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施通用规定说 明前 言: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1 总则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1 总 则 1.02 基本规定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
2、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 2.0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
3、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2 基 本 规 定 2.0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
4、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2 基 本 规 定 2.0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2 对于采用市政
5、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3.0.4 室外消火
6、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消火栓
7、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
8、设施的功能要求;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9、统 3.0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3.0.10 高位消防水箱
10、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4 消防水泵应采取
11、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
12、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3 消 防 给 水 与 消 火 栓 系 统 3.04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4.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灭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4.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
13、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4.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4.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4.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
14、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4.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4.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3 水炮灭火系
15、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4.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4.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
16、60s;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4.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4.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3 系
17、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4 固 定 消 防 炮、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统 4.0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