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UETS中的公平待遇原则国际环境法涉及的法律涉及的法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2003/87/EC国际法国际法v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5.9在纽约获得通过,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水平,防止人为原因干扰气候系统。v 京都议定书:1997.12.11通过,2005.2.16生效。目标是减少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CO2),在2008到2012年期间至少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缔约国已经承诺,保证温室气体的排放不会超过京都议定书分配的比例;缔约国可以共同的履行责任。
2、欧共体全面承诺其成员国将根据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排放量规定,在2008至2012期间相对于1990年的水平减少8%。欧盟法欧盟法v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认为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限额连同其他的措施会是欧共体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部或主要策略,在2000.3.8颁布了绿皮书。v 2003/87/EC:欧盟议会在2001.10.23提交了一个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交易制度的建议,导致了2003/87/EC产生。该指令是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10.13确立的关于欧共体内部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的制度的决议,并对96/61/EC作了修改。2003/87/ECv 目
3、标:凭借欧洲温室气体限额排放的有效市场,制定一个有效地机制完成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京都议定书中减少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v 序文:“限额交易应该是成员国和欧盟执行综合而连贯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一部分;政策和措施应该在成员国和欧共体的层面上执行,涉及欧盟所有的经济部门,不仅仅是工业和能源部门,以此来达到实质的减排。”v 2003/87/EC应用于附件1中列举的行为以及附件2中列举的6种温室气体进行减排(包括CO2)。附件1中涉及的是在能源部门、钢铁部门的加工生产、矿产工业,同时也涉及纸浆和纸板生产活动排放的CO2。2003/87/ECv 第1条“该指令建立了一个欧共体内部限制交易的制度,为了促
4、进温室气体以低成本并有效的方式减排。”v 第4条“成员国会保证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安装任何附件1中列举的可能导致排放温室气体的装置,除非经营者持有主管当局依据第5条和第6条签发的许可证。”v 第6条“如果经营者能够监管和报告排放的温室气体,并且达到主管当局要求,那么主管当局就会发给全部或部分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v 第9条“根据2003/87/EC附件3中列举的标准对每一成员国的限额进行分配,设备经营者的限额总额根据国家的分配总额进行分配。”2003/87/ECv 第12条“这些限额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国民之间进行交易,依据一定的条件,还可以在欧盟成员国的国
5、民与非成员国的国民之间进行交易。”v 第16条“成员国保证任何在每年4月30号没有提供充足份额的经营者,承担过度排放的罚金责任以替代上一年的排放量。超额排放的罚金每吨100欧元。超额排放的罚金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在下一年度内交出超额排放的同等数量的限额义务。”v 第30条“委员会到2006年6月30号起草一份报告及建议书,关于指令的应用,尤其考虑附件1是否以及怎样修改才能包括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化学、铝业及交通部门,附件2中列举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及活动,以提高计划的经济效益为目的。”法国法律法国法律v 2004-330法令:2004.4.15通过,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的制度,其中借鉴了20
6、03/87/EC。特别介绍了指令里的L.229 5 到 L.229 19条。v 2004-832法令:2004.8.19通过,适用这些法条的细节规定。2004-832法令的附件仅仅是重申了2003/87/EC的附件1的内容。v 2005-189法令:2005.2.25又对2004-832进行了修改。案情案情v 主要的诉讼发生在钢铁部门,他们要求法国当局撤销2004-832法令的第1条,因为该条法令适用于钢铁行业而不适用于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为了支持他们的诉讼,他们依据的是几个宪法原则,例如财产权利,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以及公平待遇原则。v 法国法院拒绝了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并分析了公平待遇原则,一
7、般认为相似情况导致不同结果是对公平待遇原则的违反。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塑料行业和铝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同2003/87/EC打算限制的气体相同,因此他们与钢铁部门之间产生竞争。但由于塑料行业和铝业温室气体整体排放量的相对限额以及确保综合立法的逐步实施的必要性,所以法令没有把塑料行业和铝业立即包括在限额交易制度中。?v 涉及到的问题:根据公平待遇原则,2003/87/EC使限额交易制度适用于钢铁行业而不包括铝业和塑料业,有效吗?本案中对有关行业不同对待的做法是否违背了公平待遇原则?公平待遇原则公平待遇原则v 公平待遇原则作为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对相似的情况区别对待,也不允许不同的情况予以同样的方
8、式对待,除非这种对待是客观合理的。v 假定这些情况是具有可比性的,那么作为一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就是对公平待遇原则的违反。v 但是这种可比性,必须要根据具体内容和欧盟立法机构予以区别考虑的目的进行特别的决定和评估,所涉及的领域的原则和目的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对限额交易制度的分析对限额交易制度的分析 v 2003/87/EC的范围包含钢铁部门而排除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所以要对2003/87/EC的有效性进行分析。v 指令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欧共体限额交易体制,以促进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履行,目的是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以阻止危险的人为因素干扰气候系统,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v 欧盟环境
9、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环境,特别是在预防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欧盟法令第174条规定,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应该采取预防措施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v 限额交易制度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保护环境,这个制度不能自行减少排放,而是鼓励和促进为了实现这一减排量所追求的最低成本。v 限额交易制度的经济学逻辑在于确保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以最低的成本达到预先确定的环境结果。通过允许出售限额分配,鼓励制度中的参与者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少于最初分配的限额,目的是出售多余的份额给那些排放量超过分配限额的参与者。对限额交易制度的分析对限额交易制度的分析v 申请者认为不同经济行为构成温室气体排放的不同来源,原则上是
10、具有可比性的,因为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都对干扰气候系统负有责任,排放气体的所有经济部门都能在排放交易机制的运作中起到作用。另外,2003/87/EC序言中提到政策措施应该被适用于欧盟的所有的经济部门,这样才能产生实质性的减排效应;并且应该对减排结果进行审核。v 法院认为,根据2003/87/EC的目的和限额交易机制的功能,每一个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数量对于评估它们的相似性不是最根本的因素。从公平待遇原则的角度出发,为了检验2003/87/EC的有效性,对钢铁、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在可比较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同的对待。立法机构观点立法机构观点v 欧盟立法机构认为2003/87/EC的范围内包括钢铁部门,
11、相对于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来说,没有使钢铁部门处于不利地位,因为理论上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必须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目标。根据那些制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承诺的履行不能局限在参加排放交易机制的范围内,成员国对国际制度的补充措施适用于那些被暂时排除在2003/87/EC范围之外的活动和部门。v 立法机构认为,遵从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承诺没有必要承担不利的经济后果。因为根据公平待遇原则,把这种不利状况考虑进去,可能会影响有关的法律状况。立法机构观点立法机构观点v 立法机构指出2003/87/EC建立的限额交易机制具有新颖性、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复杂性以及立法的必要性特点。该机制处在起步阶段,指令第30条规定的审查不
12、仅建立在监管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序上而且建立在第一阶段履行所获得的经验之上。v 因此,欧盟立法机关认为2003/87/EC最初的范围仅指二氧化碳,并且只限制在有限的经济部门内,这在立法层面是合适的。因为CO2覆盖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80%,而钢铁部门又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2003/87/EC目前所覆盖的范围大约有10000种设备,排放的CO2约占欧盟总量的一半,因此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v 在判断2003/87/EC指令是否应包括某些部门时,其选择标准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一份报告的数据一份报告的数据v 决定2003/87/EC范围的其中一个客观标准是一个部门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水平。根据“气候变
13、化部门减排标准的经济评价”的报告对欧盟温室气体减排可能性的自上而下分析,立法机构发现1990年钢铁部门的CO2排放量是174.8亿吨,化学部门是26.2亿吨,有色金属部门是16.2亿吨。v 管理的灵活性也是评估立法行为是否合适的一个标准。至于化学部门,它们会产生大量的设施订单(34000),这必将增加排放交易机制起步阶段的管理难度。v 至少在起步阶段,机制只涵盖那些拥有数量不多固定设备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这最利于机制的运行,进行一些区别对待是合适的。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的观点v 对于2001年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表,诉讼的申请人提出,化学部门排放的CO2数量超过了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提及的数量。并
14、且,化学部门排放二氧化碳数量跨越了一定的门槛,这并不会产生管理问题,因为化学部门将近56%的二氧化碳排放仅来自于96种设备。v 国家立法机构在2003/87/EC中将铝业部门排除在外,其正当性不能被客观证实,直接排放数量不能为此提供正当性。立法机构提交给法院的报告显示铝部门排放了16.2亿吨二氧化碳,而2003/87/EC范围内的造纸部门排放了仅仅10.6亿吨。法院观点法院观点v 法院承认国家立法机构被授予的裁量权是广泛的,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以及那些复杂的评价和评估。除此之外,立法机构为重构和建立一个复杂系统,有权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v 然而,尽管立法机构有这样的裁量权,但必须基于
15、客观的标准作出选择,以便实现在相关问题上所追求的目的,在作出选择时要考虑所有的因素和可以获得的科学技术数据。v 立法机构在裁量时,除了考虑保护环境的客观标准之外,必须充分地考虑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在检测各种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时,虽然考虑追求的客观性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必须也要考虑具体行为带来的实质的消极的经济后果。进行裁量的立法机构必须做到不能产生立法的结果还不如其他措施具有客观性的后果。v 首先,2003/87/EC引入的限额交易机制是一个新的复杂系统,其履行和运转已经因太多的参与者而混乱不堪;其次,最初设定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关键数量必要的参与者参与进来以建立起该机制。法院观点法院观点v 由于交易
16、机制的新颖性和复杂性,指令最初设定的范围和以后逐步采取的措施都是建立在机制第一阶段履行中所获得的特定经验基础上,这些都在立法机构裁量时考量的范围内。v 基于公平待遇原则,立法机构对渐进措施的裁量不能基于现有资源决定哪些部门适用于2003/87/EC最初设定的范围,客观标准应该建立在可获得的技术和科学信息基础上。上面那份报告表明,有色金属部门的直接排放数量在1990年达到16.2亿吨二氧化碳,而同期钢铁部门排放了174.8亿吨。v 指令范围内所包括的部门已经增加了排放交易机制管理的困难和负担,所以不能排除在履行中机制出现混乱的可能性。另外,立法机构认为在机制履行的起步阶段排除整个部门比纳入整个部
17、门更为有利,立法机构力图通过合法方式为在限额交易机制初期排除整个化学部门寻求客观标准。v 设定2003/87/EC范围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囊括太多的参与者而增加排放交易机制起步阶段的管理难度,立法机构不必为获得客观性而将每个排放二氧化碳的部门都引入该指引范围。在排放交易机制履行的第一阶段对化学部门与钢铁部门的区别对待可以认为是正当的。法院观点法院观点v 相应地,2003/87/EC中排除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立法机构区别对待可比较的情况并没有违反公平待遇原则。v 所以,即使在限额排放交易机制纳入了钢铁部门而排除了化学和有色金属部门,也并不影响指令有效性。v 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3年10月在2003/87/EC中引入的欧盟内建立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排除化学部门和有色金属部门而仅仅适用于钢铁部门的安排没有违反公平待遇原则。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