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九版)(上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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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第九版)(上册)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孔氏传。不过,尚书孔氏传中提及的民法一词,并非近代意义上的民法。至于古代法律典籍中出现的“民事”一词,也与现代民法中的民事一词有极大的差异。据许多学者考证,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而日文中“民法”一词究竟是译自法语还是荷兰语,目前仍有争议。近代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市民法转译而来。西方学者大多认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而市民法则为民法的语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的概念二、我国民法

2、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第2条对民法的界定具有以下意义: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界定了民法典的体系。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

3、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所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民法和商法四、民法和商法商法,又称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分立的体制最早起源于法国。20世纪初瑞士民法典中包括了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民法典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

4、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特点。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以下两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

5、财产关系。其特点在于:主体平等。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第二,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三,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第四,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主要通过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对受害人提供保护;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

6、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一)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政策,以刑为本,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甚至不存在民法的概念。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11年第一次制定了民律草案。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自此,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一

7、、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二)编纂民法典的意义(二)编纂民法典的意义1.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2.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4.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保障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基本遵循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一)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历来以私法自治为价值展开体系。就形式体系(外在体系)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国家具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体系。罗

8、马式,它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该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第三节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和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构成。我国民法典七编制的模式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又为了回应当代中国的实践需要和时代需要而进行了体例上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二是体系的重大创新。三是民法典的体系是以从权利到救济的逻辑体系

9、而展开的。四是民法典各编自成体系,其主要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的。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四、民法是权利法五、民法是人法六、民法主要是实体法第五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和宪法二、民法和行政法三、民法和经济法四、民法和社会法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八、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

10、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关于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属人主义;二是属地主义。从民法典第12条规定来看,其对属地主义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属人主义作出规定。民法应当为属人主义预留空间。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二、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四)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

12、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第二节 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典第4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民法可以确认平等原则

13、,并通过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实质平等的实现。第三节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第四节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

14、定的不足和在交易领域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

15、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尚有补充性功能,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着力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一般应当限定为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建构的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第七节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首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还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

17、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

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

19、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不再存在。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示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催告。()通知。()宽恕。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20、,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

21、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但不少学者主张应改采脑死亡说。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二、自然人民事行为

22、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我国立法对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认定制度。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自然人须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在保护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23、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因处于精神病状态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五、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诉讼行为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广义上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

24、行为,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上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归责原则时,自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权的性质二、监护权的性质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三为职责说。我国民法典第34条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第四节 监护三、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设定依照民

25、法典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一)法定监护(二)遗嘱监护(三)协议确定监护人(四)指定监护(五)意定监护(六)委托监护第四节 监护四、监护权的内容四、监护权的内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五、监护关系的终止五、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关系得基于以下原因终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一、姓名一、姓名姓名

26、,是自然人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二、住所二、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结合,成为民事活动中识别自然人的标志;其次,它还是诸多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二、住所二、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三、户籍和身份证三、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

27、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事实。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二)宣告

28、失踪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三)失踪宣告的撤销(三)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

29、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

30、死亡宣告的撤销(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

31、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属于商事主体。(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五章法人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与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相比较,法人

32、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二、法人的本质二、法人的本质(一)法人拟制说(二)法人否认说(三)法人实在说三、法人的分类三、法人的分类(一)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法人可以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三)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私法人可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四)我国现行法对于法人的分类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设立中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

33、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一)法人设立的原则概述(一)法人设立的原则概述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法人设立的原则(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也有采取许可设立主义的。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不一。3.特别法人的设立: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三、法人的名称和住所三、法人的名称和住所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并以

34、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自成立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做事资格”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

35、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三、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三、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就目的范围对于营利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三为代表权限制说。四为内部责任说。唯有行为能力限制说及代表权限制说在利益衡量上较好地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符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在我国民法中,代表权限制说较行为能力限制说更为可取。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资格。我国立法一向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五、公司人格否

36、认制度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以及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

37、并设执行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二、法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三、法人分支机构三、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

38、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2.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一)概述(一)概述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二)企业法人的终止(二)企业法人的终止1.企业法人终止的判断标准:我国在企业法人终止问题上通常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2.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第一,自愿解散。第二,强制解散。第三,司法

39、解散。第四,破产解散。第五,企业法人自动歇业。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二)企业法人的终止(二)企业法人的终止3.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清算法人的机关,清算组织成员或者清算组织的负责人履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对内履行其职务。4.清算法人:所谓清算法人,是指处于清算状态中的法人。5.注销登记:所谓注销登记,通常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企业法人,依照法定程序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概述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40、,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体,需要和法人一样确定自然人代表该组织体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法律未就非法人组织专设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二、合伙的概念二、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41、、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一)合伙人的出资(一)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三、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二)合伙财产(二)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

42、国现行民事立法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关系中,全体合伙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要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四、合伙的债务承担四、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就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

43、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五、合伙的内部关系五、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一)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就个人合伙而言,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4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六、退伙和入伙六、退伙和入伙(一)退伙(一)退伙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在传统民法上,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又称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等。(二)入伙(二)入伙所谓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七、隐名合伙七、隐名合伙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八、合伙的终止八、合伙的终止合伙

45、的终止,即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解散是导致合伙终止的原因。合伙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合伙解散并不意味着合伙即终止。合伙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方终止。第七章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一为主观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二为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三为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四为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他

46、认为:某人拥有一种权利,意思是说,他依法能享有什么,或者应该享有什么。这当然不是一个定义,只是一个框架概念。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四、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

47、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国民法明文规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类:确认之诉。给付

48、之诉。形成之诉。第八章物第一节 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二)物的特征(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一节 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二)物的特征(二)物的特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第一节 物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4.主物和从物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6.原物

49、和孳息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第二节 纸币和有价证券一、纸币一、纸币纸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纸币具有以下特征:纸币属动产。纸币是种类物,而且通常充当可替代物。纸币是可消耗物。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第二节 纸币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主要包括:1.票据2.股票3.公司债券4.国库券5.提单6.仓单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50、概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中,民事法律行为可谓是最重要的一种。其重要性体现在: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第四,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三、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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