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国 际际 商商 法法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一)知识目标v熟悉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法律特点及程序v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程序法知识v了解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二)技能目标l能够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国际商事争议实际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和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是解决争议
2、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给某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简言之,国际商事仲裁就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制度。(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v(1)国际性v(2)自治性v(3)准司法性或强制性v(4)灵活性v(5)专业性或权威性v(6)民间性v(7)中立性v(8)保密性v(9)终局性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 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没有日常
3、的管理机构;仲裁员的指定许多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采取独任仲裁的情况较多;仲裁中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方式、效力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二)常设仲裁机构 专门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普通采取聘任制。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v(一)关于商事仲裁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内立法v1瑞典仲裁法v2法国仲裁法v3英国仲裁法v4美国仲裁法v(二)有关商事仲裁的全球性的国际公约v1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v2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v3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v4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
4、范法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含义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二、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一)仲裁条款(二)仲裁协议书(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
5、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是否明确,常常关系到争议能否及时、公正地处理。仲裁协议应尽可能详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提交争议的事项范围(二)仲裁地点(三)仲裁机构(四)仲裁程序规则(五)仲裁的法律适用(六)仲裁裁决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理三、仲裁庭的组成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出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申请1申请仲裁的条件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二二、仲裁的受理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构是否立案受理的关键是对仲裁申请的形
6、式审查,其中包括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是否订立有仲裁协议,是否与所发生争议的有关合同的当事人一致,争议问题是否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仲裁申请书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是否缴纳仲裁费用等。三、仲裁庭的组成三、仲裁庭的组成v(1)合议仲裁庭v(2)独任仲裁庭v(3)回避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四、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一)开庭(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三)和解和调解(四)保全措施v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出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做出 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是仲裁庭通过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而做出的最后裁决。仲裁裁决根据其内容和参加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v(1)中间裁决(inte
7、rim award)v(2)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v(3)终局裁决(final award)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五、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五、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一、关
8、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1.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仲裁条款议定书2.192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3.在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二、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经常涉及外国的当事人或外国的财产,因此不仅有在本国境内执行的问题,而且常有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v对内国法院来说,执行裁决有两种情况:v 对于本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败诉人在本国境内,但不主动执行裁决时,多数国家立法都规定经过胜诉方向其本国法院申请,由本国法院做形式审查之后发出强制执行的命令,予
9、以强制执行。二、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地的选择v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分为两种情况:v 1、仲裁裁决在做成国境内执行v 2、裁决在做成国境外执行1、仲裁裁决在做成国境内执行v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需要在本国境内执行时,一般都依据本国的国内立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2、裁决在做成国境外执行v裁决在做成国境
10、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本国所做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执行,另一方面是外国所做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认与执行。v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v1.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制订的仲裁条款议定书;v2.1927年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v3.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条件v1、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v 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v 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v 仲裁程序合法;v 请求承认与执
11、行的仲裁裁决是确定的裁决;v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v 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v2、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v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可大致划分为三种:v(1)将外国仲裁裁决视为合同之债予以执行v(2)将裁决作为外国判决v(3)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v纽约公约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可以分为两大类:v1、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的拒绝执行理由v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凡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五种理由之一的,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判决v(1)仲裁协议无效
12、v(2)违反正当程序v(3)仲裁庭越权v(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v(5)裁决尚无约束力或已被撤销2、由法院自行决定的拒绝执行理由v(1)争议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v如果所约定的事项是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并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该仲裁协议做出的仲裁协议。v(2)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五、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五、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规定v1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v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v(1)
1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v(2)拒绝执行的条件:v当事人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v(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v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v(1)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做出的仲
14、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v(2)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做出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v(3)在其他国家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v3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v(1)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内的承认和执行,按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v(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与我国有双边条约协定的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依照双边条约的规定办理。v(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并且与我国也没有订立双边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内的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
15、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其规则v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v1、根据受理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的性质,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v(1)临时机构仲裁v(2)常设机构仲裁v2、依仲裁机构的所属关系,商事仲裁又可分成民间仲裁、行政仲裁和半官方仲裁:v民间仲裁是指承办的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的组织,和政府机关没有体制上的隶属关系,这些组织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亦不属国家立法v行政仲裁是指承办仲裁的机构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其仲裁员亦为国家指定的官员,这种仲裁机构所遵循的仲裁规则
16、属国家立法的一部分。v半官方仲裁是介于民间和行政仲裁之间的一种仲裁制度。英国的伦敦仲裁庭即属此类。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会及其仲裁规则v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机构,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v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
17、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v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v申诉人在提交仲裁时,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v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为不公开进行;v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效力是终局的,裁决一经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三、国外主要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三、国外主要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v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
18、设商事仲裁机构有:v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ISCC)v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v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v4、美国仲裁协会(AAA)v5、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JCAA)四、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四、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v1、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v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v现行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调解与仲裁规则是199
19、8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规则,共有26条。无论是国际商会的会员国还是非会员国都可以采用该规则进行仲裁。根据这个规则规定,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当事人把争议提交该院后,仲裁院请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具体办理,或由当事人直接通过有关的国家委员会提出。v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也可以约定选择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v仲裁庭在开始审理案件前,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拟定一项“授权调查事项”的文件v仲裁员应自“授权调查事项”文书签字之日起的6个月内做出裁决。在仲裁庭由1名以上的仲裁员组成时,裁决以多数票决定,如果达不到多数票时,裁决由首席仲裁员做出。v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当
20、事人必须遵守2、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及其仲裁规则v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于1965年根据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国际性法人组织。v该中心下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分别设立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v“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是现代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专门国际仲裁机构,并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v(1)中心管辖权v 中心的管辖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缔约国国家(或该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他缔约国国民间
21、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并经双方同意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法律争议。v(2)中心仲裁程序v仲裁程序开始于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v中心在接受请求并登记之后,应尽速组成仲裁庭。v仲裁员人数必须为奇数;除经双方协议指定者可不受国籍限制外,仲裁庭的多数仲裁员不得为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属国国民。v(3)中心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v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只有的拘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v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中心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v各缔约国执行裁决的范围限于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对裁决的执行受执行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