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品课件:6冲刺预测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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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考点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无资质、超资质、骗资质、伪造和出借资质及有关人员不具备资格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贿标、串标、骗标、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指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标准、节能施工、不检测、不出具质保书或不保修)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报告、培训、标志、安全说明)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15年真题】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的有( )。 A.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环境事故的

2、B.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C.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D.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E.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A属于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不应选,其余选项都属于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考点二:建造师不良认定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行为(义务)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

3、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考点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的时限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长于6个月的,从其决定。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一般行政处罚都属于公告范围,【2015年真题】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 )。 A.6个月

4、 B.1年 C.2年 D.3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下列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可以公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公布的变更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布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

5、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2016年新增内容】 1.建设工程发包新增规定(P104) 2.违法发包的界定(P104) 3.转包的界定(P109) 4.违法分包的界定(P109) 5.挂靠行为的界定(P109) 6.“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P112),1.建设工程发包新增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6、及补充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2.违法发包的界定(七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建设单位违反施工

7、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3.转包的界定(七类)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劳务分包单

8、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4.违法分包的界定(七类)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

9、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5.挂靠行为的界定(七条)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10、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6.转包、违法分包、

11、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的处罚规定,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第三节 相关合同制度,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考点一:(1)合同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真题】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 )。 A.要式合同 B.实践合同 C.有偿合同 D.双务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分类。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

1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参见教材P121。,考点一:(2)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真题】根据合同法,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 A.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B.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答案】: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要约。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参见教材P123。,考点二

13、:(1) 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七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考点二:(1) 建设工程工期 暂停施工: 发承包双方谁的原因,谁承担增加费用。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仍未复工,视为承包人不履行主要义务(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情况紧急,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24小时发出指示,逾期视为同意。,竣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按约定日期。 实际竣工日:(司法解释):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

14、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考点二:(2) 工程款的支付 结算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支付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竣工结算资料; (2)发包人审核; (3)发包人通过银行支付。,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黑白合同处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解释)。,【工程价款的支付】(2016年新增考点) 预付工程款按照

15、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竣工结算流程】(2016年新增考点),【工程结算】发包方未答复结算文件的处理(2016年新增考点)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结算相关规定】(2016年新增考点) 流程中的期限,双方可约定 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16、【2015年真题】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17、持。参见教材P130。,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价款(司法解释)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文件中工程价款。 工程量争议结算(司法解释) 首先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司法解释)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无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利息计付时间从工程款应付之日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下列视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

18、日; (3)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垫资的处理(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015年真题】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约定由建筑公司预先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后两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法院应( )。 A.对该诉

19、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B.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C.对该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D.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参见教材P130。,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拍卖/折价所得)(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

20、之日起计算,【重点难点】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购房人先于施工单位),【重点难点】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重点难点】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建

21、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5年真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分别为2013年3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20日工程实际竣工。由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欲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最迟必须在( )前行使。 A.2013年9月1日 B.2015年4月1日 C.2015年4月20日 D.2015年10月2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价款的支付。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承包

22、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4年10月20日实际竣工,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为6个月。参见教材P131。,考点二:(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需证明有违约和损失数额)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只需证明违约和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考点二:(3)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赔偿不超过订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守约方没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陪),(1)内容、形式不合法:无效 (2)主体不合格:待定 (3)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变更、可撤销,考点三:(1) 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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