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内容: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及违法责任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正常程序:环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二)环保“三同时”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
3、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环保“三同时”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4、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人员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
5、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行政拘留)(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人员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
6、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一、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7、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还有行政拘留)(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
8、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9、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人员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环办函2015389号)号)四、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三)现场检查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10、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
11、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六)放射性标识标志设置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七)安保制度和应急计划(预案)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
12、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八)辐射事故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八)辐射事故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13、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九)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办理放
14、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十)许可证变更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十一)许可证注销管理放射
15、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不得申请领取许
16、可证的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十四)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十五)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十六)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十七)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十八)废旧放射源处理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十九)废旧放射源处置备案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17、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二十)野外作业安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二十一)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二十二)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二十三)退役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二十四)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18、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十五)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报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19、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二十六)安全和防护设施设施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二十六)隐患整改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20、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十七)辐射监测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十八)辐射安全培训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
21、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二十九)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三十)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
22、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一)行政许可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二)颁发权限规定: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2、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三)公告、通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23、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将在网站上公告:(四)申请条件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10项)(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9项)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6项)a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
24、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c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d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e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f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8项)a(1)使用类、类、类放射源,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a(2)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
25、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a(3)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b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8项)c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d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e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
26、仪。f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8项)h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i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医疗单位特别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五)业务的种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7、第八条、十一条至十四条:1、申请领取许可证2、变更许可证3、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4、延续许可证5、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禁止行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六)受理范围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级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最高一级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六)受理范围1、申请领取许可证2、变更许可证3、重新申请领取许
28、可证4、延续许可证5、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七)申请材料A申请领取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申请材料A申请领取许可证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七)申请材料B变更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2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许可证正、副本。(七)申请材料C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七)申请材料D延续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1)网上表格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七)申请材料 D延续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
30、本复印件3、各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 (七)申请材料D延续许可证 3.各年度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环境与辐射防护效果监测报告4.各年度辐射工作单位开展的辐射环境与辐射防护效果自我检测报告5.各年度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6.许可证正、副本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七)申请材料E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
31、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七)申请材料E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八)材料要求 1、一式两份,以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附在申请表后面,辐射工作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2、辐射工作单位在提交书面申
32、请材料的同时,还须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中进行网上申报。3、书面申请材料需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审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九)区县环境保护局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十)市环境保护局工作 1、对照许可条件审核资料的符合性,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受理。2、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3、依法审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并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培训课件ppt优秀课件精品课件培训课件培训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