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5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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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第五版)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 一 章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一语,在不同场 合具有不同的含义。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从形式上界定的民法,即经过系统编纂,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形式民法 存在于成文法国家,如各国的民法典。实质民法是指从内容上界定的民法,即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民法。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民法。(三)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民法

2、,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不成文民法是指成文民法之外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信原则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六、绿色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一、宪法中的民事规定二、民事法律三、其他法律中的民事规范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六、民事司法解释七、民事习惯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二、民法

3、的适用规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后法优于前法(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五)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第 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所确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形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形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即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

4、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这里的变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主体之间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这里的消灭包括绝对 消灭和相对消灭。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不是自动的,都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原因,这一原 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

5、客观现象。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 现象。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 的可能性。第三节 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二)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三)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四)根据两项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让与性,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六)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七)根据两项民事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第三节 民事权利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取得具体的某项民事权利。依据 民法典第129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民事权利可以由权利人 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当然,有的民事权利依其性质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不 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第三节 民事权利

7、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依据 民法典第3 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犯。对于财产权利,法律实行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3条)。第四节 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原因,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二)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三)根据民事义务有无让与性,民事义务可以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四)根据民事义务的性质,民事

8、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第五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依据 民法典第 17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节 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一)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 的民事责任(二)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三)根据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四)根据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与补充责任(五)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

9、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第五节 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不同的责任方式有其 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因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依据 民法典第179条 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以下11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如果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特殊 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第五节 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

10、免责事由(二)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愿紧急救助行为第五节 民事责任四、民事补偿 民事补偿是指受益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受益人给予受害人民事补偿,不 同于民事赔偿,其并不是因违法行为引起的,而是基于受益的原因,是出于公开原则的考量。依据 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 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 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 三 章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

11、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受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依据 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所以,自然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应从其出生开始,即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为自然人一生所享有的,因而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即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自然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第二节

1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指对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依法定程序作出确认。第三节 监 护一、监护的含义 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置保护人,以监督 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第三节 监 护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依据 民法典

13、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其父母就当然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所以,父 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不 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所以,父母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 人。依据 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人。被监护人的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的,被指定的人为监护人。第三节 监 护二、监护人的设立(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依据 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4、成年人,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 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第三节 监 护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的协商确定和指定 依 民法典第30、31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在 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 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15、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节 监 护二、监护人的设立(四)国家监护和意定监护 国家监护是指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由法定的组织依法担任被监护人的 监护人。依据 民法典第32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 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协商,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依据 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

16、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 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节 监 护三、监护人的职责 依据 民法典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五、监护关系的终止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为失踪 人的制度。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第二,利害关系人须

17、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三,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四)失踪宣告的撤销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含义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将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为死亡 人的制度。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2.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 依据 民法典第54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

18、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依据 民法典第5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一、住所(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与中心场所,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主要地方。(二)住所的确定 依据 民法典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 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六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一、住所(三)住所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的住所一旦确定,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第一,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第二,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和履行

19、的地点。第三,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权。第四,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第六节 住所和身份证明二、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住所、婚姻状况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可以确定自然人的姓名、住所、出生或死亡日期、婚姻和家庭状况等事项,自然人可以将 此作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依据。第 四 章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含义 依据 民法典第57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节 法人概述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的法人分类 1.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

20、,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3.根据法人的国籍,法人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二)民法典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除一般规定外,分别用三节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 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在法人的设立上,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原则,主要有特许主义、许可主 义、准则主义、强制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法律的特别许可,如机关法人的设 立;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如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准则主义是指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即可设立,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设立;强制主义是

21、指依法律 规定必须设立法人,如工会法人的设立。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二、法人设立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第二,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或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第三,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22、义务的资格。第四节 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无须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第四节 法人机关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民事活动中的重大 事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等都是法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是实现法人的意志、执行权力机关决定的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法人 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

23、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第四节 法人机关三、法定代表人依据 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动。法人的变更包括法人组织体的 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一)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两种情形。(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即法人组织结构的变化,是在原法人主体的基础上创设新法人。(三)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登记的其他事项,如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

24、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的,亦属于法人的变更。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法人解散。第二,法人被宣告破产。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使 法人归于消灭的行为。第 五 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含义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 组

25、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102条)。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解散 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并进行应当进行登记。依据 民法典第103条的规 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 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106 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民法典第107条)。第二节 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含义 依据 合伙企业法

26、的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第二节 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二)合伙债务的清偿第二节 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而成为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7、,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 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法第43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普 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 条)。第二节 合伙企业五、合伙企业的退伙(一)退伙的类型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三种(二)退伙人的责任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 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于给合伙企业造成的

28、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 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中财产份额 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节 合伙企业六、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消灭。合伙企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 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 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出现法律、行政

29、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法第85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 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但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解散,而是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合 伙企业法第75条)。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特定领域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例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市场调查服务机构等。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三、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 民法典第102条中并没有列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为非法

30、人组织,但从其 法律地位上讲,这两者都属于非法人组织的范畴。(一)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二)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建活动的组织。第 六 章物第一节 物的概述一、物的含义 物是指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实际支配或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二、物的分类(一)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以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二)根据两个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三)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第一节 物的概述二、物的分类(四)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

31、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五)根据物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以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以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八)根据物是否具有可代替性,物可以分为代替物与非代替物(九)根据物是否有所有权人,物可以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十)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以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 货币是指在流通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含义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或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根据有价证

32、券所设定和代表的权利性质,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设定和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和债券。(2)设定和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2.根据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的标的性质,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金钱有价证券,即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金钱的有价证券,如票据、债券、存款单等。(2)物品有价证券,即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物品的有价证券,如仓单、提单等。(3)服务有价证券,即证券上的权利的标的为提供一定服务的有价证券,如车票、船票、飞机票等。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

33、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3.根据有价证券上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记明了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2)指示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即证券上没有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第 七 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 第133条)。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 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二)根据构

34、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状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方或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对价,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四)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 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 以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须以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为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 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七)根据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八)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民事法律行为

35、可以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九)根据行为与原因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二)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 部。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就是行 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内在意思的外部表现。第二节 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

36、示,根据表示到达的方式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 话的意思表示(三)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瑕疵,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四)根据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示形式,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 意思表示第二节 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后取消该意思表示,从而使该未生效的意思表 示不发生效力的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清 楚,双方的理解认识一致,并无任何争议时,不会发生意思表示的解释。但是,在意思表示不 够明了或不十分完整,当事人对其含义发生争议

37、时,也就发生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第一,须有行为人。第二,须有意思表示。第三,须有标的。(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指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具备的特有条 件。何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特别的成立条件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

38、条件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 需具备的生效要件。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地当然不能发 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三)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1.返还财产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如果当事人已

39、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 还给对方。若只有一方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则发生单方返还。2.折价补偿 当事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使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一)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

40、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一)撤销权的行使(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的,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归于无效,发 生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须有待于其他行为使 之效力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

41、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用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的客观事实。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三)条件的分类 1.根据条件的作用,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2.根据条件的内容,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抑或消灭,取决

42、于条件的成就与否。所谓条 件成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出现。相应地,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未出现,则为条件 不成就。由于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这又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能否 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否丧失某种利益,所以,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不得恶意地促成或者阻碍条件的成就。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分类 1.

43、根据期限的作用,期限可以分为始期与终期2.根据期限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第七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在期限 届至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在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期限届至前,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继续;在期限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第 八 章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 后果的制度。第一节 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一)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

44、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二)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三)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四)根据代理人的人数,代理可以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五)根据代理权授予的来源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下列行为不得适用代理。第一,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事实行为。第三,违法行为。第二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 格。代理资格的取得根据是代理权的授予,因此,没有代理权的授予,代理人也就不能取得代 理的

45、资格。代理权的授予,依代理发生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节 代理权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第一,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二,积极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三,亲自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第四,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原则。第二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的滥用(一)代理权滥用的含义和构成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行为。代理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的制度,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维护被 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就构成 了代理权的滥用。第二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的滥用(一)代理权滥用的含义和构成 代理权

46、的滥用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以代理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代理权,就不可能发生代理权滥用的问题。(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 为。代理权的滥用是行使代理权有违代理宗旨的行为,因此,只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才会发 生代理权的滥用。(3)代理权的行使违反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第二节 代理权三、代理权的滥用(二)代理权滥用的主要形态 代理权滥用的形态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现象。无权 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第三节 无权代理

47、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活动所为的代理。依据 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的规 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三节 无权代理三、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第三,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第四节 代理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二、法定代理的终止第 九 章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一、诉

48、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 该项请求权的时效制度。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即为诉讼时效期间。第一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第一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二)特别诉讼时效第一节 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依据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诉 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权 利人明确知悉其权利受到损

49、害的事实和义务人;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 人知悉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义务人。第一节 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三)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 诉讼时效六、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依据 民法典第192条的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 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二节 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含义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民法典第

50、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里所规定的权利存 续期间,即为除斥期间。第二节 除斥期间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不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三、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 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通常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除斥期间的起算。例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计算,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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