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实务讲义国际贸易实务讲义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它们都是洽商交易和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首先明确的交易条件。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的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
2、,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有时为省略起见,也可以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入双方同意买入卖出某种商品的文字。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时,由于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为明确起见,可以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有时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都包括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三、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品名的选用要遵循易使双方明白接受的
3、原则。对国际市场已有的商品,应采用惯用的品名,而不宜别出心裁地去发明一个;对打算出口的新产品,取名也应考虑对方的理解。商品取名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取名,如旅游鞋、运动服等。(2)以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取名,如羊毛衫、皮鞋、玻璃杯等。(3)以商品的主要成分取名,如人参蜂王浆、巧克力奶糖等。(4)以商品的外观特点取名,如蝙蝠衫、高跟鞋等。(5)以商品的制作工艺取名,如精制油、蒸馏水等。商品的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取名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高的商品,取名一般较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四、
4、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明确、具体。要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的叫法不同,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法。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一、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
5、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人们的感官直接可感觉到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长短、结构、造型、款式、色泽、光滑粗糙及味觉、嗅觉等。商品的内在质量则是指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等。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关。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会存在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的
6、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由此可见品质的重要性。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性质、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分为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一)凭样品买卖(Sales by Sample)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
7、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以标准化、规格化,难以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单纯凭样品表示品质的交易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多见。一般是规定商品的某些方面以样品为依据,如采用“色彩样品”(Colour Sample)来表示服装的色彩,采用“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来表示工艺品的造型,其他方面的质量指标则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凭样品买卖通常是由卖方提出样品,但有时也可由买方提出。按照前者所进行的交易,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该样品称之为“原样”;按后者所进行的交
8、易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亦称“来样成交”。无论是凭卖方样品买卖还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凭以成交的样品就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必须承担交货时商品的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争取凭我方样品成交,并注意取样要具有代表性。既不能以高于交货质量的样品作为成交样品,给日后的交货工作带来困难,也不能以低于交货质量的样品作为成交样品,造成经济上的损失。(2)对外寄送样品应留存复样。所谓复样(DuplicateSample), 是指选择或制造与寄送样品在品质上一致的实物。对外寄出的每一种样品或成交的样品,都应留存
9、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复样除由出口公司自存一份外,对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商品,还应另备一份送商检局备查。 (3)如货样难以保证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的字样。因为按一般法律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请求损害赔偿。(4)如按来样成交,应考虑对方来样在政治和经济上有无不良影响,还应注意我方生产技术条件和工艺水平能否做到。(5)在买方来样时,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避免发生纠纷,最好将“来样成交”改为凭“对等样品
10、”成交。所谓“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回样”,是指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或提供的,并回寄给买方确认,经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样品。这种做法实际是把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6)注意来样不要侵犯别人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磋商时,涉及工业产权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对方享有该项产权的合法权利。签合同时,为防止我方被卷入法律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由于买方来样发生侵犯第三者权利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无论凭卖方样品买卖还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的做法,即由公证机
11、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加以铅封或烫上火漆,供交易双方使用。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除少数情况是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凡按这类方式成交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相符。否则,买
12、方有权要求扣减品质差价,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粗细等。用规格来确定货物的品质进行买卖,即“凭规格买卖”。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用最广。等级(Grade)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品质。例如:皮蛋按重量大小分为套、排、特、顶、大五级,套级为每千只75公斤以上,其后每差一级,减5公斤。标准(Standard)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
13、机关、行业协会、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等制定的标准。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具备ISO 9000、ISO 14000两证的产品容易成交。ISO 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国际品质保证标准,ISO 9000证书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ISO 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控制和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而制定的环境管理标准,ISO 14000证
14、书是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潮流的环保证书,符合ISO 14000系列标准的企业成为绿色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经认可成为环保产品。两证齐全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变动,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内容也不相同。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对于某些品质容易变化的农副土产品,买卖双方有时还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简称FAQ)来表示其品质。良好平均品质即我们习惯所说的“大路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质。要注意约定哪一地
15、、哪一年的FAQ,如东北大豆,2003年收成,FAQ. 2.凭牌号或商标买卖(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牌号或商标都是以品质为基础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一种标志。牌号是商标的名称,商标是牌号的标记,两者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用牌号或商标表示品质,一般都是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信誉、品质稳定的商品,例如美加净牙膏、海尔电器等。3.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Origin)有些受自然条件和传统的生产技术影响较大的商品,由于历史较长,地区条件较好,产品质量优良,并具有一定的特色,产地名称也就成为代表该项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志。这类产品可凭产地名称进
16、行买卖,如天津红小豆、龙口粉丝等。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机、电、仪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由于其结构、性能都比较复杂,无法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必须凭说明书来详细地说明其构造、性能、用材和使用时的操作方法,并附上必要的图样照片。这种做法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此时,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无需详细填写,只需注明“详见说明书”即可,并注明所附说明书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面介绍了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商品,例如珠宝首饰、特定的工艺制品,由于其性质独特,既无法用文字表述其品质,也不便采用
17、样品交易,只能看货成交。三、进出口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品质条款的内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一般需要列明商品品名、规格或等级、标准、牌号等。凭样品成交时,则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也附列简要的规格。品质条款举例如下:例1 白籼米:碎粒(最高)25%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025%White Rice: Long-ShapedBroken Grains(max.)25%Moisture(max.) ? 15%Admixture(max.)025%例2 中国一级钨砂Chinese Tungsten Grade 1例3 盐酸四环素糖衣片250毫克 按1973年版英国药典Tetracycline
18、 HCl Tablets Sugar Coated 250mg BP 1973例4 美加净牌牙膏MAXAM Brand Dental Cream例5 中国四川榨菜Chinese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Cloth Doll: 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No.dated, 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二)订立出口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要采用能正确表示商品品质的适当方式。有些商品只适宜凭样品进行买卖,有的则需凭规格、等级、标准或说明书进行买卖。在具体业务中,如同时采用两种
19、方式,应明确以何种为准,其余仅供参考。如果能使用一种方法表示,尽量不要使用两种方法。能用其他方法表示的,尽量不使用凭样品表示。如果两种方式只是分别代表某一方面的要求,如样品表示商品的外形,规格表示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不要笼统订为“品质按样品和规格”. (2)要有生产观点,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订得过高或过低。(3)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科学性是指用词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一般不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字样,避免由于用词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灵活性是指不要订得太死、绝对化,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货物,如某些农副产品、轻
20、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这类货物,在合同中可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三:规定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536英寸范围内,均为合格。规定极限。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差异的上下极限,一般用最大、最小、最高、最低来表示。例如: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规定上下差异。例如:灰鸭毛 含绒量18%,允许上下误差1%.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为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品质指标发生一定误差是难以避免的(如
21、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这种为国际上所公认的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即认为符合合同。(4)规格项目条款,不宜订得太杂、太繁琐,只订主要表示品质的内容即可。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一、计量单位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时,必须明确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由于商品的种类和性质不同,所以采用的计量单位也不同。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1)重量(Weight),如克、公斤、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2)个数(Num
22、ber),如件、只、套、打、罗、令等。(3)长度(Length),如米、英尺、码等。(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5)体积(Volume),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6)容积(Capacity),如公升、加仑、蒲式尔等。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有所不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存在着差异。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有公制的公吨,英制的长吨,美制的
23、短吨,国际单位制没有吨这个概念,但有相应的千克。各种衡量制之间的换算关系是:1公吨0984?2长吨1102?3短吨1?000千克即1长吨为1016公吨,1短吨为0907公吨。在我国,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我国各行各业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了部分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和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
24、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律不许进口。二、计算重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商品是按重量买卖的。按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即皮重)。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的方法,也就是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这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作“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不包括包装材料的重量。有包装的商品如按净重计算时,应将包装重量扣除,即用毛重减去皮重。计算皮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25、:实际皮重(Actual Tare),即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所求得的重量。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在包装重量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若干件包装的实际重量求出平均包装重量。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有些比较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被公认。例如,装运粮食的机制麻袋,已被公认每只麻袋的重量为25磅。这种已被公认的皮重,即为习惯皮重。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即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不必过秤。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
26、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丝、棉花等。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其总重量。这种计重方法称为理论重量。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需订明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商品还需明确计量的方法,如毛重、公量等。数量条款举例如下:例1 漂白棉布25 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Bleached cotto
27、n clothing 25000 yds.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例2 中国东北大豆:6 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 Chinese northeast soybean: 6000M/T gross for net, 3%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在规定数量条款时,要注意下列事项:(一)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为了避免争议,合同中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在数量上不要用大约(About)、左右(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因为对这些词语的解释可能不一致。对计量单位的使用要完整,如
28、用吨 (Ton),则要明确是公吨(M/T),还是长吨(L/T)或短吨(S/T). 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以毛作净”. (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有些商品由于计量不易精确,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做到绝对准确。为了避免日后争执,买卖双方应事先谈妥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数量机动幅度是指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常用的数量机动幅度方法是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允许卖方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数量。一个完整的溢短装条款应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允许溢装或短装的
29、比率。第二,实际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一般都是规定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负责租整船接货的情况下,为便于同租船合同衔接,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第三,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通常都是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可根据商品和市场情况按交货时的市价计算。如果溢短装条款中未订明第三项内容的,应理解为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需要包装的商品称为包装货,不需要包装的商品称为散装货(Bulk Cargo)或裸装货(Nude Cargo). 所谓散装货,是指未加任何包装、直接付运直至销售的货物,通常适用于不需要包装即可直接进入流通
30、领域,或不容易包装或不值得包装的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等。裸装是指将商品略加捆扎或以其自身进行捆扎。裸装方式适用于一些形态上自然成件,能抵抗外界影响,或品质稳定,难以包装的货物,如钢材、木材、橡胶、车辆等。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裹货物。包装是生产的继续。凡需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国际市场上,包装好坏关系到货物售价的高低、销路的畅滞,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及其产品的声誉。同时,包装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包装亦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一、包装的种类和作
31、用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商品包装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种类型。(一)运输包装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并使之便于运输、装卸、储存和分配。运输包装的方式主要有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两种。单件运输包装是指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的包装,如纸箱、木箱、铁桶、麻袋、塑料袋等。集合运输包装又称成组化运输包装,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常见的有托盘、集装箱、集装包和集装袋。(二)销售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在销售包装上,都印有图案及文字说明,这些图案及文字,称为装潢,是销售包装的重要组成部
32、分。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具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等作用。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以及超级市场的发展,出口货物的销售包装显得日益重要。近年来,许多国家还普遍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Bar Code),使销售包装增加了结算的功能。“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超级市场的收款员只需将顾客欲购商品上所印刷的条形码标志对着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识别条形码上的信息,确定商品的名称、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结算并打印出
33、购货清单。我国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编制的EAN条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 、 691”和“692 , 凡标有“690 、 691”和“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为中国出产的物品。目前,国际市场上较流行的销售包装,按其形式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三类:便于陈列展销类,如“堆叠式包装”、“挂式包装”等;便于识别商品类,如“透明包装”、“开窗包装”等;便于使用类,如易开包装、喷雾包装等。此外,衬垫物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它的作用是防震、防碎、防潮、防锈等。
34、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应该注意的是,我国出口包装不准用报纸之类作衬垫物;有些国家不准用稻草、干草、棉絮等作为衬垫物。二、包装标志包装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和数字制作的特定记号和说明事项,其作用是便于识别货物,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以及便于收货人处理货物。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如图1-1所示。图1-1 运输包装标志(一)运输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习惯上称为“唛头”,其作用是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使有关部门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传统的运输标志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收货人标
35、志:一般为自己设计的图形和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号。(2)目的港(地):如果货物要中途转运,还应印上转运港(地),如“London Via HongKong ,表示经香港转运到伦敦。(3)件号标志:对每件货物编号后印在包装上,如No.2-800, 表示该批货物总共800件,该件货物是第二件。随着电子交换数据(EDI)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正在走向“无纸贸易”。为了方便单据的传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标准运输标志”,向全世界推荐使用。该标志取消了传统的图形,规定使用四行文字,每行不超过17个字母(包括数字和符号)。每行的内容分别代表: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参考号,如运单号、
36、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信用证号等;目的港(地); 件号。例如:GICL收货人英文缩写03/SC-6928合同号码 HUMBURG目的港 No1-100件号 在刷制运输标志时,应注意标志必须刷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并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写,不要加上任何广告性的宣传文字或图案。由于运输标志是识别货物的标志,其图形、文字、数字包括标点符号必须正确。结汇用的提单、发票等单据上的运输标志应与外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完全相同。(二)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容易破碎、损坏、变质的商品,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作出的标志。它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操作、储存过程中加以注意,如“此端向上”、“易碎,小心搬
37、运”等,如图1-2所示。(三)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对一些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在运输包装上清楚明显地标明危险性质的标志。它是由文字和特定的图案所组成的,如图1-2所示。我国目前一般按联合国组织制定的标准图案印制,并配上英文说明,如: Inflammable Gas (易燃气体)、 Poison (毒品)等。此处用链(Sling here)易碎,小心搬运(Fragile,Handle with care)不得用钩(Use no hooks)此端向上(This way up)防 热(Keep away more heat)保持干燥(Keep dr
38、y)重 心(Center or gravity)图1-2 部分指示性和警告性标志 除上述包装标志外,运输包装上一般还印有品名、毛重、净重、尺码、生产厂商和制造国等情况。三、定牌和中性包装定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有时也应客户的要求,采用这些做法。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包装上采用其指定的商标和牌号。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但对于我们已创立名牌的商品和畅销商品,则不宜接受定牌。另外,还要注意定牌可能涉及的工业产权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定牌有两种做法:
39、一种是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另一种是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不加注“中国制造”字样,即定牌中性包装。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均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或牌号。常用的中性包装有两种: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也无商标牌号;另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和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包括“包装”和“运输标志”两项。其中“包装”主要规定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40、。现举例如下:例1 木箱装,每箱20打,每打用塑料袋包装。In wooden cases of 20 dozens, each dozen in a polybag.例2 铁桶装,每桶净重100公斤。In iron drums of 100 kgs net each.例3 纸箱装,每箱10匹,每匹40码。In cartons containing 10 pcs.of 40 yds.each.例4 单层新麻袋,每袋约50公斤。In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50 kgs each.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规定,例如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wor
41、th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但此类术语含义模糊,无统一解释,容易引起争议,应避免采用。包装费用通常已包括在货价内,不需另行订明。凡合同中未规定包装费用的,即表示由卖方负担,已计入货价内。有时根据买卖双方的需要,也可约定包装费另计,由买方负担,这时合同中应确定每件包装的价格及买方支付包装费用的办法。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买方提供包装,这时合同中应作较详细的规定,说明买方将包装运交卖方的方法和时间。按国际贸易习惯,运输标志可以由卖方决定,也可以由买方指定,还可以是双方将协商同意的唛头写在合同中。如果由卖方按习惯制作,合同中只需注明“唛头由
42、卖方决定”(Shipping Mark at Sellers Option)即可。如果由买方指定,应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指定唛头的时限,并订明超过时限卖方可自行决定。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业务都是围绕合同进行的,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作为卖方,其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法律、惯例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对等义务则是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问题,是买卖双方在谈判和签约时需要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些都是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具体业务中,对于上述这些问题,一般都是通过交易中所使
43、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的。例如国际贸易的商品单价都是这样表示的:“每公吨200美元CIF New York 、“每箱280港元FOB广州”,亦即除了计量单位、货币符号和单位金额外,还必须加上几个缩写的外文字母并附上一个地点名称,这几个外文字母就是贸易术语。这是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都必须明确的。一旦确定了采用什么术语,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都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无需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因此,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正确应用这些术语来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合理规定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
44、义、作用及分类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所谓贸易术语(Trade Terms),就是指用一个英文短语或英文缩写字母(如Free On Board或缩写为FOB)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货物从生产者手里转移到国外消费者手中,这中间要经过长途运输、多道关卡,牵涉银行、商检、海关、保险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支付诸如运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货物还可能遭受各种风险损失。这许多的工作由谁去办,费用由谁负担,发生的风险由谁承担,都是买卖双方在洽商和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的。贸易术语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
45、来的。因此,每一个贸易术语都包含了以下三大内容:(1)责任划分问题。包括卖方如何交货(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凭单交货还是实际交货), 买方如何收货;从卖方交货到买方收货过程中必须办理的许多工作(如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商检、报关、投保、租船订舱、装卸货物等)由谁负责,以及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2)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需要支付许多费用(如进出口关税、仓储费、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各项杂费等),这些费用分别由谁负担。 (3)风险划分问题。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特别是长途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发生意外,遭受损失,这些风险应由谁承担。这就需要在整个交接过程中划一条界限,以明
46、确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因此,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定价的高低,所以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也有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综上所述,由于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涉及的种种问题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所以,在进出口交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商的内容和过程,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省费用开支,并有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二、贸易术语的分类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影响最为广泛、运用最普遍的,其2000年版本INCOTERMS 2000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对这13种贸易术语,为了
47、便于区别,可根据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一)按交货的地点不同分1.在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归纳的13种贸易术语中,有8种是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交货,它们是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和CIP。根据开头字母的不同,它们又可分为E组、F组和C组。按这8种术语成交的合同被称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只负责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按约定的交货地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在上述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时起,承担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归纳的13种贸易术语中,前8种均是卖方在出
48、口国完成交货义务,其余5种则是在进口国边境、港口或内地完成交货义务。这5种术语是DAF, DES, DEQ, DDU和DDP。它们都是以字母D开头,因此同属于D组。凡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被称为“到货合同”,即卖方须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从启运地运到进口国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约定的目的地为界。(二)按交货形式的不同分1.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即卖方需要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才算完成其交货义务,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这类术语有EXW, FAS, DES, DEQ, DAF, DDU和DDP共7种。2.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