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3二、动火作业安全规范8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19四、断路作业安全规范23五、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7六、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34七、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38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42一、吊装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山西通洲集团兴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
2、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适用范围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11 安全帽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MF E52-122:1975,NEQ)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吊装作业 lift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2吊装机具 crane lift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
3、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手动葫芦等)。4.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5T至小于等于1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T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5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4、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是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所在车间编制,由安全科审查,报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承受的载重负荷不得超过各自吊装机具额定起重能力的80%。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6.1安全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6.2生产科、安全科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共同确认。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
5、(车间)的设备主任、车间安全员应对上进心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车间)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车间安全员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车间)的车间主任、车间安全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车间)的车间主任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作业中的安全措施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
6、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811的规定。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过安全科审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载重负荷不得超过各自吊装机具额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8.4严禁起吊超负荷可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应按规定
8、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的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一同垂直线上。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
9、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索吊在空中。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吊索、吊具应收回
10、旋转在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0.1吊装质量大于E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作业证见附表。10.2项目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的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作业证报安全科批准,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备案。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
11、业内容,扩大作业的范围或转移部位。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11.票证由安全科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票证并组织有效实施与管理。 34二、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山西通洲集团兴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适
12、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例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4.1特殊
13、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理、置换、取用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
14、求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车间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4凡
15、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1.7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16、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10动火作业前,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在生产不
17、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动火车间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求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具有代表性。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6.
18、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7.职责要求7.1动火作业负责人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
19、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2动火人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7.3监火人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
20、种后方可离开现场。7.4动火部位负责人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7.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7.6.1审批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
21、合要求。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8.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8.2.1办证人需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8.2.
22、5生产车间负责办理自己作业范围内动火证,同时通知联系动火点所在车间安全员及当班班长,安排岗位人员监护动火作业。所有安排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确认。8.2.6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岗位监护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1年。8.3作业证的审批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生产、经理审批。8.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安全、生产审批。审批签发由技术员以上资格方具备签发审批资格(但签发依据一级不在现场,下一级方有权签发;或者由上一级授权下一级签发)。8.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
23、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原则上一般由车间主任签发,但主任不在时签发依据上一级不在现场,下一级方有权签发;或者由上一级授权下一级签发)。8.4作业证的有效期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8.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进行动火分析。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9.票证由安全科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标证并组织有效实施与管理。三、动土作业安全规范1.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范围于山西通洲集团兴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动土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
24、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适用这此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11 安全帽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动土作业excavation work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
25、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4.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附表。4.2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安全科。4.3作业证经厂部生产科、安全科会签,由安全科审批。4.4作业前,安全科及相应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及相应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辫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4.5作业前,安全科及相应单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4.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4.7
2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点。4.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4.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安全科处理,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4.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窘井。b)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负荷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CB2811的要求。坑、槽
27、、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c)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防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e)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f)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的有毒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
28、,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g)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4.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距离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入。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4.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安全科及相应单位应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工作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4.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13869和JCJ46的有关要求。4.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5.作业证的管理5.1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审批、管理。5.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科领取作业证,由安全科确定
29、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包括作业地点、动土作业范围、内容、方式及危害辫识)交施工单位。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包括动土安全措施)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5.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填写审批意见交安全科,并由其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审批。5.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安全科)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5.6作业完成后由申请车间会同安全科、施工单位共同对施工结束后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在验收检查栏内签字确认。5.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科留存,第二联留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5.8一
30、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5.9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6.票证由安全科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票证并组织有效实施与管理。四、断路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 的管理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阳城县亨盛化工有限公司的断路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3
3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2断路申请单位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千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3.4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3.5作业区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
32、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4.总则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 断路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车间负责办理。4.3断路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安全科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作业证应由厂部、生产科、安全科会签,由安全科审批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部门。保卫科将会签,并书面通知其他相关部4.5在作业证 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的,由断路申请车间重新办理作业证。5断路作业证管理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作业证由安全科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
33、,一式三联。5.3断路申请单位在安全科领取作业证后,由安全科确定作业单位,申请单位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包括断路地段示意图、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交断路作业单位申请车间。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车间。5.5断路申请单位从怕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安全科,由安全科牵头组织会同生产科、安全科共同审批。5.6断路作业结束后, 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查施工完成后各项安全措施情况,并签字验收。5.7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车间留存,第三联留安全科备案。5.8作业证 应至少保留1 年。6.安全要求6.
34、1作业组织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车间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 的内容进行。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2作业交通警示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
35、业区附近设呈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 ,夜间不超过l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夜间作业应设呈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6.2.8道路作业
36、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到少自1 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2.9断路申请车间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6.3 应急救援6.3.1断路申请车间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6.4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7.票证由安全科根据以上要求制定相应票证并组织有效实施与管五、高处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
37、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山西通洲集团兴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11 安全帽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2 固定式钢料梯安全技术条件GB 6095 安全带GB 7095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T 13869
38、用电安全导则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高处作业work at height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2坠落基准面falling datum plane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h,falling height (work height)从作业位呈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3.4异温高处作业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
39、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足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3.5带电高处作业hot-ling work at height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4.高处作业分级4.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4.1.1作业高度
40、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4.1.2作业高度在5mh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1.3作业高度在15mh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1.4作业高度在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5.1高礼作业前的安全要求5.1.1外施工单位和车间进行高处作业前,现场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辫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辫识出的危险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5.1.3外施工单位和车间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
41、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5.1.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1.5外施工单位和车间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5.1.6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5.1.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其、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现场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外施工单位和车间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
42、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就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5.1.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肉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5.1.10高处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5.1.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查验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5.1
43、.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5.1.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5.1.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5.1.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拦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5.1.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
44、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5.1.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5.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
45、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5.2.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5.2.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雾、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