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票第九章:票 据据 法法票据与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 汇票、本票与支票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v票据概述v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 1 票据的概念 票据(Bills)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务凭证。票据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凭证,如钞票、借据、发票、提单、仓单、保险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狭义的票据特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它是一方当事人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确定日期向第三方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有价证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支票、
2、本票三种,其中汇票、支票是付款委托,本票是付款承诺 一、票据概述2 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v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 v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v票据是一种结算工具 v票据是一种融资工具 一、票据概述3 票据的特征v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v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v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v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v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概述 1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是调整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上的
3、票据法,指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票据法概述2 票据法的特征v票据法具有强行性 v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v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 二、票据法概述3 票据法的发展历程 v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前 v日内瓦统一条约以后 二、票据法概述4 我国票据法的发展 v唐宋时期 v清朝末年 v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v改革开放以后 第二节:汇票、本票与支票v汇票v本票v支票一、汇票v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
4、汇票1 汇票的特征 v汇票是出票人一种书面的支付命令 v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 v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限制一、汇票2 汇票的种类 v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将汇票划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v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划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v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一、汇票3 汇票上的记载内容 v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v标明“汇票”的字样 v无条件支付命令 v确定的金额 v付款人的名称 v收款人的名称 v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v出票人签章 一、汇票汇票的其他记载事项汇票的到期日 汇票的付款地点 其他任意记载项目 任意记载事项一般是出票人等根据
5、需要记载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容。例如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等。二、本票1 本票的概念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2 本票的特征v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v本票无须承兑 v本票只有一张 二、本票2 本票的种类 v商业本票 v银行本票 3 本票的记载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六个方面:“本票”字样;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二、本票4 出票人的资格 在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由于银行本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6、,各国为了加强对现金和货币金融市场的管理,往往对银行发行本票有一些限制。三、支票 v支票(Cheque or Check)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三、支票1 支票的特征v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v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v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支票2 支票的种类 v根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支票可以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 v在我国票据法中,根据支票付款方式的不同,把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v在国际上,根据支
7、票对付款有无特殊的限制条件,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三、支票3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v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v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三、支票4 支票的付款v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和追索,除关于支票的另有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但是,支票的付款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v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签名样式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
8、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有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三节:票据行为v票据行为的含义v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v票据行为的特点v票据行为的代理v出票v背书v承兑v保证v保付v提示v付款v拒付v追索v贴现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和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9、。广义的票据行为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除上面提到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涂改等等。二、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1 行式要件 v法定记载事项 v票据行为人签名 2 实质要件 v明确意思表示 v票据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 票据的交付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v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v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v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v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这是通常形态的票据代理适用一般民事代理的显名代理原则五、出票1 出票的含义 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
10、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 出票的法律效力 v对出票人来说,票据一旦开出,其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果受票人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付款,那么出票人必须对受款人或者其他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五、出票其次,对收款人而言,票据的开出使他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成为票据的主债权人。他可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还可以将汇票转让,但受款人须遵守有关背书、提示、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试销等法律规定。五、出票最后,对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来说,票据的出票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对汇票除非付款人承兑之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支票,付款人可以接受付款指令也可以拒付,主要取决于出票
11、人的信用、收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协议以及票据提示时付款人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但是对本票而言,他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重合的,付款人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已保证付款,如果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起诉六、背书1 背书的含义 所谓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一般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或者不写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六、背书2 背书的法律效力v首先对背书人来说,背书的完成意味着其失去票据的权利,背书人不再持有票据,失去了请求承兑和付款的权利。同时背书人一旦签字就必须对票据义务负责,并且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人持有的票据在向付款人提示时被拒付,那么背书人应当
12、接受被背书人的追索。v其次,对于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就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六、背书3 背书的种类 v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 v限制性背书与非限制性背书 v免予追索的背书 v回头背书 v附条件的背书 v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v期后背书 v委托收款背书 七、承兑1 承兑的含义 承兑(Acceptance)是一种只在远期汇票上发生的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提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并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票据行为 七、承兑2 承兑的法律效力 v首先对承兑人来说,他对汇票承兑之后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v其次,对出票人而言,票据经过
13、承兑以后,由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v最后对持票人而言,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其收款就有了保障,并且还利于汇票的转让。因为,一般的受让人都不愿意接受未承兑的汇票。七、承兑3 承兑的种类 根据承兑时是否附有条件,承兑可以分为两种:v普通承兑即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承兑,这种承兑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 v有条件的承兑是承兑汇票是附加了一些条件 七、承兑4 参加承兑 v参加承兑也只是在远期汇票中才发生的一种票据行为。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开始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七、承兑日内瓦公约规定参加承兑人作参加承兑后,就必须
14、对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如果到期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遭拒付,持票人便可在作拒绝证书后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参加承兑人付款后,有权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偿还所付款项 八、保证1 保证的含义 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保证对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适用。保证一般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八、保证2 保证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对汇票保证后,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义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九、保付
15、1 保付的含义v保付是支票中的票据法律行为。保付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v保付的具体做法是在票据上记载保付文句和保付日期,并在票据上签名,然后将支票交付给持票人 九、保付2 保付的法律效力 支票中的保付是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类似于汇票中的承兑。付款银行为保付行为后,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十、提示 1 提示的含义 提示(presentment)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由该定义可见,提示包括:v承兑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行为 v付款提示是在即期或远期票据到期日
16、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 十、提示2 提示的时间 v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v即期票据必须在出票日后的1个月内作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作付款提示;支票提示期限为出票10日内作付款提示;本票为出票后2个月内作付款提示。十、提示3 提示的地点 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如果票据上没有指定地点,那么应在付款人营业地或住所提示。4 提示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是持票
17、人的自由,但是如果持票人有义务做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而他没有适当履行这一义务,那么这就免除了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如果票据已经得到承兑,则承兑人仍需要对付款承担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实效届满 十一、付款 v付款(Payment)是指在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十二、拒付v拒付(Dis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除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外,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2款规定,下列情形也可以视为拒付: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十三、追索1 追
18、索的含义 追索(Recourse)是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请求偿还的行为。十三、追索2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v首先,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在记载上是合格在背书上是连续的;v其次,发生了拒付;v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十三、追索3 追索的对象 持票人行使追索的对象,在票据法中叫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可以是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承兑人及担保人以及所有在汇票上签字对汇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向他们共同追索。十三、追索4 追索的金额 v追索金额的确定,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下
19、列金额: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v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的金额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十四、贴现 v票据贴现(Discount)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法律关系 v票据关系v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v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v票据关系是指票
20、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包括:v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票据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其表现为收款人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v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担付款或者承兑的义务v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后负有担保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在遭到拒付后有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一、票据关系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承兑人、出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作为背书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已履行债务(付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与参加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二、票
21、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v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三、票据基础关系v原因关系 v资金关系 v票据预约关系 第五节:票据权利 v票据权利概述v票据上权利的取得v票据上权利的行使v票据上权利的移转v票据上权利的消灭v票据上权利的丧失一、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特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2 票据权利的种类 v付款请求权 v追索权 二、票据上权利的取得v原始取得v继受取得 三、票据上权利的行使v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要具备两个
22、条件:一是权利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持有票据,二是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四、票据上权利的移转v票据上权利的转移是指票据权利人也就是持票人的变化。票据上权利的移转有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两种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的转让均以交付为要件。交付记名票据,只以交付转让,不用签名。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以交付而转让但须签名,其他背书,则以背书兼交付之转让的方法,发票人禁止背书的票据,只能以普通债权让与的方法转让,但仍须交付。五、票据权利的消灭v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法律意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票据权利消灭 v付款 v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v票据缺乏法定记载事项 六、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 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的物质形态的灭失,遗失或者被盗 2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v止付通知v公示催告v除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