质及司机危品运输培训合格证并在甲方备案。5、提供对作业司机安全教育的有关记录。第四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详见安全告知书),并留存记录;并要求乙方制定作业的
5、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乙方保障机车作业性能和机车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要求;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司机按照国家、天津港和双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进行操作。第六条:因乙方司机违反甲方规定等原因,造成港务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需给予赔偿;第七条:因乙方责任在甲方区域内发生涉及财产、人员等任何事故,产生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第八条: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相关业务操作协议的附属协议,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1、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设备(如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首次使用及日常使用前均要对设备状
6、态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2、乙方对己方(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委托、随行等)单位及人员行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相关人员和设备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现场秩序、管理制度、严格遵照有关安全规程和操作标准等,加强对己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约束,因乙方人员或设备的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以及发生的事故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间接费用。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与现场安全相关的情况、以及其他情形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担责、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处理相关问题产生的调查、差旅、诉讼、律师费等费用。4、因甲方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以及发生的事故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处理。第十条:本协议字2019年 月 日起生效,至2019年 月 日结束。第十一条: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甲方:天津港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5 / 5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