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知识产权法学(第四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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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编知识产权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第1节 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解读一、知识产权解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二、知识产权客体二、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也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就是如上所述的智慧创作物,是指自然人利用其智慧等原创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客体(智慧创作物)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性或者非物质性。2.智慧性。3.传承性。4.共享性。第1节 知识产权概述三、知识产权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内容单纯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并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的总括性术语,或者说,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权利集合。该权利束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版权)和相

2、关权、发明创造专利权、商业标志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作为上位权利的知识产权内容可以概括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从积极权利角度讲,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从消极权利角度讲,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的权利。第1节 知识产权概述四、知识产权的特征四、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二)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三)知识产权独占性(四)知识产权法定性第1节 知识产权概述五、知识产权的性质五、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二)知识产权是私权(三

3、)知识产权是垄断权(四)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第1节 知识产权概述六、知识产权的分类六、知识产权的分类(一)概括分类:概括分类,是对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最早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采用。(二)传统分类:传统分类,是以智慧创作物所属范畴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三)改进分类:改进分类,主要是针对传统分类而言的。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蕴含之智慧投入量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创造性知识产权、标记性知识产权和经验性知识产权。第2节 知识产权法及其调整对象一、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由智慧创作物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知识

4、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因智慧创作物的原创所产生的社会关系。2.因知识产权的取得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因知识产权的归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因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第2节 知识产权法及其调整对象三、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三、知识产权法的性质1.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同时包含有某些公法的内容。2.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同时包含涉外法的内容。3.知识产权法是实体法,同时包含程序法的内容。第3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一)萌芽阶段(大约在13世纪至14世纪)(二)初创时期(大约在15世纪至17世纪)(三)发展时期(大约在18世纪

5、至19世纪)(四)国际化时期(大约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90年代)(五)网络化时期(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六)数字化时期(2010年至现在)第3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国历史上,人们不仅尊重作品创作者的署名和作者身份,而且尊重发明创造人的身份。据可考史料证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以1898年7月12日光绪皇帝钦准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在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有所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新的共和国非常重视识产权保护,主要做法是废旧立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6、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恢复重建的标志。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活动,批准或参加了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第二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1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以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缔结的伯尔尼公约为标志。1.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间架起一座桥梁,开通了一条管道,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便利。2.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建立统一保护的最低标准。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提供了保

7、障。4.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保障。第2节 巴黎公约一、历史和现状一、历史和现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11个国家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三国加入该公约。1884年7月7日该公约生效,原始成员国为14个。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已作过6次修订,已有160多个国家成为该公约成员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各成员应将其成员的

8、国民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规定有资格享受保护标准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的实体规定可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第2节 巴黎公约二、巴黎公约的特点二、巴黎公约的特点1.该公约的成员国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组成一个联盟,即巴黎联盟。2.任何国家只能将该联盟作为一个整体加入或者退出。3.该公约为其成员国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三、主要内容三、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共同遵守的规定。第3节 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英国、法国、德国等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

9、展和不断的修订,伯尔尼公约已成为国际著作权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缔结 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合法利益。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和著作权独立性原则等。此外,伯尔尼公约还给作者授予了精神权利。第4节 知识产权协定一、引言一、引言知识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该协定开始在我国适用。知识产权协定的首要意义在于,它首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两个似乎毫不相干的领域相联姻,从而使知识产权地位得以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协定具有的第二个重要意义,就是能

10、够有效促进成员各国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知识产权协定具有的第三个重要意义,就是其序言中要求 WTO 各成员明确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第4节 知识产权协定二、涉及的基本范围二、涉及的基本范围(1)明确可以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2)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提供利用的种类、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和原则;(3)在顾及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差异的情况下,规定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当的方法;(4)规定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5)为发展中国家规定过渡性安排

11、,以便它们能够接受谈判的结果。第4节 知识产权协定三、基本原则三、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待遇原则;(3)公共利益原则;(4)优先权原则;(5)透明度原则;(6)司法终审原则。四、基本内容四、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协定共有七个部分,它们是:第一部分,总条款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及利用的标准;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过渡协定;第七部分,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第2编著作权制度第三章著作权概述第1节 著作权解读版权即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

12、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版权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者使用作品,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权利。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概念是作者权,起源于法国。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作者权制度是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利益的制度,不仅保护作者的财产权利,而且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版权”“作者权”与“著作权”的词语演进及其发展,反映了著作权法在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上的不同选择。第2节 著作权的特征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权利集合中的一个子集,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但是,与知识产权体系内其他种类权利相比,又具有其个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一、单点效力二、著作权具有双重性三、著作权自动取得第3节 著

13、作权制度的沿革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制度的原型可以追溯至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我国虽自宋朝即对版权实施保护,但直到1910年才颁布第一部著作权法律规范,即大清著作权律,且该法并未实际施行。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西传,欧洲印刷业得以迅速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保护印刷商翻印专有权的法律需要。二、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二、西方著作权制度的演进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资料,现已批准或者参加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第3节 著作权制度的沿革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今天的著作权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1.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

14、著作权和邻接权(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3.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5.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著作权制度受到空前挑战,包括人工智能能否作为作品创作者或者作者、能否成为著作权人等主体方面的挑战。第4节 著作权制度在我国一、起源概况一、起源概况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双边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由“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五章组成,

15、共计55条。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第4节 著作权制度在我国二、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二、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后,新中国立即着手建立新的著作权制度,主要是由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所属部门颁布的条例。1990年9月7日,我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三次修订,使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得以逐步完善。第四

16、章著作权客体第1节 著作权客体概述一、作品定义一、作品定义著作权客体,就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简称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条件二、作品的条件作品应当同时符合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种类之一,或者是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作品的实质条件就是独创性。第1节 著作权客体概述三、作品的类别三、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艺术作品4.美术作品5.建筑作品6.摄影作品7.视听作品8.图形作品9.计算

17、机软件第1节 著作权客体概述四、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四、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2.单纯事实消息。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2节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 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集体性2.长期性

18、3.变异性4.传承性第2节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国际制度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国际制度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鉴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3节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19、,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1.原创性。2.固定性。第五章著作权主体第1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依据不同

20、划分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做不同的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二、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第2节 原始主体一、作者的概念一、作者的概念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没有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成为作者。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3节 继受主体一、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一、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作为著作权人的自然人去世后,继承人或者第三人可根据其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或者法定继承等方式取

21、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财产权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因合同取得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之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此获得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成为著作权继受不完整主体。第4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六、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第六章著作权内容第1节 著作人身权尽管各国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称谓有别,但其含义却基本一致,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作者身份依法享有的与其

22、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一般而言,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10条规定了四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2节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继受或者放弃。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无止境的,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将会不断增加,著作权保护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2.表演权;3.广播;4.展览权;5.发行权;6.改编权;7.翻译权;8.汇编权;9.摄制权;10.出租权;

23、11.信息网络传播权;12.放映权;13.其他权利。第3节 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23条规定,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1)作者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保护期限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受时间限制。第七章相关权第1节 相关权概述一、相关权及其演进一、相关权及

24、其演进相关权,是指人们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相关权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通过表演等方式传播作品的活动,古已有之,但保护表演者权的制度,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发端于西方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起,邻接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但是,各国邻接权保护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罗马公约。此外,国际上已缔结的邻接权公约还有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有节目信号的公约等。第1节 相关权概述二、相关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二、相关权与

25、著作权的关系相关权与著作权共同构成文学产权,因此,两者之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的共同点在于:1.两者同根于作品。2.两者同源于法律。相关权与著作权尽管具有以上的共同点,但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1.两者的主体不同。2.两者的客体不同。3.两者的保护期不同。第2节 出版者权一、出版者一、出版者出版者,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特定出版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图书出版社、报刊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二、图书出版者权的产生二、图书出版者权的产生历史上,图书出版者权早于著作权被认识并受到保护。16世纪至17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版商和印刷商从本国统治者那里取得出版某些图书的专有权。1709 年,英国

26、议会通过安娜法令后,才将保护的重心由图书出版者转移到作者,使得作者版权和图书出版者权同时获得保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出版者权与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统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相关权),同时给予它们法律保护。第2节 出版者权三、专有出版权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可以与著作权人通过约定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表明自己享有以印刷方式复制作品,并将该作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四、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四、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五、对作品适当修改的权利五、对作品适当修改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

27、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3节 表演者权一、概述一、概述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20年版)第38条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表演者权二、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两方对表演者权作了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第3节 表演者权二、表演者权二、表演者权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28、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或者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三、职务表演三、职务表演职务表演,是指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表演者与其所属单位协商约定。第4节 音像制作者权一、概述一、概述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者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履行如下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给

29、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4节 音像制作者权一、概述一、概述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音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二、音像制作者权二、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对

30、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5节 广播组织权一、概述一、概述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者图像或者由两者构成的实况或者录音制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特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组织使用他人作品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三)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

31、酬。第5节 广播组织权二、广播组织权二、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如下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2.许可他人录制的权利。3.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上述各项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第八章著作权限制第1节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对他人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仅限于我

32、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12种情形。2.对他人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方报酬,但应当注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3.被合理使用的作品是他人已发表的版权作品。4.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2节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与普通许可的主要区别来自作品使用的权源。普通许可是一种意定授权,即是由著作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一种法定“授权”,即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33、可而授权他人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情形。第3节 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根据某人申请,授权该申请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制度。强制许可的功能在于借助强制许可证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第九章著作权利用第1节 著作权转让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丧失被转让权利的法律行为。二、著作权转让的特点二

34、、著作权转让的特点1.被转让客体是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第1节 著作权转让三、著作权转让合同三、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而订立的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2节 著作权使用许可一、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类型一、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类型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合同,授权他人在约定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以约定的使用方式

35、对其版权作品进行使用,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法律制度。著作权使用许可分为普通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二、著作权使用许可的特点二、著作权使用许可的特点1.著作权使用许可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一般不能就许可使用的作品向著作权侵权人主张权利。3.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4.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一般只能由被许可人自己按约定行使。第2节 著作权使用许可三、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三、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作品使用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协议。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使用许可的性

36、质。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3节 著作权质押一、著作权质押的概念一、著作权质押的概念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财产权出质,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著作权质押合同二、著作权质押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就著作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旨在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著作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十章著作权管理第1节

37、著作权行政管理一、著作权行政管理概述一、著作权行政管理概述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版权市场秩序、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一种行政措施。第1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二、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基本职能二、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基

38、本职能(一)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职能(一)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职能1.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工作。7.颁发强制许可证。8.承担国家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第1节 著作权行政管理二、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基本职能二、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基本职能(二)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职能(二)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的职能1.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

39、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反映。2.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3.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组织本地区内的各种宣传工作,为各行业部门举办讲座、培训,编写出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刊物。5.在人民法院需要时,为其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帮助。第2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

40、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2.保证著作权价值或者利益的实现。3.减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2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

41、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第2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使用许可合同;凡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只要权利人自己愿意,都可以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提起侵权诉讼、仲裁等。第十一章著作权保护第1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擅自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或者实施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和民事侵权理论,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

42、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一、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二、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三、侵占他人的作品四、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五、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相关权客体六、侵犯获得报酬权第1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七、剽窃他人的作品八、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十、侵犯相关权十一、其他侵权行为第2节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著作权纠纷,是指权利人与他人因著作权法律关系引发的争执。著作权纠纷主要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有调解、仲裁和诉讼。调解,是指著作权纠纷发生后,该纠纷所涉当事人各方在著作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社会调解组织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43、的解决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程序。第3节 著作权侵权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因此,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赔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第3节 著作权侵权责任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或者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三、

44、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刑事责任三、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节 著作权侵权责任四、执行措施四、执行措施(一)诉前权利保全(二)诉前证据保全(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3编商标制度第十二章商标制度概述第1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一、商标的概念商标,俗称“牌子”,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及其

45、组合构成的,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而言,商标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标记。2.商标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符号、三维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符号性要素及其组合构成的,是一种艺术创作标志。第1节 商标概述二、商标功能二、商标功能(一)从市场经营者角度看商标功能(一)从市场经营者角度看商标功能1.来源区别功能。2.市场竞争功能。3.商誉凝聚功能。4.广告宣传功能。(二)从消费者角度看商标功能(二)从消费者角度看商标功能1.来源指示功能。2.质量保证功能。第2节 商标的分类一、以商标被人们感知方式为标

46、准,商标可分为可视性商标、音响商标与气味商标。二、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三、以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组合商标和音响商标。四、以商标的使用对象为标准,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五、以商标的使用者为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六、以商标的用途为标准,商标可以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第3节 商标与相关商业标志的比较一、商标与商品名称一、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称谓。商品名称可分为商品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标受商标法调整,有关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使用许

47、可等均由商标法规制。商品名称则由相关法律规范规制,通用商品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特定商品名称才可能获得保护。第3节 商标与相关商业标志的比较二、商标与商品装潢二、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指使用于商品包装上的装饰,通过说明、美化商品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从法律上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的法律不同。2.构成要素的法律要求不同。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4.两者保护范围不同。第3节 商标与相关商业标志的比较三、商标与商号三、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用以称呼或者标注而与其他商业主体相区别的名称,是市场主体识别系统中的符号之一,属于区别性标记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

48、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商标与域名四、商标与域名域名,是指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者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第3节 商标与相关商业标志的比较五、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五、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商标一样都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权利的取得实行登记注册原则,存在形式都可以是平面的和立体的。但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1.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2.两者的功能不同。第4节 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商标制度的起源一、商标制度的起源商

49、标作为一种标记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指示他人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而决定了商标制度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商标制度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完善;反过来,健全的商标制度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交换越来越频繁,为了区别产品的生产者,就有了使用商业性标记商标的需要。最初使用的商标标记的样式也很简单,一般只是把商品制造者的名字刻在产品上。第4节 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二、西方商标制度的沿革二、西方商标制度的沿革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开创了近代商标法律制度,该法首次肯定了商标这一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1803年,法国制定了

50、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是一部含有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一般认为,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法国之后,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建立商标法律制度。19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调整国际间经济技术关系的需要,建立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成为必要。第4节 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三、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沿革三、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沿革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以后,北洋政府以章程草案为基础,并参照英国驻华使馆代拟的条款,1923年公布商标法。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商标法,并于1935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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