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通用规定说 明前 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1 总则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 总 则 1.02 基本规定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
2、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 2.0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
3、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 基 本 规 定 2.0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
4、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2 基 本 规 定 2.0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2 对于采用市政
5、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3.0.4 室外消火
6、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
7、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
8、设施的功能要求;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9、统 3.0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3.0.10 高位消防水箱
10、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
11、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
12、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2 环境温度
13、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4.05 泡沫灭火系统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
14、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15、5.0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
16、,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17、气口。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5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5.06 防烟与排烟系统一般规定6.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6.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
18、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6.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6.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16.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6 防 烟
19、 与 排 烟 系 统 6.1防烟6.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6.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2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
20、立设置;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26.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6.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
21、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26.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6.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2排烟6.3.
22、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6.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6.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3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6.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6.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3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6.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6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6.3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