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论第一节 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
2、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的非物质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典型案例:饭店拆毁壁画案(二)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三)地域性(四)时间性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二、知识产权的
3、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规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只要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典型案例:侵占装有软件的电脑并不侵害软件的著作权典型案例: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的管理人未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并不侵害专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
4、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被诉侵权人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以其无过错,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相关复制品是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品或相关产品是侵害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为条件。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相关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的侵权性质。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其
5、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第五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对侵权者施加民事责任应当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使知识产权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三是防止侵权者今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一)停止侵权(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典型案例:使用盗版软件被判赔偿1500余万元典型案例:使用“欧普特”商标恶意侵害“欧普”商标案典型案例:“大润发”商标侵权案第五节
6、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当侵权人的特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侵权人除了要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某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助长藐视知识产权的不良心理和社会风气,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对此,许多国家对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概述(一)临时措施概述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判决
7、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二)行为保全(二)行为保全诉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前行为保全。在诉讼中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中行为保全。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三)证据保全(三)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四)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
8、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就已经达到,无须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了。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二、举证妨碍二、举证妨碍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侵权空调被判赔偿4000万元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三、管辖与时效三、管辖与时效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9、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1)专利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著作权和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3年计算。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
10、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与“著作权”这一术语经常替换使用的是“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使“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立法中成为同义词。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特许出版权时期一、特许出版权时期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它是一种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的体现;而且能够获得特许权的只能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二、现代著作权保
11、护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并不将作品视为普通财产,而首先将其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与此相适应,欧洲大陆各国著作权制度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在此之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直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典型案例:猕猴的自拍照不是作品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典型案例:第九套广播体操和瑜伽案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12、。第二节 独创性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独独”(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中“独独”的含义的含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二)具有(二)具有“独独”的两个情况的两个情况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第二节 独创性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独独”(三)(三)“独独”是对表达的要求是对表达的要求“独”是对表达的要求,也即能够成为作品的表达必须是独立形成的,而非源自他人。如果前人的表达已经客观存在,另一人通过独立的艰苦努力再现或还原了相同的表达,并不符合“独”的要求。换
13、言之,仅仅是“自己动手”,还不一定能形成作品。典型案例:儿童插画库临摹案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一)对(一)对“独创性独创性”是否包含是否包含“智力创造智力创造”要求的不同理解要求的不同理解在现代版权法的发源地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典型案例:演讲速记稿案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澳大利亚与加拿大已明确放弃了这一标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originality
14、不仅是指“独立创作”,还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准。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中“创创”的含义的含义“独创性”中“创”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典型案例:电话号码簿案1.“创”与智力创作空间:一种劳动要产生作品,该劳动过程必须给劳动者留下智力创作空间,否则,由此获得的结果不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典型案例:使用图表处理软件生成的曲线图不是作品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中“创创”的含义的含义2.“创”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而“独创性”中的“创”并非要求劳动成果比他人现有成果先进
15、或高明,或创作出了他人不能轻易完成的成果,只是要求劳动成果是智力创造的结果。3.“创”与成果的质量和价值:“创”的要求与质量和价值毫无关系。典型案例:“山姆大叔”雕像案4.“创”与作品的长度: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创”意味着文字组合应当具备起码的长度。典型案例:舌尖上的中国案第二节 独创性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三)(三)“创创”的高度的高度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远低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第二节 独创性三、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
16、定三、独创性与侵权作品的认定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成果具有独创性是其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黑棍小人”案一种成果具有“独创性”不能在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其完全可能既构成作品,又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成果与原告作品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只影响对侵犯何种具体权利的判断,而不影响对侵权的认定。典型案例:振鼎鸡剪纸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思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
17、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典型案例:红楼春秋案典型案例:“泡泡堂”与“QQ堂”典型案例:面罩节目模式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对于故事情节究竟是“思想”还是“表达”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国际上得到较多认同的结论是: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的交互作用和发展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典型案例:迪士尼米老鼠案典型案例:爱尔兰之花案典型案例:超人案典型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思想一、思想(三)(三)“
18、混同原则混同原则”与与“场景原则场景原则”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混同原则”。“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典型
19、案例:记账方法不受保护典型案例:计算机程序菜单不受版权保护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典型案例:文物调查成果属于事实典型案例:谁毁灭了兴登堡号案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二)事实与新闻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如果新闻报道不是“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
20、达成分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新闻报道转载案(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四、官方正式文件四、官方正式文件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五、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五、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违禁作品”是指内容根本违法,不可能合法出版、传播的作品,如淫秽照片等,而不是指内容本身不违法,但出版、传播方式不符合有关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某一智力成果可能依观察角度不同,同时归属于两种作
21、品类型。在著作权法上,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可将作品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文字作品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二、口述作品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典型案例:新东方罗永浩讲课录音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一)音乐作品(一)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的核心是旋律、音调等音乐要素及其和谐。(二)戏剧作品(二)戏剧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
22、、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三)曲艺作品(三)曲艺作品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四)舞蹈作品(四)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典型案例:“狼蛛魔术”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
23、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也就是应具备艺术性,但并不需要具备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或高超的艺术创作质量。典型案例:化妆设计不构成美术作品典型案例:音乐喷泉是“美术作品”吗典型案例:沙漏流沙画不是美术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二)建筑作品(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或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某些实用品除了有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美感,被称为实用艺术品
24、。实用艺术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典型案例:魔方是作品么第二个条件是: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是独立创作的。第三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被公众视为艺术领域的成果,也就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艺术性。典型案例:宜家儿童椅凳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五、摄影作品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
25、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如果被拍摄的场景或人物造型是摄影师进行独创性安排的结果,则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为这种安排结合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和明暗等拍摄因素的选择所形成的独特影像效果。此时若他人以摄影或绘画、雕塑等方式实质性地再现该影像效果,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典型案例:青春的优雅案典型案例:翻拍平面艺术作品不能形成拍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六、视听作品六、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第二类为其他视听作品。与摄影作品相仿
26、,视听作品虽然也是借助机器设备拍摄和制作的,但它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是个人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其独创性体现在连续画面上下衔接产生的独特视觉效果。典型案例:卡拉OK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典型案例:中超赛事现场直播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一)图形作品(一)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著作权法保护这类设计图是因为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而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典型案例:玩具产品设计图案典型案例:地图中的事实不受保护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7、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二)模型作品(二)模型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精确地按照一定比例对实物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成的“模型”仅是实物的复制品。典型案例:“歼十”战斗机模型案典型案例:“慧鱼”创意组合模型案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八、计算机软件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极为特殊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不同于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特征在于,它的作用不是展示文学、艺术和科学美感,传递思想感情或特定信息,而是指挥计算机完成任务。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仅指“代码化指令
28、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简称“代码化指令序列),它并不包括被代码化指令序列所调用的数据或其他类型的作品。第四节 作品的类型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兜底性作品类型。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型的作品只可能由法院在个案中予以认定。但究竟何种其他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特征”,恐难有共识可言。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与利用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或经济权利相对的一个概念。作品不但具有经济价值,还体现了作者独特的人格、
29、思想、意识、情感等精神状态。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就是著作人身权。按照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理论,著作权法首先要保护的就是这种蕴涵在作品中的作者独特的人格利益。著作人身权带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征,是不可转让、继承或受遗赠的。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一、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相比,发表权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作者只要将作品公之于众,作品被公之于众这一状态是不可逆转的。其次,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最后,作者的继承人
30、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在不违背作者生前意志的情况下发表作品。典型案例:钱锺书书信拍卖案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二、署名权二、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作者与作品的关系通常被比喻成父亲与儿子的关系。署名即是在昭示作者与作品之间一种自然的、类似于父子关系的密切联系。作者享有署名权,意味着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署真名或假名)的决定。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的作者仍然有署名权。典型案例:安顺地戏案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三、修改权三、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根据有关解释,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四、保护作
31、品完整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基于合理利用作品的需要,保护作品完整权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典型案例:为飞鹅雕塑披挂彩带案典型案例:蓝色的面具侵权案典型案例:九层妖塔著作权侵权案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是指那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所谓“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在我国即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等十三种法定方式。与此相对应,著作权人也享有十三项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使创作者从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是实现这一目标最为重要的手段
32、。只有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控制作品利用方式的财产性权利,使著作权人能够在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时获得合理的报酬,才能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积极投身于创作活动之中。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一、复制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一)(一)“复制行为复制行为”的构成的构成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即有体物)之上再现作品。其次,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一、复制权(二)复制行为的分类(二)复制
33、行为的分类复制行为首先可被分为“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根据复制行为涉及的载体类型,大致可将复制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典型案例:QQ企鹅加湿器案、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5.“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一、复制权(三)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三)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数字环境中的典型复制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和硬盘等媒介之上。(2)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3)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但不包括没有在本地计算机硬
34、盘中产生永久性复制件的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的行为)。(4)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一)发行权(一)发行权根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发行行为的构成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其次,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典型案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与发行权无关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一)发行权(一)发行权2.发行权用尽“发行权用尽”原
35、则又称“发行权一次用尽”“权利穷竭”或“首次销售原则”,是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限制。它的含义是: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或依法律规定,首次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原件或特定复制件所有权的再次转让了。典型案例:对赠品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吗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二)出租权(二)出租权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我国著作权法只将有关作品的出租权赋予了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两类作品的权利人。这意味着向
36、公众出租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传播权”,它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获得作品(主要体现为欣赏作品的内容)的行为。(一)传播权概述(一)传播权概述我国著作权法中属于“传播权”的专有权利包括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共五项权利。1.“公开”和“公众”的认定“传播权”控制的是公开传播作品,也就是面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典型案例:小放映厅播放电影案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一)传播权概述(一)传播权概述2.传播权的体系“公开传播权”之下的各类子
37、权利可以根据受众所处的场所分为两类。第一类权利可被称为“现场传播权”,控制向位于传播发生地的公众传播的行为。第二类权利被称为“向公众传播权”,仅限于控制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传播的行为。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二)展览权(二)展览权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定义,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这两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才享有展览作品的专有权利。因此,未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音乐手稿予以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展览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三)表演权(三)表演权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演
38、员)现场表演 由人对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所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当然,即使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表演,如果属于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免费表演”,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三)表演权(三)表演权2.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在我国就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向现场公众进行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无线电、有线电缆和互联网传播对作品的表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成立一个代表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由该组织向分散的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并在作为会员的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分配报酬。典型案例:购物广场播放背景音乐案典型案
39、例:邓丽君经典歌曲演唱会案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四)放映权(四)放映权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五)广播权(五)广播权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五)广播权(五)广播权1.广播权的第一项子权利非交互式传播权广播权的第一项子权利是作为远程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的非交互式传播权,其规制的行为是以非交互式技术手段将作品传送至不在现场的公众。2.广播权的第二项子权利公开播放接收到的经初始传播的
40、作品的权利公开播放接收到的经初始传播的作品,是指在接收到初始传播传送的包含作品的节目之后,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或手段将其向公众播放。典型案例:旅馆播放电视节目案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传播权三、传播权(六)信息网络传播权(六)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要构成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也就是可使作品通过网络被传送至远端。其次,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四、演绎权四、演绎权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发展这种表达在原作
41、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视听作品和汇编等,由此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一)摄制权(一)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控制的行为应当是将他人的小说、戏剧等作品以拍摄或其他方式制作成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四、演绎权四、演绎权(二)改编权(二)改编权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三)翻译权(三)翻译权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四)汇编权(四)汇编权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要构成汇编作品,必须在
42、选择或者编排作品方面体现出独创性。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许可与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与其他财产性权利一样,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进行转让、许可或质押,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需要指出的是:与转让专利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进行登记及公告不同,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对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进行登记及公告。由于著作财产权是排他权,除法定例外情形,他人未经许可以受其控制的行为利用作品构成侵权。因此,他人要合法地利用作品,原则上应当与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分为两类:专有使用合同和非专有使用合同。典型案例:向绘画比赛参赛者提供素材构成创作与展示演绎作品的默许许可对著作财产权还可以其他方
43、式进行利用。根据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出质。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第一节 著作权人概述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人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作者”并不能与“著作权主体”或“著作权人”这两个概念画等号,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其次,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概述二、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人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人二、原始取得著作权的人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人原始
44、取得著作权的人,是指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就取得了著作权的人。创作作品的作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然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而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合同约定也可以原始取得著作权。著作权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处继受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像普通财产权利那样通过转让、继承或遗赠而被他人取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原因在于著作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第一节 著作权人概述三、国内著作权人和国外著作权人三、国内著作权人和国外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也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
45、的规定在我国享有著作权。首先,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根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最后,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节 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一、自然人作者一、自然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只有那些实际从
46、事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行创作,而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作者。典型案例:歌乐山烈士群雕案第二节 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不但规定了自然人作者,还承认本身不能进行思考和创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对法人作品的范围应当严格界定,以免过度限制自然人创作者的权利。本书作者主张将法人作品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在公文类作品及与之具有高度同质性的作品。
47、典型案例:美术作品“葫芦娃”是法人作品吗典型案例:新华社记者拍摄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是法人作品吗第二节 作者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作者身份的推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推定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作者身份的推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推定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著作权就依法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以署名推定作者身份和著作权的存在。该规定意味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推定”为作者,享有作者的法律地位。但“推定”可
48、以被更强的相反证据推翻。典型案例:“”旁出现的名称是否为作者的“署名”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一、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需要兼顾两方面的需要,即保护单位的投资和作者的智力创作。(一一)职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据此,要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第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
49、属与行使一、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二)特殊(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特殊职务作品”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规定这类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归属于单位。第二类“特殊职务作品”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在此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员工)的情况下,报社、通讯社和电台、电视台对此类作品的后续利用和维权都需要以与作者(员工)签订合同为前提。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一、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二)特殊(
50、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第三类“特殊职务作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这就为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特别规定留下了空间。允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于某种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第四类“特殊职务作品”是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允许单位与作者通过合同将职务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使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该约定有效的前提是相关作品本身为职务作品。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一、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三)普通(三)普通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及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