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货物运输法规主要内容:n国际铁路联运条款n铁路货物运输合同n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CIPFCA、DAF、EXW1.CPT含义:n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运费付至(指指定目的地)定目的地)卖方: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运费运费;买方: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之后一切风险和承担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2.2.在合同中订立在合同中订立CPTCPT交货条款交货条款n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买方买
2、方铁路铁路某某到站火车上到站火车上交货。交货。n“CPT(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CPT(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WAGGON AT STATION”WAGGON AT STATION”1.CIP含义:n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运费保险费付至(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卖方:卖方:运费,运费,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
3、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IP2.2.在合同中订立在合同中订立CIPCIP条款条款n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买方铁路某买方铁路某到站火车上到站火车上交货交货,保险费由卖方负担。保险费由卖方负担。n“CIP(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CIP(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WAGGON AT STATIONWAGGON AT STATION”n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IP1.FCA含义:n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指定指定地点)地点
4、)卖方:卖方: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国际铁路联运条款FCA2.2.在合同中订立在合同中订立FCAFCA条款条款n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在在卖方卖方铁铁路某车站火车上路某车站火车上交货。交货。n“FCA(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FCA(INCOTERMS2000)FREE ON RAILWAY WAGGON AT STATIONWAGGON AT STATION”国际铁路联运条款FCA总结不同:CIP=CPT+保险费
5、=FCA+运费+保险费相同:风险交接点其他:n边境交货边境交货 DAFn工厂交货工厂交货 EXW第五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n概念 铁路运输合同,是发货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n1.劳务合同。n2.运送关系。n3.货物运输合同的实现:n承运人对货物的受理和承运;n货物到达后的搬出和交付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n4.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绝对服从铁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n托
6、运人n铁路承运人n收货人,是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人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权利:n可要求承运人在指定的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n要求赔偿或退款:n变更或解除合同:n提出变更到站的要求和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n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n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进行货物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权利:n收取运输费用;n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n按章处理。(提取权,留置权)n提取权: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
7、,承运人应请求托运人在相当的期限内就货物的处分给以指示。托运人在相当期限内未给指示或指示在实际上为不可能执行时,承运人可以提取货物。n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承运人的义务:n运送义务:n通知义务:n保管义务:(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n权利: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n义务:n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n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第六节 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主要内容:n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
8、n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n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n四、铁路货运的合同的变更n五、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n六、违约责任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n铁路货运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n是在托运人填写完货物运单之后,还是在承运人盖章承运以后?n铁路货运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n基本标志:应当是双方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签订铁路货运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n第一,是托运人在填写货物运单的同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验货后在运单上予以确认;n第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协商,达成一个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n第三,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运输货物的意向,这种意向,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体现在
9、订单上。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第一种情况下:n托运人是要约人,填写货物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是要约的内容,表明托运人有托运货物的意思表示。n承运人是承诺人,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是对托运人要约的认可,是承诺。n因此,铁路货运合同就以承运人的签字而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n经过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n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签订货运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变化的。n通常只能约定一个框架,实质性的合同内容在填制第一批货物的运单时才能确定。n但是,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在填写货物运单之时,而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为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
10、第三种情况下:n关键问题是订单的性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的核心是解决车皮计划也就是运力,有了运力才能将货物运走。n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运人承诺给予托运人运力时成立。n托运人填写订单是要约,承运人根据订单安排车皮计划并反馈给托运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总结:n第一种情况相当于零担运输,小件货物,来了就运,因此,这类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n第二种情况,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书面合同仅仅起到一种相对有计划地安排运力的目的。n第三种情况,订单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合同的特点也是诺成性的,是以铁路承运人承诺提供车皮之时起合同即为成立。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 n一般规则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
11、效。n当事人对生效有特殊约定的,遵从约定。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 n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过程。因此,论及合同的履行,首先要弄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有的是选择性的。区分这两类规范,对正确履行铁路货运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铁路法、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强制性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n1、保证运输安全义务n2、禁止和限制运输的义务n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1、保证运输安全义务 这项义务虽然也是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
12、但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当把安全义务视为一般性的合同义务。因为,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比如,伪报危险品为非危险品,导致他人的财产损失和铁路运输的中断。对于直接责任人而言,既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的处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责任。这表明,运输安全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内容。2、禁止和限制运输的义务 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运输行为进行的行政控制。禁止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对社会有危险的货物或
13、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的货物,比如黄色书刊,是属于禁止运输的范围。限制运输是对少数物资的流动须经过批准,当事人凭批准的文件实现物资的位移。比如,一些治疗精神病的麻醉药品,就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应的准运证才能运输。违反此项义务通常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是铁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国家定价的原则,主要价格由国家制定,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运价计算运费。随着铁路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运费,但这种协商确定的运费,是根据国家运价为基础的,不能认为是当事人自由定价。如果铁路承运人违反收费规定,则要承担行政责
14、任。n除了以上的法定义务外,由于铁路货运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许多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并不需要协商,托运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填写运单,交付货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大量的有关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明示,也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反合同的责任条件。(二)合同履行的内容n由于铁路货运合同自身存在的特点,当事人对合同每一个细节进行协商是很难的,而且也是不经济的,从便利当事人、节约谈判成本、提高合同效率的角度出发,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大量的合同谈判基础问题。第一,是由服务提供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通过格式合同的
15、形式减少协商的过程,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第二,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市场的成份多一些,第二种是行政的成份多一些。也有采取的是两种方式的兼容,即既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合同文本的规定。我国运输合同立法,按不同的运输方式,采取不同的形式。在民航、铁路和海商方面,国家立法占主导;而在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又是市场化的成份多些。(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综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分为三个阶段:n1、承运阶段。n2、运送阶段n3、交付阶段(二)合同履行的内容1、承运阶段。n这是铁路货运合同履行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有的可能与签订合同同时进行,有
16、的则可能分别进行。n所谓承运,就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开始运输生产活动。n这一阶段,履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履行的工作内容为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围绕这两大项工作,其权利义务分别为:n(1)托运人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n第一,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货运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是运送的对象,也是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只有托运人提供了运输的货物,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才能开始。否则,其他义务的履行就难以进行。n第二,托运人应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包装,以保证运输安全的需要。对于包装不良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予以改善。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
17、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n第三,托运人要按照规定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可以约定在托运时交付,也可约定在到站时由收货人交付。但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的运费原则上都在发运时由托运人支付。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铁路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n第四,托运人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因为不同货物的运输,其安全条件不同。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如果托运人匿报品名,把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就可能造成铁路运输事故。匿报重量,就可能造成铁路行车事故。因此,托运人如实申报是其基本义务。n第五,如果是保价运输
18、的,要声明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n(2)承运人:接受并验收货物;提供符合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装车;对托运人自装车辆办理交接。2、运送阶段n这是合同履行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实际上是将承运人通过运力的使用实现货物位移的阶段。运输劳务行为既包括在承运车站时的的一个点上的服务活动,也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条线上的服务活动。运送阶段主要解决的从发站到终到站的运输途中线上的服务行为。这个阶段的履行,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劳务行为义务,承运人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物的位移。n承运人基本义务包括两项:一是保障货物安全的义务;二是及时将货物运到到站的义务。3、交付阶段n交付阶段,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交接货物的
19、过程。承运人的履行是要保证及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且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完整。n这个阶段,承运人的义务一是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要与收货人清点交接货物;三是如果发现多收运费的要退还给收货人。就货运合同的履行而言,收货人的履行是托运人的履行的一部分。它的基本义务包括:n第一,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n第二,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其他费用;n第三,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如果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铁路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到站处理。则有关收货人货物交付的权利义务由托运人承担。补充说明:n收货人作为铁路货运合同的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权利
20、义务。但是,收货人只有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承运人才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拒绝行使权利,则承运人也无权要求收货人履行义务。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1、变更条件n变更货物运输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目前,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基本上都是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章的规定进行的。当事人很少约定解除或者变更的条件。商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允许变更:n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n二是如果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n三是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的。此种限制是否合理,值得研究。n对于变更违反法律行
21、政法规的,n当然不能允许。n如果变更后的运到期限大于容许的运送期限,n不能一概视为不能变更。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运到期限。n至于货物中一部分是否可以变更,n也应当允许,如果货物是可分的,托运人要求变更的,也是可以的。总之,在变更问题上,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承运人要从方便货主的角度出发,为货主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2、变更的提出n托运人可以提出变更货运合同,n承运人也可以提出。n收货人能否提出变更?一般认为,收货人如果有托运人的授权,也是可以提出的。n由于铁路承运人可能涉及到多个,因此向那一个承运人由于铁路承运人可能涉及到多个,因此向那一个承
22、运人提出变更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提出变更是有效的,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n一般原则是,托运人可以向发站提出,因为发站是缔约一般原则是,托运人可以向发站提出,因为发站是缔约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发站应当接受托运人的变更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发站应当接受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托运人也可以向中途站或者到站提出,因为中途站要求。托运人也可以向中途站或者到站提出,因为中途站和到站是实际承运人,也有义务接受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和到站是实际承运人,也有义务接受托运人的变更要求。但从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向发站和到站提出为宜。但从运输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向发站和到站提出为宜。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23、四、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3、变更的程序n变更铁路货运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方提出变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变更即为成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合同的变更不能成立。经承运人同意变更的,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n从程序上讲,不管能否变更,接受变更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对方作出书面回答。如果不能变更的,应当行知理由。从实践中看,承运人不能变更的理由主要包括:n一是货物已经超过托运人要求变更的中途站;n二是货物不能在要求的中途站作编组作业;n三是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凡是符合能够变更条件的,承运人应当同意。五、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五、铁路货运合同的变
24、更4、变更手续n托运人变更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的,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内注明。申请变更货运合同的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申请变更的一方承担。五、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五、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n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铁路货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n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运到终点之前的阶段,都可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况。n 合同解除原则上只有托运人可以行使,收货人无权解除合同。n解除合同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履行。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依据
25、合同进行清算各自的债权债务。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1、违约金n违约金就是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是合同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形式。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2、实际损失 发生运输货物损害赔偿时,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实际损失,然后才能决定具体的赔偿责任。n确定货物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加上该批货物的必要支出的费用。n(实际价值通常是指货物的市场价格)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三种方式:n第一,约定。约定优先。约定的方式通常是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同意后按声明价值运输,也就保价运输。托运人声明的价值,就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n第二,交易习惯。一般而言,是指托运人购
26、买或者销售货物的证明,比如,发票、销售凭证等。托运人能够提供此类证明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的,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n第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实际上包含了销售利润。当然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到达地的价格低于发出地的价格,但仍应以到达地为准。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即全部灭失、部分灭失、全部损坏、部分损坏四种情况。n第一,货物全部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运输费用。n第二,货物部分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灭失部分的实际价值,加上这部分价值的运输费用。n第三,货物的全部损坏,相当于全部灭失,但是有的货物损坏,还有
27、残值,这时货物的实际损失就是实际价值减除残值的剩余。例如,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损坏后,处理残值还有1万元,则实际损失的价值就是9万元加上全部运费。当然有的货物损坏,不仅没有残值,甚至处理该批货物还要花费一笔费用,则货物实际损失就应当包括货物损失实际价值加上处理残货的费用。n第四,货物部分损坏,则损失的计算是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如果不能修复的,则应按部分灭失处理。修复费用是实际损失的范围。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3、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货运合同损失范围,在实践中有争议。间接损失包括三种情况:n(1)因货物发生损坏,托运人不能履行下一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的损失;n(2)因货物运输的迟延履行,
28、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待料停工而造成的损失;n(3)因货物灭失而导致托运人解除合同引起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承运人对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n货运合同是承运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合同,承运人付出劳动,收取运费是货运合同的核心。由于承运货物的多样性,货物价值不同,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往往难以有准确的定性,货物价值很高,但重量轻;有的是轻泡货物,承运人按重量收取运费,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4、赔偿额的确定 在确定承运人对货物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后,需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额。对于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运人的赔偿原则是:n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n未保价的,按照限额赔
29、偿。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n(1)部分损失时的赔偿额的确定。n在货物部分损失,确定承运人赔偿额时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全部货物的重量乘以限额,第二种是以损坏部分的货物重量乘以限额得出实际赔偿额,这两者是不同的。n假定一批重量为20吨、价值20万元的货物发生部分灭失,其损失为5吨价值为5万元,如果该批货物的限额赔偿的标准为每吨3000元,则:n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承运人应赔偿的最高限额=货物全部重量乘以限额(元/吨)=20X300060000元,由于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 5万元;n按第二种方式计算,承运人赔偿最高限额=损失部分的重量乘以限额(元/吨)=
30、5X3000元=15000元,承运人只能按此赔偿损失。n不同的理解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不少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按货物总重量乘以限额计算赔偿额。而承运人则认为应以损失部分的重量计算赔偿。n对此,我们认为,限额赔偿的计算方式应以第二种理解较为合适。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2)保价运输的赔偿额n保价运输与一般运输的不同点在于,托运人要声明货物的价值,声明的价值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最高价。因此,从本质上讲,保价运输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运输的内容,已经把货物货币化了。与以重量承运不同,计算运费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运费还要加上保价费用。n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也需要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全部灭
31、失,就是声明价值为损失额;如果是部分灭失,则要按照这部分的货物价值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发生部分损坏,则修复费用是损失额。n在损失额确定后,保价赔偿的原则应当是:全部灭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即全额赔偿;部分灭失的,按比例赔偿。n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首先应计算出损失额,如果全部损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部分损失的,按损失部分与全部货物的比例乘以声明价值赔偿。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假定:n(1)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20万元,货物重量2000公斤,托运人声明价值为10万元。损坏部分的重量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n10002000100000=50000(元)n(2)
32、该批货物托运人声明价值为20万元,损失部分重量仍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n10002000200000=100000(元)n也就是说,当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时,不管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都能得到足额的赔偿,如果低于实际价值,则只能得到部分赔偿。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5、逾期到达n逾期违约责任是指承运人不能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逾期违约责任形式通常是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逾期产生上述后果,可以分为三大类:n一类是货物的物理形态未变,但价值形态发生很大变化,有的可能彻底失去使用价值而变成废物;n二类
33、货物发生损坏,比如腐烂变质,不能食用等;n三类是质量下降的损失。对此,既不能说承运人一概不赔,也不能说一概都赔,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结合铁路的实际情况,对于逾期的责任,首先是逾期违约金,应当以运费为限。处理原则:n双方对货物运输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货物的性质不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的,承运人如果逾期,则应当承担货物实际价值降低的赔偿责任;n如果托运人没有声明而按照一般运到期限运输的,因货物逾期而导致货物的市场价格降低、过了保质期间等情况的,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损失的责任。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在托运人未对货物运期限作出特殊要求时
34、,则:n(1)对托运人未能按照履行下一合同约定而向需方支付了违约金的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n(2)货物逾期发生腐烂变质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n(3)货物逾期错过市场销售时机,托运人降价处理的差价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n(4)货物逾期超过保质期的,托运人承担其不利的后果。n(5)货物逾期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货物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铁路运输合同案例铁路运输合同案例n 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n 评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
35、指托运方与铁路运输部门就铁路运输货物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了“大同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2n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4月19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
36、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nP632697号货车于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5月18日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抽查检验不合格。n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万元。n一审判决:n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
37、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n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n二审判决:n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n评析:n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
38、、数量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n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8、10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通货物,故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7条(1)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运
39、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依照铁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n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