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宣導資料桃園縣立平南國民中學桃園縣立平南國民中學資料製作資料製作:呂呂主任主任 淑淑 惠惠 報報 告告 人人:曾校長曾校長 安安 煌煌教育人員法定通報表教育人員法定通報表n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與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害事件)n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兒少保護老人虐待其他 (p.s.含學生遭受家暴或目睹家暴)n性侵害犯罪事件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通報表 小叮嚀小叮嚀:以上表格可於學校網頁下載,或洽輔導室;盡可能將所知道的線索填表,不完整亦無妨,以24小時內通報為優先原則。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定義
2、: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象對象: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對象:p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p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p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通報項目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一)第(一)第26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2款。款。(二)第(二)第
3、28條第條第1項。項。(三)第(三)第30條:第條:第款。款。(四)第(四)第36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款。款。(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以下依據法規說明應通報之各項情形【以下依據法規說明應通報之各項情形】p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34條p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p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p第一項(上述)場所之負
4、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以上為第28條)p充當上述場所之侍應。(第3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1-5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 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 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6-10項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 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 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 危險物品。兒童及少年福利
5、法第30條11-12項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13-15項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p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
6、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四項已於上述各點詳述)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性侵害犯罪事件性侵害犯罪事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n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
7、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第4條條 n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n前項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詳實填載,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教育人員法定通報注意事項教育人員法定通報注意事項n教育人員(含校長、教職員)知悉或受理後,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桃園縣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tel:3322111 fax:3320156n內政部婦幼保護專線113n通報方式以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為之均可。n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n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n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教育人員法定通報注意事項教育人員法定通報注意事項n上班期間須通報案件可洽輔導室協助處理。n週假日下班後非緊急案件可自行通報或隔日上班時洽輔導室協助處理(24hrs之內)。n假日或緊急案件,請直接通報桃園縣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或113專線,並於上班時知會輔導室列案追蹤。n如有緊急危難,請直接撥打110報案。建議您建議您 謝 謝 聆 聽 敬 請 協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