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审计法修订解读报我国审计法修订解读报告告审计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合影审计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合影11/25/20222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二、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二、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三、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三、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四、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四、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五、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五、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1/25/20223一、审计法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指导思想(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并保持与
2、相关法律的衔接 (二)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三)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需要,及时总结我国审计工作经验 11/25/20224一、审计法一、审计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修订的指导思想(四)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 (五)坚持与时俱进与保持稳定相结合,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11/25/20225二、为健全审计监二、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督机制所作的修改o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
3、出审计决定。”11/25/20226 理解这款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含义(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符合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处理处罚措施和种类)第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含义11/25/20227o (二)进一步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
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1/25/20228o 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职责第二,有利于在现行审计体制框架内,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将审计和人大监督有机结合,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纠正、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问题 11/25/20229o (三)为适应审计派出机构形式的变化,将“审计特派员”改为“派出机构”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11/25/202210o 这样修改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审计
5、特派员”容易被理解为担任特派员职务的自然人,这不利于审计执法第二,“审计特派员”不能涵盖目前审计机关已经设立的派出机构第三,从立法的严密性考虑,必须完善设立派出机构的程序11/25/202211o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职权表现为,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权第二,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义务表现为,接受审计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管理11/25/202212o (四)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11/25/202213o 增加这一款主
6、要:为完善宪法和审计法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具备一定专业胜任能力11/25/202214三、为完善审计监三、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改督职责所作的修改o (一)调整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1/25/202215 这主要是适应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两点:第一,接受审计监督的事业组织,包括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第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进行审
7、计,应当是对其所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1/25/202216o (二)调整了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现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11/25/202217o 这样修改的主要考虑: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对减少,但这些多元化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能占有、使用大量的政府投资资金11/25/202218o 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审计的范围包括完全由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1/25/2022
8、19o (三)规定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11/25/202220o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以“国有资本”取代“国有资产”,在概念上更严谨、更科学第二,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是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的需要 11/25/202221o 理解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第一,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第二,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11/25/202
9、222第三,这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调整,不是审计监督范围的扩大第四,具体如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授权由国务院规定11/25/202223o (四)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1/25/202224o 增加这一条,主要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0、的进一步开展,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11/25/202225o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主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具体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单位性质不同,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也不同 11/25/202226o (五)调整了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11、和监督。”11/25/202227o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将政府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如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调整范围第二,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调整范围 11/25/202228o 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没有采用原来的列举写法,而是归纳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第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范围如何理解11/25/202229o (六)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职责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
12、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11/25/202230o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适应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变化,体现财政部、审计署“三定”方案规定的精神第二,符合当前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 11/25/202231o 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审计机关仅限于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二,审计机关是以审计报告为载体,主要核实和检查其审计业务质量,核心是核查遵守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情况11/25/202232第三,具体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开展核查:检查审计档案,查阅文件、资料;
13、延伸检查其被审计单位,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第四,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结合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进行核查,也可以专门组织核查11/25/202233四、为加强审计监四、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改督手段所作的修改o (一)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财会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增加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应负的法律责任11/25/202234o 这主要是考虑到: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有的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致
14、使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分清,“假账真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加大审计风险11/25/202235o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o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往往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进一步确认。这一方面有利于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下来,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更真切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减少提供虚假资料的动机11/25/202236o (二)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在原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
15、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原规定有权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11/25/202237o 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第一,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是审计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计算机技术文档是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不可缺少的资料第三,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在本质上属于财政财务收支资料 11/25/202238o 第四,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直接涉及到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第五,有必要将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 11/25/202239o 理解
16、这两处修改,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第二,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机关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第三,审计机关检查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11/25/202240第四,审计机关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时,应充分关注该系统是否存在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错误,是否故意为被审计单位预留了“舞弊”功能第五,审计机关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时,应注意保密,确保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11/25/202241o (三)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账户和其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两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
17、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o 11/25/202242o o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25/202243o 规定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主要存放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查询这些账户可以核实货币资金的真实性、所有权和完整性第二,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手段11/25/202244o 理解这项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明确
18、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其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范围第二,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该履行严格的程序第三,必须保守被审计单位账户的相关秘密第四,不仅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而且有权查询该账户的相关信息 11/25/202245o 规定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第一,赋予公款私存的查询权,是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客观需要 第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法律层次不够,需以法律形式对公款私存查询权予以明确11/25/202246o 在行使公款私存查询权时,应注意把握三点:第一,必须有证据证明(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
19、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第二,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第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1/25/202247o (四)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的封存权 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
20、营活动。”11/25/202248o 这样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会计资料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规资产行为,有必要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制止权第二,在必要情况下封存有关资料,是审计机关顺利取证,查清事实的必要手段第三,封存有关资产是保障审计监督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手段11/25/202249o 在行使封存权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五点:第一,只有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相应的行为,且确有必要时,才可采取封存措施第二,封存有关资料或资产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11/25/202250第三,可封存的资产仅限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第四
21、,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应办理相应的封存手续,明确封存期限,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封存有关资料、资产或申请法院冻结存款时,要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11/25/202251 (五)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关机关协助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11/25/202252 增加这条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提请协助权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第二,提请协助权有利于促进审计机关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11/25/202253 行使提请协助权时,应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必须在履行审计职责需要而自身又缺乏必要手
22、段和权限时,才能行使提请协助权第二,行使提请协助权时,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也不能逃避职责第三,行使提请协助权,不能仅仅依靠审计法这一原则性规定11/25/202254 (六)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增加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增加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11/25/202255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增加这条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审计决定执行难已经成为审计工
23、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第二,国务院对审计决定执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11/25/202256 理解这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两点:第一,第二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的含义 第二,只有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依法无法直接处理的,才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11/25/202257五、为规范审计监五、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所作的修改督行为所作的修改 (一)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修改为:“;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并增加一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11/25/202258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这是适应复杂或
24、特殊审计事项的需要 第二,效率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务院工作规则中提出的明确要求11/25/202259 执行这一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三点:第一,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第二,特殊情况的范围目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以及遇有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第三,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1/25/202260 (二)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概念,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一并报送审
25、计机关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11/25/202261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11/25/202262 这样修改,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为了区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避免混淆和引起歧义第二,为了保障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以及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个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1/25/202263 理解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点: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其对实施审
26、计后,就审计结果向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第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是以审计机关名义作出的第三,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第四,审计组应当将其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11/25/202264 (三)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并规定了报告的审议程序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11/25/202265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
27、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1/25/202266 这样修改,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适应政务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告的需要第二,提高审计机关审计报告质量的需要第三,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迫切需要第四,依法审计和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 11/25/202267 理解本条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明确审计报告审议的程序和机构第二,审计法律文书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应由审计署作出规定第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后,才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28、 11/25/202268 (四)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层级监督内容增加一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11/25/202269 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宪法确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保持审计监督相对独立性11/25/202270 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四点:第一,上级对下级审计决定监督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上级主动实施,不需下级请求第二,
29、上级只对下级审计决定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三,上级认为下级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采取间接性的纠正措施第四,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可能还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11/25/202271 (五)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现改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11/25/202272“(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11/25/202273 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到:原审计
30、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处理措施,这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审计机关的处理权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审计处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11/25/202274 理解本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违反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第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可采取五种处理措施第三,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1/25/202275 (六)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增加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31、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11/25/202276 针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设计不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第一,规定财务收支审计决定的相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11/25/202277第二,财政收支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收支和其他财政收支,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到相应的政府寻求行政救济,将属于政府管理的内部事务交由政府处理,更符合我国国家机关管理体制和运作规则11/25/202278
32、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n第一,裁决是独立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种救济途径n第二,取消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关于审计复议前置的规定(存在分歧,待争取)n第三,如何区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需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判断11/25/202279n 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n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25
33、/202280六、修订后审计法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的贯彻意见 (一)对修订后审计法的理解与把握第一,如何看待修订后的审计法审计法的修订不能突破宪法框架;在原来基础上没有后退和失守的地方;这次修订还是有不少的创新和突破;目前社会对审计法的修订只能接受到这个程度11/25/202281第二,如何看待审计法的修订工作立法是对各种利益和诉求进行权衡的结果在依法行政大环境下,行政权力应该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约束修改法律不同于制定法律,从体例和表述上都受到很大制约11/25/202282第三,以什么态度理解和执行好审计法行政机关权力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即“职权法定”;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既不
34、得违反实体规范,也不得违反程序规范;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1/25/202283六、修订后审计法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的贯彻意见(二)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的若干意见第一,关于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时间效力修订条款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未修订条款仍是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2006年6月1日前,原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仍然有效,不存在与修订后审计法相冲突问题11/25/202284自2006年6月1日起,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现行审计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凡是与审计法修订相违背的内容自动失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2006年6月1日起,
35、对此前发生的违反审计法行为,不能适用审计法的修订内容11/25/202285第二,关于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三,关于编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第四,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11/25/202286o第五,关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o第六,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o第七,关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11/25/202287六、修订后审计法六、修订后审计法的贯彻意见的贯彻意见 (三)学习宣传贯彻审计法的要求第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第二,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审计法11/25/202288第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审计法修订出台后的相关准备工作第四,进一步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11/25/20228911/25/20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