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64个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备注1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3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培训保障情况(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3)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4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3、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5县安全监管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3)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
4、六条。6县安全监管部门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1)上岗前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培训时间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7县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1)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
5、产(使用)前经竣工验收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8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9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备的情况(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10县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
6、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11县安全监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2)建立事故隐患通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3)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4)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7、,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5)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6)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8)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12县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存在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情况;(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8、仓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4)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存在锁闭、封堵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13县安全监管部门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14县安全监管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15县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9、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16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1)主要负责人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
10、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2)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预案发布前进行论证或评审;(4)应急预案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5)应急预案及时修订;(6)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7)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8)应急预案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9)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1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
11、方案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11)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和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12)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13)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14)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台帐与实物相符;(15)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1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序号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备注1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2、度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1)在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等警示标识设置情况;(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情况;(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告知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变更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申报办法第二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4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13、;(2)劳动者培训情况;(3)特殊岗位培训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5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护(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2)防护设施维修记录;(3)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6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1)用人单位日常监测情况;(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评价结果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14、有毒作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7县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2)建设项目做了“三同时”情况;(3)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毒作业条例第十三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8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护(1)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情况;(3)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规定
15、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毒作业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9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1) 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情况;(2) (2)应急救援设施及维护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0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三、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序号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备注1非煤矿山(通用
16、)1.1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小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四、五等尾矿库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1.2县安全监管部门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1.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有资质
17、的单位与主体工程进行同时设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有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于不需要进行
18、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监部门检查同意1.3县安全监管部门证件齐全情况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3.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与现实相符。4.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1.4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1.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新招作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1.5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9、情况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3.主要负责从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1.6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资金投入情况1.安全投入是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3.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7县安全监管部门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1.8县安全监管部门图纸真实
20、性情况1. 必要的图纸齐全,真实。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图纸。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1.9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1.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露天矿山2.1县安全监管部门爆破安全距离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签订管理协议,明
21、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办公室、职工宿舍等设在爆破器材库和采石场的爆破危险范围外。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第13章。3.深孔台阶爆破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小于200米。2.2县安全监管部门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的,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凿岩平台和装运平台宽度符合设计要求,但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低于4米,装运平台宽度至少满足调车作业需求。
22、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3.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2.3县安全监管部门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 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2.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4县安全监管部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
23、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5县安全监管部门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1.采场最终边坡角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小于60。2.工作台阶高度、坡面角符合设计要求,但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不超过8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2.6县安全监管部门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1.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设计中明确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边坡角等参数。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2.牌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则
24、(AQ2005-2005)第4章。3.对排土场的排土参数、排水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四、危险化学品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序号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备注1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1.1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齐全或在有效期内。2.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6.特种作业
25、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1.2县安全监管部门工艺管理情况1.在役化工装置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完成整改。2.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4.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6.浮顶
26、储罐运行中浮盘有落底的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1.3县安全监管部门设备设施管理情况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
27、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 4、抽余C 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4.安全联锁正常投用。5.安全联锁正常投用,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6.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及时处置。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正常投用。8.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采取有效
28、防范措施。1.4县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1.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2.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3.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4.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5.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1县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1.选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情况。2.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
29、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情况。4.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情况。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8.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情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2县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管理情况1.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2.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情况,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情况;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情况;4.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情况;5.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情况;6.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
31、火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3.1县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1.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情况;2.配备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5.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6.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情况;7.建立并
32、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3.2县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点许可条件保持情况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情况;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情况;3.经营场所配备消防器材情况,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4.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有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
33、5号)。3.3县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情况。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情况。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情况。4.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情况。5.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4、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况。6.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4.1县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1.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2.存在使用他人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35、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4.2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1.存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2.如实、按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五、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序号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备注1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
36、培训。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2县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
37、,形成书面审查报告。4.建设项目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5.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3县安全监管部门资金投入情况管理机构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4县安全监管部门管理机构情况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38、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5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二十一条。2.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3.生产
39、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5.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情况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40、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2.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3.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4.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7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
41、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2.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3.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4.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
42、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8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管理情况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
43、二)项。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5.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8.进行
44、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9.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13.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