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管理制度目录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17、奖励与惩罚办法新进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
2、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进人原则第二条 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第三章 进人对象第三条 公司新进人员是指: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第四章 进人条件第四条 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第五条 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学历及其他要求: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
3、时具备的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七条 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
4、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第九条 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第六章 工资待遇第十条 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七章 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导对试用、实习(见习)人员既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又要关心爱护、指导帮助,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要忠于职守、服从分配、团结同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
5、职工作;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一)到六(三)个月,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入司或入司前参加工作不满一年者,实习(见习)期为一年;第十四条 在试用、实习(见习)期间有以下行为者,不予签定劳动合同:1、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严重违反保险经纪行业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1)、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2)、不能适应或胜任本职工作,本部门又难以安排其工作的;3)、团结合作精神差,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第八章 担保推荐规定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必须有担保信誉的担保人推荐并负一定的担保责任,如被担
6、保人有重大经济及品质问题将追究担保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如无担保人担保,个人条件突出者,经公司组织考察也可录用。第九章 纪律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总经理室批准的人数严格把关,未经批准擅自接收或降低条件接收人员,结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在录用人员过程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第十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现规定如下: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临时工的管理、招收、录用、考察、辞退的管理部门。二、人力
7、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室对各部门的定员定编,对必须使用临时工的岗位,由部门提出使用临时工的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招收及办理手续。三、技术岗位的用工,使用部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推荐,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并试用一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录用。四、凡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安排体检,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五、已录用的临时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岗前教育(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合格后持上岗通知单到部门报到,并凭通知单到相关部门领取工作服、餐卡等。六、临时工报酬以实际工作日计发工资,原则上以岗位及技术等级由双方协议商定工资,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如中途辞退的,工资
8、则以实际工作日连续计算,一次结清。七、临时工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二天工资,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扣半天工资,其他违纪违规视情节而定。事假、病假实行无薪制。八、对工作成绩突出、有杰出贡献者,可由部门提出,公司进行表彰及奖励。九、凡发现下列情形者,予以辞退;1、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的;2、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工作任务的;3、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的;6、有偷窃行为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7、有其他错误行为的。十、对必须辞退的临时工,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交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办理
9、离职手续,若不办理离职手续,则由担保人和所在部门负一切责任。附件:1、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临时工登记表2、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推荐担保表3、附相关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九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
10、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能够依法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及向各地派驻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劳动合同包括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
11、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八)双方认为需要规范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公司提供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八条 双方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九条 员工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可以中止履行:(一)员工应征入伍;(二)遭遇不可抗力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依
12、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形式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1-3年。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一)公司新进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二)刚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实习一年的见习期,不约定试用期。第十五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 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劳动合同未变更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
14、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一)调整岗位;(二)员工内部待岗的;(三)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一)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
15、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发现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健康证明等;2、完不成公司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按试用期限,业务岗位每月业绩指标1万元,管理岗位对照职责考核);3、达不到公司规定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1、一年内迟到、早退、溜号累计20(含)次以上;
16、2、年内累计代打卡5(含)次以上;3、无正当理由上下班不打卡,累计20(含)次以上;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经常旷工一年内累计15个工作日的,经教育不改的;5、上班时间做或在电脑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打牌、玩游戏、聊天等发现5次以上的;6、索取、提供虚假证明;7、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9、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10、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11、为谋取高佣金,误导客户,减少保险责任、提高保险费率;12、给予或者承诺给予
1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3、唆使、引诱或串通客户,向保险人进行欺诈性索赔;14、侵占、截留、滞留或挪用赔款或保险金;15、在投标活动中,个人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在招标活动中,个人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标方变相索取费用或其他利益;16、在其他公司兼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违反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被保险监管部门查处或被吊销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2、不按公司业务流程操作业务的,给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3、侵害客户利益,引起公司与他人发
18、生法律诉讼的;4、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隐私,造成客户损失和投诉的;5、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违规将公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纪公司或私自将客户直接介绍给保险公司获取利益的;(四)因吸毒、斗殴等行为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 个月的工资:(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因公司机构网点的撤并,无岗位调整产生冗员;(四)法律、行政法
19、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20、形。第二十五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若员工不按规定提前通知公司,按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不低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员工应当在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作移交2)物品移交3)款项移交) 。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交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第二十七条 公司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1、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业务发展与经营需要;(二)完成个人业务指标或考评等级为良好以上;(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的意见。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公司应于劳动合同期满60天前,征求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如员工不同意续签,应将其调离上述岗位,并进行离岗审计。(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续订问题进行协商。(三)双方当事人续订合同书。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
22、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分配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必须按照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会应依法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员工对劳动合同履行有任何异议,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反映,人力资源部将给予积极解决和解释。如对人力资源部解决和解释仍有异议,员工可向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公司管
23、理层及人力资源部协商解决。第九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员工或有关各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第三十七条 对员工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培训费用包括:(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公司引进员工所支付的考试考核费、体检费、交通费等。(二)公司为
24、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违约金具体计算办法是:1、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计算;3、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设计方案,客户风险评估报告、营销渠道、产销策略、经营计划、业务状况、人员情况、客户资料、各类经营统计数据、规章制度、公司业务往来等经营文件、财务资料、
25、程序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得泄露公司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将公司受委托的业务介绍、转让给其他公司。 第四十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由总经理室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竞业限制的员工在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创办有竞争
26、关系的公司。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为规范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用人制度,建立起一支富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现对公司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如下:本公司所有录用人员应思想品德良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经济问题,符合国家用工条件,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
27、合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部门正职(一)具有经济(含财会、管理下同)、金融专业本科,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工作七年以上,经济、金融工作十年以上;(三)具有经济、金融类中级职称或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四)担任过保险公司县支公司经理或地区(市)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国家中型以上企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对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外资保险公司工作经历,或经济、金融类高级职称者可适当放宽条件。二、部门副职(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经济、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三)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28、或经济、金融类中级职称;(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对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保险机构担任相应职务的可适当放宽条件。三、风险管理高级工程师、项目(客服)高级经理(待遇等同于部门副经理,条件突出者可等同于部门经理):(一)具有经济、金融、机械、电子、建筑、水利、化工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连续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或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有硕士以上学位;(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对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国外名校硕士以上学位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四、部门经理助理、风险管理工程师、项目(客服)经理(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二)从事保险工作四年以上,经济、金融工作
29、六年以上;(三)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或经济、金融类中级职称;(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对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可适当放宽条件。五、行政主管、风险管理助理工程师、项目(客服)助理(一)具有保险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金融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六、行政助理、技术员、文员(一)具有保险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从事保险工作一年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三)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业务人员聘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用人制度,建立起一支富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
30、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拓展系列人员。第二章 员工聘用第三条 公司所有聘用员工应思想品德良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般应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无经济问题和不良记录,符合国家用工条件,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 公司展业员工分为试用员工、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及高级业务经理五职级。第五条 所聘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第六条 试用员工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客户资源;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具有一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年龄在20-40岁,优秀者可放宽条件;试用期累计完成佣金2.5万元。第七条 试用期满,符合转正条件者,由
31、本人申请,人力资源部核准,总经理室批准,办理转正手续。第八条 试用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聘用为相应职级。1、业务主办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2、业务主管具有硕士学位,一年实际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一年或保险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二年或保险工作四年以上。3、业务经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一年或保险工作二年或实际工作三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二年或保险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四年或保险工作六年。4、高级业务经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二年或保险
32、工作三年。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三年或保险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从事大项目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六年或保险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从事大项目的协调和组织能力。5、部门经理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二年或保险工作三年。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三年或保险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从事大项目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保险经纪工作六年或保险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从事大项目的协调和组织能力。第三章 员工晋级第九条 公司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职级。第十条 每一职级员工应完成相应的业务指标。1、业务员个人佣金全年8万元以上。2、业务主管个人佣金全年10万元以上
33、。3、业务经理3.1业务经理三级个人佣金全年12万元以上。3.2业务经理二级个人佣金全年15万元以上。3.3业务经理一级个人佣金全年18万元以上。4、高级业务经理4.1高级业务经理三级个人佣金全年20万元以上。4.2高级业务经理二级个人佣金全年30万元以上。4.3高级业务经理一级个人佣金全年5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 员工晋级原则上不予越级晋升,有特殊贡献者除外。第十二条 员工无违纪违规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晋级:1、超额完成本职级业务指标的1.5倍。予以晋升一职(级)。2、连续两年完成本职级的业务指标。员工可以晋升一职(级)。3、完成业务指标突破50万元以上。由公司评委会确定是否越级晋
34、升。4、完成本职级的业务指标,同时个人所经纪的项目获公司优秀项目奖。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降一(职)级:1、违反从业规范,受到公司处分。2、当年完成本职级业务指标70%以下。3、连续两年未完成本职级的业务指标的80%。第十四条 员工晋升程序:1、本人申请;2、公司评委会考核。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公司在选配各级管理人员和
35、专业岗位,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程序择优任用的一种选拔任用方法。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评议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应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三章 竞争范围第四条 实行竞争上岗的岗位包括:(另行公布)第五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公司总部实施,有的岗位根据需要,也可在全国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对不适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职条件试行规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竞争上岗人员一般应
36、逐级参加竞争;(二)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八条 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参加公开竞争。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第九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公布岗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争岗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方法等事项。(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自荐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三)资格审查。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力资源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选,报总经理室审批。(四)考试或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竞争人选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
37、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等。也可组织领导、专家对竞争人选的基本条件、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五)演讲答辩。考试(测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演讲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任职优势和工作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六)民主测评。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测试)成绩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七)组织考核。根据竞争人员考试(测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核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要考核工作实绩。(八)公示。在公司范围内公示七天,广泛征集群众意见
38、。(九)决定聘任。由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员的聘任。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十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实施竞争上岗时应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演讲答辩的评判工作,人数一般为5-7人。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的领导,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明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同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竞争上岗健康、有序进行。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外人员管理办法(
39、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管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规范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从业行为,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派驻外地人员为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总部派赴注册地以外的客户服务中心工作 的员工(驻外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除外)。第二章 人员调配第三条 公司派驻外地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员实行轮换制,任期两年。期满,如工作需要,征得本人愿意,经批准可延长任期。实行轮换制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抽调,期满或工作期限未满,但需要进行调整的,原则上由原部门负责接收安排。第四条 派驻人员根据各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人选,经总经
40、理办公会议决定后选派。第三章 公司派驻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第五章 派驻人员直接向总公司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领导。第六章 派驻人员根据客户服务中心的需要与总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联络。 第七条 参与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拓展工作,协助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做好业务管理工作,为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条 负责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客户服务中心帐户。 第九条 督促客户服务中心按时将各项财务单据寄送公司。 第十条 按总公司的规定及时划转客户服务中心的佣金收入。 第十一条 按照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及时将业务管理部要求的各种业务单据(委托书
41、、询价单、建议书、保单复印件等)报送总公司。第十二条 负责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单证的接收、保管、发送、回收、销号、存档等工作。第十三条 按时填报总公司要求的各类报表。第十四条 派驻人员应调查分析当地的保险市场状况,向公司总部提出市场情况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情况,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第四章 派驻人员的考核第十六条 派驻人员实行与公司同步考核,并由总部和网点进行双向考核。第十七条 对考核优秀的派驻人员总公司予以奖励,对不称职的视情况予以换岗、降级或中止劳动合同。第五章 休假及差旅费报销第十八条 派驻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休假待遇,具体规定按公司员工请假制度执行。第十九
42、条 派驻员工(派驻户籍所在地除外)每年可享受探亲假,费用报销按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派驻员工请假应事先征得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同意,请假超过3天或离开客户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应同时向总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六章 工资及补贴第二十一条 派驻员工的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相关规定核定。第二十二条 派驻员工享受与公司本部员工同等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 根据派驻地区的不同,派驻人员可享受地区差异补贴(见附表)。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43、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工资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第二章 工资体系第四条 公司员工分为行政、技术、销售三大类职系。针对三大职系,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不同工资体系,行政和技术职系实行岗位工资制,销售职系实行与销售业绩相关的年薪工资制。第五条 行政职系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人员;技术职系适用于从事风险工程技术、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销售职系适用于从事业务销售人员。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将行政职系分为文
44、员、行政助理、行政主管、部门经理助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六职级,每一职级分六档。技术职系分为技术员(项目(客服)助理(二级)、风险管理助理工程师(项目(客服)助理(一级)、风险管理工程师(项目(客服)经理(二级)、风险管理工程师(项目(客服)经理(一级)、风险管理高级工程师(项目(客服)经理(高二级)、风险管理高级工程师(项目(客服)经理(高一级)、技术总监七职级,每一职级分八档。销售职系分为业务主办、业务主管、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特级业务经理五职级。第三章 工资结构第七条行政及技术岗位员工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销售岗位工资收入由年薪和绩效工资组成。第八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
45、价值、学历要求、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工作难度及责任等因素而支付的工资,岗位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第九条 实行年薪工资制员工每月预发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薪制标准公司另发文规定。第十条 绩效工资公司根据工作业绩的优良程度和公司经济效益状况而支付的工资,用于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确定。并于部门工作成果、经营状况挂钩;与员工个人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第十一条试用期工资标准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见附表一)。院校毕业生在公司的第一年为见习期,表现优良者可提前半年转正,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附表二)。第十二条临时用工工资标准公司原则上不使用临时用工,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