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导 论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法律地位社区矫正机制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社区矫正评估技术个案矫正心理矫治技术 第八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目 录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第五章社会支持系统第六章社区矫正基本制度第七章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的基本流程矫正教育的基本内容社区矫正风险管理与控制第九章第十章第八章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第二节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性质第三节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任务第四节社区矫正的原则和研究方法第五节 社区矫正的动力基础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一、社区“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意思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的伙伴关系。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将Gemeinschaf
2、t一词用于社会学领域,并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一书中做了初步阐述。他认为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关于社区的概念有一百多种,成为社会学理论中概念最复杂、歧义最多的词。第一次给“社区”定义的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罗伯特E.帕克(Robert Ezra Park)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这从地域和功能两个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一、社区在我国,“社区”一词虽然引进较早,但真正在官方文
3、件中使用“社区”一词是在21世纪以后。为了对当时行政管理性质过浓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职能转变,2000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由此,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被界定为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一、社区200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以中心村为核心,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为契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以新型农村社区建
4、设为抓手,积极稳妥推进迁村并点,促进土地节约、资源共享,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从而明确了农村地区的新型社区建设。也因此可以确定,我国的社区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关系密切的社会生活群体或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是目前对“社区”的官方界定。u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刑事新派理论的影响。u学者龙学群在翻译美国犯罪学家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的罪犯矫正概述中,论述了“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并使用“社区矫正”一词。u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直辖
5、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u2004年5月9日,司法部颁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矫正对象范围、矫正措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相关机关的配合协调工作等作出了规定。2005年,全国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到18个。二、社区矫正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u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u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u2009年,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推开。u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
6、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u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以理顺其衔接机制。u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二、社区矫正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u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各地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也纷纷开展探索性实践。u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7、。u201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从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等方面对社区矫正作出具体规定。u2019年10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u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二、社区矫正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u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
8、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明确将社区矫正界定为刑事执行制度。u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二、社区矫正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u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工作u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u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矫正教育工作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三)研究社区矫正的基本矫正技术(二)研究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内容和制度(四)研究特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五)研究社区矫正的评估问题(六)研究社区矫正中现代技术的应用问题(一)研究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四、社区矫正研究的基本范
9、畴第一节社区矫正概述第二节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性质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一)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人道主义,是贝卡利亚竭力提倡的刑法原则。在国内外强调罪犯人权,推行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的今天,刑罚人道化得到进一步的诠释。通常认为,刑罚人道主义包含三重含义。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在行刑领域的有效探索,对危险性较低,体现了刑罚的人道和宽和。从制度本身来说,社区矫正是刑罚人道化的极佳体现。(二)行刑社会化思想社会化本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费孝通先生曾对其做这样的阐述,社会化是个人取得社会资格、发展自我的过程,即个人努力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化的过程。行刑社会化思想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有着密切的联
10、系:(1)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形成的根本原因。(2)社区矫正是促进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区良性发展、增强罪犯与社会互动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第二节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性质一、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三)行刑效益理念效益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效果和利益,即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行刑效益起源于刑事古典学派早期的经济思想。杰米里边沁认为刑罚是一种恶,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五个具体操作的规则。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的运行成本要减少很多。(四)行刑文明化观念刑罚的产生意味着同态复仇观念的确立,报复刑即是这种观念的延续与演变。刑罚人道主义这一原则所具有的重要的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对根
11、深蒂固的报复刑理论提出了挑战。行刑人道化、文明化既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阶级作斗争时提出的响亮口号,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向。我国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1982年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及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都贯穿着文明行刑的主导思想。随着社会的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行刑的文明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就是基于这样的国际趋势和背景而诞生的。二、社区矫正的性质(二)非监禁性(四)社会福利性(一)刑事制裁性(三)社区参与性第二节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性质第三节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任务一、社区矫正的功能(一)刑罚替代功能u避免监狱化u避免标签化u避免高成本(二)规训功能社区矫正则将物
12、理空间扩大到整个社区,利用现代技术设备随时掌控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司法人员不定期到访监视,同时社会力量加入规训过程,实施监视。(三)损害修复功能990年,美国学者凡尼斯在一篇题目为恢复性司法的文章中,论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信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犯罪造成对被害人、犯罪人本身和社区的伤害;(2)不仅政府,而且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都应当积极地参与到刑事司法过程中;(3)在促进正义的过程中,政府应当担负起维护秩序的责任,而社区应当担负起建立和平的责任。(二)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一)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恢复与发展罪犯的社会功
13、能,矫正其社会人格,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二、社区矫正的目的第三节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任务(三)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u第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u第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u第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14、。u社区矫正法第2条第2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包括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和适应性帮扶。u本书认为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至少可以细化为六个方面:执行刑罚、监督管理、矫正教育、危机干预、社会救助和恢复秩序。第三节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任务三、社区矫正的任务(三)矫正教育(二)监督管理(四)危机干预(五)社会救助(六)恢复秩序(一)执行刑罚三、社区矫正的任务第三节社区矫正的功能、目的和任务第四节社区矫正的原则和研究方法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u社区矫正的研究虽然是微观的、社会机制的研究,但它离不开社会的视野与宏观的指导,尤
15、其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事物普遍规律及其方法论的指导。u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在根本上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第四节社区矫正的原则和研究方法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u2006年10月,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了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的要求;2011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
16、提出,要“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重新违法犯罪”。u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对社区矫正提出了明确要求:“社区矫正就是社会管理创新在刑事司法领域最大亮点”,“社区矫正就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矫正和管理罪犯的活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和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参与罪犯矫正的优势和做法,是对刑罚执行和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其本身与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按照中央要求抓好源头治理、着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二、社区矫正的原则(二)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三)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监督管
17、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四)人道主义原则第四节社区矫正的原则和研究方法(五)刑事执行个别化原则三、社区矫正的研究方法0101(一)调查法02020303(三)实验法0404(二)观察法(四)个案研究法调查法是社区矫正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资料收集的方法。调查法可分为访问法和问卷法两种。观察法是指调查者以亲自观察的结果作为研究载体,并加以分析的方法。观察可以分为参与观察和非参与观察。实验法是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1.个案评估2.制订矫正计划3.实施矫正方案第四节社区矫正的原则和研究方法第五节社区矫正的动力基础合作是互动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在行动上相互配合的社会互动方式。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统一的哲学范
18、畴。社会竞争根源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竞争的发生往往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合作与竞争冲突与互助是一对范畴。实际上,冲突无处不在,存在社会关系的地方就必然存在冲突。冲突作为互助的对立范式出现。(二)互助与冲突一种社会单位的建立往往是强者对弱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长期资源掠夺的开始。(三)交换与掠夺一、社会互动理论u标签理论,又称标定理论,是社会互动理论在犯罪社会学领域的拓展。u标签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标签”的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轨生涯”。u标签理论的内涵是什么,不同的学者做出了不同的诠释,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标签理论中的“犯罪人”是由社会制造的,即贴标签
19、的行为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u被贴上标签的人逐渐接受标签的同时,会不断发生越轨行为或对越轨行为的接受,从而导致“次级越轨”,最终演变成为“习惯性越轨”。二、标签理论第五节社区矫正的动力基础三、亚文化理论u文化有主文化和亚文化之分。u主文化是社会的正面文化,属于官方认可的文化,其他文化,包括亚文化都处于从属地位。u亚文化是副文化、次文化。u吴宗宪先生在其西方犯罪学史中提到“亚文化是一种既包含主流文化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的文化”。u亚文化从其发展看,它围绕着某种职业、地域、年龄、社会阶层而发展。u亚文化理论最早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研究提出的。西方学者在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时发现,亚文化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
20、一。u社区矫正对象是居住在社区的罪犯,不可否认的是,其罪犯身份决定了其与普通公民的区别。从监狱对罪犯构成的最新研究表明,罪犯的犯罪构成以社会底层居多,由此可以得知,这种犯罪结构是形成社区矫正亚文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五节社区矫正的动力基础u(一)交互决定论u班杜拉认为,人的行为,特别是人的复杂行为主要是后天习得的。行为的习得既受遗传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制约,也受后天经验和环境的影响。u(二)观察学习理论u班杜拉认为,在社会情境下,人们仅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就可以迅速地进行学习。u1.观察学习的四个特点(1)观察学习不一定具有可见的外显行为反应。(2)观察学习不依赖直接强化。(3)观察学习具有认知性。(
21、4)观察学习不同于模仿。u2.观察学习的四个过程(1)注意过程。(2)保持过程。(3)动作再生过程。(4)强化和动机过程。u3.观察学习的影响因素:社会情境四、社会学习理论第五节社区矫正的动力基础社会学习又称观察学习,或替代性学习,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于1952年提出的。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第二节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第三节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第二章社区矫正法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一、社区矫正试点试行期间的规范性指导文件u 社区矫正试点期间从2003年7月到2009年9月,共发布规范性指导文件和行政规章4个。u 第一,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
22、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直辖市)为我国首批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由此,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启动!u 第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确保这项改革依法规范地进行,也成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u 第三,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u 第四,200
23、9年9月2日,“两院两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全国。二、社区矫正发展时期的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u社区矫正发展时期从2009年9月到2014年的全国推进,共发布规范性指导文件、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8个。u第一,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执行机构及人员、矫正对象及方法、工作程序、责任机制、奖惩办法等内容加以具体规定,从而完善并细化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原则性表述,使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u第二,2013年5月,司法部发布关于
24、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断增加,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u第三,2014年8月,“两院两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出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并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u第四,2014年10月,“两院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进一步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检察监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二、社区矫正发展时期的指导性文件和司法
25、解释u第五,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出了具体要求。u第六,2016年8月3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专门就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衔接配合的问题作出了规范。这个意见重点就社区矫正适用前、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方面如何衔接配合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u第七,2011年4月28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
26、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管制刑的禁止令。二是缓刑的禁止令。u第八,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内容。u第九,2020年6月,“两院两部”联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三、刑事法律中对社区矫正的规定u(1)刑法第38条第3款、第76条、第85条明确规定了对管制刑、缓刑、假释等刑种、刑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u(2)刑
27、法第72条第1款明确规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第81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u(3)明确规定了对管制刑、缓刑特别适用的禁止令。u(4)进一步规定和修改了缓刑、假释应当撤销的条件。u(5)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缓刑的条件。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一)刑法中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1.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
28、社区矫正的规定 2.关于假释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三)监狱法中的规定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三、刑事法律中对社区矫正的规定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u 自2012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事件有:u 2012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社区矫正法列入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由司法部负责起草。u 2013年2月,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同年,国务院将社区矫正法列入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区矫正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在地方层面,重庆、浙江、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均将社区矫正地方立法提
29、上日程,或开展调研论证、或开展起草工作、或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u2014年1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这是我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同年,国务院将社区矫正法再次列入立法工作计划。3月份,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由中央12个有关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和社区矫正法草案审查工作专班,开展立法调研,对社区矫正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10月,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30、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u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社区矫正立法作为重点领域立法的预备项目。在地方层面,四川、河北、黑龙江、河南等省份或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调研论证、或列入立法规划、或列入当年立法计划。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将其作为重点领域立法。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u2016年国务院将社区矫正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区矫正法列入10月份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016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社区矫
31、正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u2017年国务院再次将社区矫正立法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区矫正法列入12月份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但当年未能列入初审。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进行了修改。4月27日,全国人大网刊发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u2018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接受采访时表示:社区矫正立法已形成共识
32、,还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有待明确,社区矫正的职责、机构设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3月11日下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张德江委员长提出,要研究编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今后五年立法工作,要加强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社区矫正法列入立法计划,由司法部起草。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u2019年1月29日,司法部召开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熊选国副部长介绍,在立法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社区矫正
33、问题的认识也基本一致。2019年能够顺利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议。2月,司法部立法一局副局长赵晖介绍: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等多项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审查工作都已提上工作日程。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关于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社区矫正法等立法调研、起草,确保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等。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7月5日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社区矫正法(草案)进行了二
34、次审议。10月31日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的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第二节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一、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u 一件大事u 是里程碑u 注入新的活力。u 结晶u 科学概括和总结u 凝聚着丰富经验和聪明才智u 是标志,也是开始。(一)我国历史上首部社区矫正法,具有划时代意义u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实在法的依据,使社区矫正工作摆脱了十几年以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u 社区矫正法确认了社区矫正法治化的理念
35、,不仅是社区矫正实体公正的法,也是程序公正的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是尊重与保护矫正对象人权的“良法”和“善法”。(二)社区矫正法是社区矫正法治化建设的逻辑起点第二节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一、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u 在立法层面弥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社区矫正法为代表和主体的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u 社区矫正法的颁行可以说是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体系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支撑。(三)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u 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
36、。u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享有没有被法律剥夺或者限制的所有权利,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使之得以实现。(四)社区矫正法是社区矫正对象人权保障的“大宪章”(三)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二)立法总体思路明晰(四)确立了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五)规范了社区矫正程序(六)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特别规定(一)立法目的明确二、社区矫正法的主要特征第二节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三、社区矫正法的基本定位u首先,社区矫正法具有独立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法律地位。u其次,社区矫正法是刑事执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u再次,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刑事执行双轨制的法律依托。第二节
37、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四)信息化建设问题(三)实施社区矫正的执行地认定的规范问题(五)参与主体分工协调问题(六)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保障问题(八)关于电子定位的限制性规定(二)“社区矫正对象”称呼问题四、执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社区矫正的性质问题(七)关于时效的规定第二节社区矫正法出台的意义和主要特征第三节社区矫正法律关系一、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u1.参与主体的多元化u2.性质的双重性u3.位阶的层次性(二)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特点u社区矫正法律关系是指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所调整和规范的社区矫正主体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u它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因社区矫正活动而形成的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
38、矫正对象之间、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机关之间、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组织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种0101(一)按照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任务进行分类02020303(三)以参与主体构成进行分类0404(二)以参与主体的社会形态进行分类(四)以主要参与主体和行刑主体进行分类1.社区矫正行刑关系2.监督管理关系3.矫正教育关系4.社会帮扶关系5.组织管理关系1.职业型法律关系2.职能型法律关系3.志愿型法律关系4.互利型法律关系1.依附型法律关系2.自治型法律关系3.单元型法律关系4.多元型法律关系1.平权型法律关系2.合同型法律关系3.惩治型法律
39、关系4.隶属型法律关系5.融入型法律关系第三节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一)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要素1.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2)社会力量。(3)社区矫正对象。2.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客体(1)行为。(2)物。(3)精神财富。3.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内容(1)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利。(2)社区矫正机构的义务。(3)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4)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二)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构成1.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发生2.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变更3.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消灭
40、(三)社区矫正法律关系变动三、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构成第三节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第一节判处管制的罪犯 第二节宣告缓刑的罪犯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五节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法律地位第一节判处管制的罪犯一、管制的概念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作为一种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属我国首创,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种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管制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须关押的犯罪分子。1.罪行性质轻、社会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
41、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管制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38条、第41条、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42、。三、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四、管制的执行对管制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意义主要是:可以有效减轻监狱拥挤的状况,减少刑罚执行成本;加强对管制犯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再犯罪率低,有助于提高改造质量;有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五、对管制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意义第一节判处管制的罪犯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一定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有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
43、、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理论界有学者称其为“有条件的不执行”。一、缓刑的概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12条和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449条的规定,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一)一般缓刑(二)战时缓刑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
44、刑考验期。刑法对战时缓刑没有规定缓刑考验期。三、缓刑的考验期第二节宣告缓刑的罪犯u(二)对缓刑犯的处理u1.根据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同表现,对其做出不同处理u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处理四、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一)对缓刑犯的考察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宣告禁止令。第二节宣告缓刑的罪犯u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对犯
45、罪分子的改造效果,减轻改造罪犯的成本;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劳动收入对受害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可以使犯罪分子不脱离原生活、工作环境,解除刑罚后尽快适应和融入社会。五、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第二节宣告缓刑的罪犯u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理论界有学者称其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一、假释的概念二、假释的适用条件u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81条第1款中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包括如下情形:u(1)罪
46、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u(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u(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u(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u(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u(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u(7)其他特殊情况。(二)特殊假释的条u1.法定的对象u2.法定的实
47、质条件u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一)一般假释的条件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三)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拒绝假释。(2)对实施了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因上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4)对于生效裁判中有
48、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5)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二、假释的适用条件u(四)可以从宽掌握的假释u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u(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u(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u(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u(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
49、残疾罪犯。u(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u(6)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u(五)可以优先适用的假释u(1)对可以从宽掌握的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u(2)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二、假释的适用条件u(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u(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50、。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u(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三、假释的考验期限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u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u(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u(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u(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u(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四、假释犯的行为规则第三节裁定假释的罪犯五、假释的撤销u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