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9 9章章 国际道路及其他形式货国际道路及其他形式货物运输物运输9.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基本知识9.2有关多及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9.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9.4 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9.5 跨境道路货物运输的通关9.6 深港两地的快件报关进口的物品运输9.7 国际邮政运输基础知识9.8 内河运输、管道运输基础知识9 9.1.1国际道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基本知识货物运输基本知识9.1.1 运输工具种类9.1.2 国际道路运输的形式9.1.3 我国至邻国的道路口岸9.1.1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种类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公路货物运输工具种类最多,操作方式差异也较大,管理的方式、方法也不
2、同。(1)按载重吨位的不同,可将车辆分为大件车和普通货车。(2)按运输货物的性质不同,可将车辆分为一般货车和特种货车。9.1.2国际道路国际道路运输的运输的形式形式1.零担货物运输2.包车货物运输3.特种货物运输4.集装箱汽车运输5.快件货物和搬家货物运输9.1.3 我国至邻国的道路口岸道路口岸是指国家在陆上边境设立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境及运输工具停站的通道。在我国,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类开放口岸和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二类开放口岸。道路口岸设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机构,一些口岸由于气候等原因由双边政府协议季节性开放。边境开放口岸既是边境贸易的重要场所,也是与邻国跨境货物运输的重要通道。目前经国
3、务院批准的一类对外开放陆路口岸已有很多,其中,新疆的一类开放口岸最多。9.2 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9.2.1 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9.2.2我国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9.2.3 我国有关运输工具监管以及仓单管理的海关规定9.2.4 我国海关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载货清单的规定9.2.1有关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为协调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联合国下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由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该公约共有12章51条,主要就道路货
4、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责任、合同签订与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续运承运人的责任等作出规定。为使集装箱能够不经开箱检查即能免税通过过境国,欧洲23个国家制定了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custom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简称TIR协定,该协定也称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或国际运输车辆规则担保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并于1960年正式生效,1975年修订。根据这些规定,集装箱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各协定签字国允许集装箱的道路
5、运输车辆在启运国海关的铅封下,中途不经过境国海关检查,不支付过境关税,即可到达目的地国。CMR和TIR是我国跨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被引用的法律,特别是来往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国的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现将CMR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1.公约的强制性2.运输合同的订立该公约第4条规定,运输合同因道路运单的签订而订立。道路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由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发货人和承运人各持第一、三联,第二联交运货司机带到目的地。当一张道路运单下托运不同货物时,应当提交货物清单。3.道路运单的内容该公约第6条规定,道路运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货物交接地点和日期;货物品名、重量或数量、包装方法和运输标志;运输费用(运输成本费、辅助费、关税以及从签订合同到货物送达之时产生的其他费用);海关报关须知;运输条件。必要时道路运单还应包含:不允许换装转运的说明;由发货人支付的费用;到付运送费用的金额;货物的价值;发货人对承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的指示;商定的完成运输的期限;交给承运人的文件清单等。4.道路运单的性质该公约第9条规定,道路运单应是制定运输合同、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证据。但道路运单不是议付或可转让的单据,也不是所有权凭证。如果道路运单没有载明承运人的保留条款或签注,那么,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货物及其包装是处于良好的状
7、态,货物的数量、标志是与运单的说明相符合的,除非存在与此相反的证据。5.托运人的责任该公约第7条规定,由于发货人在道路运单中提供的信息不精确或不适当,或由于发货人填入的指示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10条规定,由于货物包装不当而产生的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包装的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是明显的,或者承运人是知道的,但他没有作出与此有关的保留条款。第11条规定,为履行海关和其他手续,发货人应将必要的文件附在道路运单上,或交给承运人处理,并向承运人提供他所要求的所有信息。承运人没有义务检查上述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于这
8、类文件和信息的短缺、不适当或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某些错误行动或疏忽。6.发货人和收货人的货物处置权该公约第12条规定,发货人有权在运输途中要求承运人停运,改变货物发送的地点,或将货物发送给道路运单以外的收货人,除非道路运单有相反规定。该项权利在道路运单第二联已经交付给收货人的情况下终止。此时,承运人应按照收货人的指令行事,但运单收货人只允许改变一次实际收货人。承运人如不能执行处置货物指令,应立即通知指令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货人或收货人处置货物的权利应以下列条件为前提:处置指令必须是明确的和可执行的,也不可干扰承运人的正常业务,或不会对其他发货人或
9、其他运单接收人产生不公平的做法;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承运人所有因执行其指令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和损坏责任。7.收货人的权利该公约第13条规定,在货物到达指定的送交地点后,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道路运单和货物,但应当在道路运单承运人联上签收并向承运人交清道路运单上载明的到付运输费用。如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期交付,收货人有权以他本人的名义根据合同规定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8.承运人的责任公约第8条规定,在承运货物时,承运人必须检查道路运单上关于货物描述的准确性,以及货物的外观及其包装的状况。如有不符,应当在道路运单上注明保留条款及其理由。但该项保留只有当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才对其产生约束力。
10、公约第17条规定,承运车辆应当适合运输。承运人在从收到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内,应承担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延期交付货物责任。但索赔人本身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或是由于承运人执行索赔人的指令,而不是由于承运人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或是由于货物潜在缺陷造成的,或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9.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包括运输责任的免责权和运输受阻情况下的货物处置权。公约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在道路运单上明确同意和规定使用没有遮盖的车辆;没有包装,或包装状况不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物性质的关系,货物就容易损坏;货物
11、的装卸、储存是由发货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执行的;由于货物的某种特性,特别是由于破损、锈蚀、腐蚀、脱水、泄漏、正常耗损或虫害作用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包装标志或数量不适当;运输牲畜。关于运输受阻情况下承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利,该公约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如遇货物无法按照运单上的条件执行合同,那么,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请求指令。如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该项指令,承运人有权采取他认为是对货物有处置权人最为有利的步骤处置货物,包括必要时按照货物所在地法律或习惯出售货物。承运人有权收取因要求指令和由于执行该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除非这类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造成的。10
12、.索赔和诉讼(第1832条)(1)举证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产生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2)货物灭失的认定。在规定的期限之后30天内,或如无协议期限,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60天内,货物没有送达,即可认为货物灭失。(3)赔偿金额的确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金额应参照接运地点、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若无现行市价,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确定。短少的赔偿金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赔偿时,应扣除应付的运输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4)赔偿限额。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13、。如道路运单中有声明价值,按照声明价值赔偿。(5)承运人免责权利及赔偿限额权利的丧失。如货物损坏和延迟抵达属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所致,则承运人无权援引该公约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权利和赔偿责任限额权利。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行为导致货物损坏或货物延迟抵达的,结果相同。(6)损坏通知时限及违反后果。收货人应当在接管货物时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并做好交接记录。如无此种交接,当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时,收货人应在交货时,或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应向承运人提出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否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视为他收到运单货物的初步证据。延迟交付索赔
14、应在收到货物时起的21天内书面作出,否则丧失延期交付赔偿权。(7)法院管辖及诉讼时效。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提起。时效期限为1年,故意不当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的,自交货之日起算;全部灭失的,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30天,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60天开始起算。9.2.2 我国有关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上述CMR和TIR规则外,在我国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特别是在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跨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或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中的国内段运输合同中,也经常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其原则与CMR基本一致。此外,相关的运输监管和
15、海关监管的法规也涉及运输合同双方的义务。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经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2000年1月1日交通部公布的最新修订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以及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将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谨慎、妥善地提供运输信息。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
16、重要情况,导致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提供运输文件。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委托承运人报关、清关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必要单证和信息。托运人应当保证进出境货物符合进出境国海关的规定,如实申报,符合海关货物监管规定。否则,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4)妥善包装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托运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妥善包装,作出运输标志和标记。对一般货物的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保证包装适合运输。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5)提供危险品信息。托运人托运危险
17、物品的,应当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此项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6)保证收货人及时接收货物。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包括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前者主要是各类具备资质的不具备运输工具的
18、物流公司,后者是指接受实际托运人或契约承运人委托,实际实施货物运输的企业。(1)应当具备国际货物运输资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经营者应具备合格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有5辆以上合格的运输专用车辆、设备和有资质的驾驶员。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应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2)保证运输工具
19、适合约定的货物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5条和第6条规定,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要求,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3)履行海关有关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备案,监管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承运人义务。(4)履行运输期限、运输线路和运输地点保证的义务。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按照汽车货物
20、运输规则的规定,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跨境道路货物运输应按照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进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5)谨慎和妥善地管理货物。(6)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
21、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的承运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就货物装车前和卸车后的责任达成协议。(7)货物灭失时应返还运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9.2.3我国有关运输工具监管以及舱单管理的海关规定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自2014年10月15日起,中国海关总署就进出境运
22、输工具及货物、物品舱单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准确、规范、完整填制,向海关申报、传输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舱单电子数据。(2)如舱单传输人自行发现舱单电子数据传输错误,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重新申报传输电子数据;货物、物品所有人已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3)企业应在进口货物、物品于境外港口启运前或出口货物、物品于境内港口发运前,将总运单及分运单的纸质或电子数据准备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海关完整传输电子数据。(4)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时,应确保每一份报关单都有相对应的单一运单。(5)对于需凭“重量证
23、书”确认实际发货数量的出口非集装箱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检验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重量证书”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电子数据。(6)舱单传输人应向海关传输调拨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7)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海关备案。(8)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数据传输。9.2.4我国海关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载货清单的规定作为对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电子报关单货物信息的补充,中国海关总署要求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的企业(进出口公司、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报关行等)应当按照规范,通过中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传送载货清单。目前,为加快通关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我国海关
24、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国澳门海关、哈萨克斯坦海关、蒙古国海关分别就使用统一的载货清单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和使用统一的纸质或电子载货清单。9.3 国际道路运输合同的订立9.3.1 合同形式及其签署9.3.2 合同条款9.3.3 运输费用的确定9.3.4 运输责任划分9.3.5 争议的处理、法律适用及法律管辖9.3.6 国际道路货物运单9.3.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4 出口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9.4.1 备货、备车9.4.2 承运人收货、收费与运输9.4.3 报检、报关9.4.4 装卸与想收货人交付9.5 跨境道路货物运输的通关9.5.1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主要内容9.5.2 道路舱单电子数据申
25、报9.5.3 转关货物运输的通关9.5.4 深港两地边境管制站的快速通关9.6 深港两地的快件报关进口的物品运输9.6.1 手续特简单9.6.2 费用低9.6.3速度快11.2 11.2 国际邮政运输基本知识国际邮政运输基本知识11.2.1国际邮政运输的概念11.2.2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9.7 国际邮政运输基础知识9.7.1 国际邮政运输的概念9.7.2 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11.2.1国际邮政运输的概念国际邮政运输的概念 国际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是国际小件贸易运输的重要方式。世界各国的邮政业务均由国家办理,而且均兼办邮包运输业务。国
26、际上,各国邮政之间订有协定和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使邮件包裹的传递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形成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从而使国际邮政运输成为国际贸易小件运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国际邮政运输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作用。11.2.2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1.具有广泛的国际性2.具有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性质3.具有“门到门”运输的性质9.8 内河运输、管道运输基本知识9.8.1 内河运输9.8.2 管道运输9.89.8.1.1内河运输内河运输(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1)内河运输的特点和作
27、用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连接内陆腹地和沿海地区的纽带。它具有运量大、投资少、成本低、耗能小的特点,它对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工业布局起着重要作用,故世界各国无不重视本国内河运输系统的建设。内河运输适宜装运大宗货物,如矿砂、粮食、化肥、煤炭等,而且由于航运平稳,在运送石油等危险货物时也较安全。2)内河运输船舶 内河运输使用的船舶,由于内河吃水浅、河道狭、弯度多、水位涨落幅度大等特点,其结构和要求与海上船舶有所不同。内河使用的船舶主要有以下四种:(1)内河货船。(2)拖船和推船。(3)驳船。(4)河/海型船。9.8.2管道运输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pipeline tran
28、sportation)是随着石油的生产而产生和发展的。它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与普通货物的运输形态完全不同:普通货物运输是货物随着运输工具的移动,货物被运送到目的地;而管道运输的运输工具本身就是管道,是固定不动的,只是货物本身在管道内移动,换言之,它是运输通道和运输工具合二为一的一种运输方式。1)管道运输的产生和发展2)管道运输的种类 管道运输就其铺设工程可分为架空管道、地面管道和地下管道,其中以地下管道应用最为普遍。视地形情况,一条管道也可能三者兼而有之。管道运输就其地理范围可分为油矿聚油塔至炼油厂,称为原油管道;从炼油厂至海港或集散中心,称为成品油管道;从海港至海上浮筒,称为系泊管道。管道
29、运输就其运输对象又可分为液体管道、气体管道、水浆管道。此外,管道运输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一样,也有干线、支线之分。3)管道运输的优缺点管道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不同,概括起来它有以下特点:(1)运输通道与运输工具合二为一。(2)高度专业化,适于运输气体和液体货物。(3)永远是单方向运输。由于管道运输有上述特点,可以概括出管道运输的优点:(1)不受地面气候影响并可以连续作业。(2)运输的货物无须包装,节省包装费用。(3)货物在管道内移动,货损货差少。(4)费用省,成本低。(5)单向运输,无回空运输问题。(6)经营管理比较简单。但管道运输也存在如下局限:(1)运输货物过于专门化,仅限于液体和气体货物。(2)永远单向运输,机动灵活性差。(3)固定投资大。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