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文档编号:4358936 上传时间:2022-12-02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5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前言中小学校、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具多发性、普遍性,往往由于处置不当,或者事后处理过程中学生家长、幼儿家长与学校认识、分歧过大未能妥善处理,造成家长到校闹事、上访,既影响社会秩序、也给学校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即使最终得以处理,也给学校的声誉、经济造成很大损失。因此事前做好预防,事发及时处置,妥善应对,事后赔偿时分清责任,合理担责是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引起重视的。下面就此与大家作简单的交流。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12)21435678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因学生

2、之间的嬉戏、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因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因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原则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2/12)因学生或幼儿园小朋友年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学校对其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监护责任;相应地,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及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60

3、160条条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受害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学校有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校在举证能力上占优势,法院会要求学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比如要求提供相关规章制度、值班记录、音像视频资料等,但对于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学校、幼儿园有无过错、应否担责时由谁举证的总原则。原则二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3/12)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幼儿园对其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及监护责任,相应地,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及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60160条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责

4、任,也即推定学校、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学校、幼儿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方能免责。认定学校、幼儿园有无过错、应否担责时由谁举证的总原则。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4/12)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首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这也是对学校、幼儿园开办者的总体要求。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提供给学生的学具(即硬件方面)不符合国

5、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即软件方面),因此而发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同时,因硬件设施不合格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向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同时,因硬件设施不合格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向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向施工者、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向施工者、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再次,学校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虽然造成了人身伤害,但设施、设备本身复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学校免责情形,但学校有举证责任。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5/12)2八类

6、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对此因属于上课时间和课间休息、课余时间而不同。(1)上课时间,教师有监管职责,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2)课余时间或课间休息,如果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教师是可以不在场的,但知道后是否及时制止、处置则是应予考虑的,如果平常间已进行了校规校纪教育,教师又及时予以制止、处置,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可以不担责。如果是幼儿园或十周岁以下的低年级学生,不应脱离教师的监控,如果教师脱管,则学校有过错,应当担责。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6/12)3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

7、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者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此时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学校应担责。如果是与教学、管理行为无关的行为,则不是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学校不担责。因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7/12)4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或者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8、学校发现却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担责。对此,应确认学校的“知道”、“应当知道”、“不知道”,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已经告知了学校,则学校是明知的,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虽未告知,但从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表现等已经可以看出异常状况而学校未引起注意,则学校属应知。但无论学校知道与否,应否担责,对于学生在校出现的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学校都应及时救治,否则,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也应担责。因突发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8/12)5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意外事

9、件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且不可避免的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及来自校外的突发、偶发事件属意外事件,学校履行了适当的、相应的职责,并未有任何过错,学校无责任。但学校对于受伤学生应在现有条件下进行避险、救助,否则,如果因此而导致伤情加重,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未尽事后救助义务而担责)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9/12)6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如果学生由于与学校有关的原因而自杀,如教师或工作人员的侮辱、体罚、对违纪学生处罚明显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则学

10、校有过错,应担责,或者学校已经发现学生情绪异常,可能自杀而未及时疏导,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0/12)7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需考察校外人员是如何进入学校的,如果学校安保工作、安保措施有疏漏,或者相关安保人员未尽职责,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则学校有过错。或者虽然学校对于校外人员的进入没有过错,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伤害事故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1/12)8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

11、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一)一般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校外有下列四种情形:(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12/12)8八类具体伤害事故中学校、幼儿园应承担责任(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即责任认定。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二)校外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下列特殊情况除外:(1)如果学校采取集体措施、集体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者教育行政部门颁布规

12、定要求学生集体上学、放学,而学校未组织学生集体上学、放学而发生事故,则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如山区、偏远农村要求学校安排校车接送)(2)如果学生离校是为了完成学校布置的诸如社会实践、调查、考察、实习等任务,而教师布置这些任务有不适当之处,从而发生伤害事故。(3)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未与监护人办好交接,将晚离校的小学生、幼儿交于无关人员或让其自行离校而发生伤害事故。(4)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侵权人也是校外人员,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牵连,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条及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13、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款之规定,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故法律责任(1/7)(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三)行政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2/7)1.1.经济赔偿经济赔偿(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医疗费。凭医嘱及正式医疗发票给付。(2)护理费: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必要的护理,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应进行司法鉴定予以确定,护理等级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

14、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一般为一人,需要二人以上护理的需有医疗机构意见。费用标准,如果由医疗机构护工护理,则根据其收费标准计算,由家人、亲属护理的,护理人员本身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参照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伙食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目前贵州省为每天100元。(4)营养费:一般而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即为住院期间营养费,不另行计算;出院后根据医疗机构意见需增加营养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营养期,标准一般低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交通、食宿费一般指患者需到外地就医或检查、鉴定而产生的食宿、交通费,若本地就医则酌情考虑交通费用。(

15、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3/7)(6)残疾赔偿费:根据伤残等级及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上年度平均收入计算,有些地区已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同一案城镇标准计算,还有在同一伤害事故中多人受伤、其中有农村户口又有城镇户口的,也同一按城镇标准计算。另外,鉴定意见需审查所适用的定残标准,自2017年起,已经同一了订残标准。(7)残疾用具费(8)残疾护理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标准:A、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受害人因

16、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C、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9)丧葬费,为上半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6个月平均工资。(10)死亡补偿费:按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上年度平均收入计算20年,有些地区已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同一案城镇标准计算,还有在同一伤害事故中多人受伤、其中有农村户口又有城镇户口的,也同一按城镇标准计算。2.2.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二)刑事刑事责任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4/7)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刑法第一百

17、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二二)刑事刑事责任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5/7)2.故意伤害罪 一般为教师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构成,导致学生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造

18、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或死刑。特别残忍手段及严重残疾的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刑法中的“严重残疾”作出规定,只有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

19、,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6/7)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教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教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公公务人员务人员”,学生则是管理相对人。,学生则是管理相对人。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其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1.学校承担的因其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担的行政责任;2.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中责任人员的行政公务员的行政责任;3.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其他学生伤害的责任。(三三)行政行政责任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7/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1.第三十二条,对学校的直

20、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2.第三十三条,对忽视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顿而拒不改正的学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3.第三十四条,因政府举办的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学校用房项目建设、维修、或者负责学校设备采购的人员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忽视学校安全工作,明知学校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4.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学校纪律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的校纪处分,以批评教育为主,且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能开除。5.第二十七条,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

21、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的追偿责任追偿责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的追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想当然认为他们就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的追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想当然认为他们就应当全额赔偿学校损失。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当全额赔偿学校损失。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追偿金额以学校损害赔偿金额为限,而且,学校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应列入追偿范围;二,追偿的金额的多少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工资收入。酌情考虑其家庭生活费用,追偿金额的执行只针对个人工资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及其收益。(三三)行政行政责任责任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

22、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1.通知家长、与目睹整个急救现场的其他学生或成人进行沟通;2.及时救助,必要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3.安抚其他学生或幼儿情绪,避免造成恐慌;4.固定、收集、保留证据(1)调取监控、视频资料;(2)固定在场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证言;(3)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报告,而这些部门介入也可以固定相关证据;(4)收集、固定相关书面证据(如教案、教师的教学、工作记录、相关规章制度等);6.引导受害方进入司法程序,应对诉讼。5.分清责任情况下,寻求和解、调解处理,避 免影响扩散;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1

23、.对于学校而言(1)完善相关设施、教具、学具的进货渠道,保留相关销售、加工合同、票据、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一方面可以证明自己相关设施的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日后追偿的依据。(2)制定、完善校内安全管理、消防、门卫值班制度、校规校纪,并进行公示。(3)定岗定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员。(4)随时检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2.对于学生而言(1)询问、了解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必要时可进行入学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随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身体变化、情绪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家长,与家长协调配合。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

24、故案例法条(1/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期间受到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到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25、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伤害事故案例法条(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法释【20032003】2020号)号)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伤害事故案例法条(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1988年年4 4月月2 2日)日)160.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伤害事故案例法条(4/4)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的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课件.ppt)为本站会员(晟晟文业)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