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培训及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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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培训及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2019年5月27日目录目录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涉及的刑法罪名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非法集资的防范重点非法集资案例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在刑法上也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系列行为的统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

2、自开办储蓄业务;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8、以合作经营、

3、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6

4、、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7、其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实践中,在保险行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u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6、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及手段主导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手段: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

7、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参与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犯罪手段: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犯罪形式: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

8、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防范重点范围防范重点范围避免虚假宣传在产品路演等相关宣传或销售过程中,要避免虚假宣传,按照产品的相关设计,如实向客户和投资者介绍和推销产品严控缴费环节所有产品的销售打款,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托管账户划款,完全避免销售人员接受现金支付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并杜绝公司人员私刻印章、在外签订假合同等行为加强公司公章及各类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9、杜绝乱用印章或私用印章的行为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案例一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基本案情张某某为某人身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张某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张某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张某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二、法院判决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

10、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二 白金业务员祝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保险代理人祝某因销售业绩第一,被公司评为精英会会长、白金业务员,且连续几年无一起投诉。祝某为获取保险销售佣金,向客户承诺高额保单收益,造成巨额亏损,为弥补亏损,其利用客户信任,与30多名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骗取客户资金。至案发,祝某除偿还被害人370余万元外,实际诈骗被害人资金1012万元。二、法院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三 湖南怀化张某某、舒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

11、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江口营销服务部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初,因江口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舒某某即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险单上交支公司,以期“名利双收”。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麻阳县四个乡镇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险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二人为弥补资金不足,争取更多的资金来源,冒用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名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

12、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该公司资金20余万元。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舒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警示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作

13、为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不得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对于保险从业人员主导或参与非法集资的,一经查处,公司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中意人寿案件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根据犯罪主观目的及情节的不同可能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

14、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公司制定了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办法、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原则 (一)总公司统一领导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四)保密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合规负责人组员: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风险管理部、运作部、财务部及各业务渠道

15、部门主管职责:审核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办法及机制、工作报告、工作计划等;监督非法集资常规排查和专项排查;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指导非法集资案件依法处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任务。各分公司负责人为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 非法集资风险的预防定期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关注从业人员是否通过微信、微博、个人网页等互联网平台传播相关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是否存在生活

16、消费水平奢华或与其收入不相匹配的情形等。严格执行产品说明会审批制度通过审批管理及事后调阅资料,识别及判断该从业人员是否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职场来访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来访登记办法重点关注集中被访的人员,进行访谈和询问。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 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排查各销售渠道负责对销售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测,重点关注“五高三低”的销售人员;了解销售人员与客户的往来行为。财务部负责配合渠道从资金往来的角度进行监测,分析指标异常的原因和风险隐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监测每日舆情动向。运作部负责从投诉、回访等方面对非法集资风险进行日常监测。个人营销业务部负责定期对业务规

17、模异常增长的分支机构进行监测。上述各部门应于每月5日(工作日)前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报送相关情况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行监测,督促各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调整;负责统筹协调定期及专项风险排查。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受理举报可采用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方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位、所在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实名举报应清楚叙述相关线索的基本事实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尽可能定量描述有关

18、情况。匿名举报的除需要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有一定证明效果的证据材料,或提供取得证据材料的途径。公司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经核实属于有意诬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受理流程法律合规部收到违法违规线索举报信后,将遵循实名举报优先处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流程跟进处理:1.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初步分析,排除不符合案件特征的线索,整理可能构成案件的线索;2.将可能构成案件的线索提交审计部,根据公司反舞弊政策规定的流程组成“舞弊案件调查小组”,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举报联系方式举报电子邮箱:L&C.HQ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公司非法集资相关制度宣导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后,应根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级别(级、级、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保监局、总公司/保监会进行报告。同时,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善后处置工作措施,防止事件出现反弹。恪守职业道德 严守法律底线落实责任到位 共同防范非法集资 谢 谢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信箱L&C.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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