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主讲:安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课前提示:合同体系及分包合同的管理做一般了解 掌握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重点掌握工程变更。程序、变更造价管理等在案例题中出题频率高。,公路项目的合同体系结构 一、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 业主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核心合同”,业主又处于合同体系中的“核心位置”。,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1分包合同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人的名单和工程规模,供业主审查;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人,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图1B420121-2承包商的
2、主要合同关系图,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方法 一、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三、承包商的施工合同管理 1认
3、真编制投标文件。 (1)确定投标方式,联合投标还是单独投标。 (2)确定投标策略,根据掌握的信息,充分分析论证后决定是投保险标,还是投风险标;常规价格标,还是高价标或低价标。,(3)确定报价策略,根据具体评标办法采用相应的报价策略,特别注意不平衡报价技巧的灵活、适度运用。 (4)认真做好招标文件及合同条件的审查工作,全面、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切实履行合同义务,3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部门职责和工作岗位制度。 (2)合同管理的授权和内部会签制度。 (3)合同审查批准制度。 (4)印鉴及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5)合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6)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公路工
4、程分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分包合同 二、分包工程的管理 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 2将分包工程列入工地会议议程 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 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监理人应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分包工程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由承包人采取措施处理。,三、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工程的支付,应由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报送该阶段施工的付款申请单,承包人经过审核后,将其列入施工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内一并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
5、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支付要求,必须通过承包人。发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须通过承包人。 3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 监理人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必须通过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分包工程的变更要求,也必须由承包人提出。,4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还是承包人的责任,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是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的改变,包括设计变更、
6、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其产生原因有主观原因,如设计工作粗糙;有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的事故、由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二、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三、变更程序 (一)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
7、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
8、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d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二)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合同条款中“工期提前”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三)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通常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所谓一般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
9、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大致如下: (1)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等分析,必要时附上有关的变更设计资料。,(2)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4)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5)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重要工程变更通常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在
10、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如果超过业主批准的总额,监理工程师应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请求业主作进一步的批准或授权。,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甚至投资估算)的工程变更。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四、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 (一)变更估价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二)变更的估价原则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
11、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12、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公路项目施工索赔管理 一、工期延误的分类 (一)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或失误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是指既不是承包商也不是业主的原因,而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获得一定的工期延长作为补偿,但一般得不到经济补偿。 3不可原谅的延误 不可原谅的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
13、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但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而且由这种延误造成的损失全部都要由承包商来负责。,(二)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路线上划分 1关键性延误 关键性延误是位于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关键性延误肯定会导致总工期的延长,如果是可原谅的延误应该给予承包商工期补偿。,2非关键性延误 非关键性延误是位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一般而言,当其延误时间没有超过总时差时,便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长,即使是可原谅的延误,只要其延误不造成总工期的延长,承包商仍然得不到工期补偿。只有超过总时差时,才对其超过部分予以延期。,(三)按照延误发生的时间划分 1单一性延误 单一性延误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干扰事件独立发生。
14、由于时间单一,其处理的关键在于时间原始责任或风险承担的认定。,2.共同延误 如果多个索赔事件在一段时段内同时发生,而这些事件又分别属于应由业主、承包商分别承担责任的过错或风险,则称之为共同延误或多事件交叉延误。共同延误又可按照多个事件发生的时间关系分为: 同时性延误。 交错性延误。,二、共同延误的责任归属原则 下面介绍常用的共同延误责任归属原则,它们一般可用来确定关键路径上共同延误责任的归属,适用于同一工序和不同工序中。 (一)初始事件原则 (二)不利于承包商原则,共同延误有以下几种组合: 1.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不能要求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2.不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
15、同时存在,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延长。 3.不可补偿延误与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延长,但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4.两项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三)责任分摊原则 责任分摊原则:当交叉时段内的事件由业主、承包商共同承担责任时,按各干扰事件对干扰结果的影响分摊责任,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四)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 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工期索赔业主责任优先,费用索赔承包商责任优先。 即: 1在多事件交叉时段内,对于工期索赔,只要存在业主责任或风险,即给予承包商工期补偿。 2只要在交叉时段存在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则承包商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3只要在交叉时段存在承包商责任,业主索赔成立。,谢谢收看 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