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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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审判的概念一、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辨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审判的任务二、审判的任务 (一)正确行使国家具体刑罚权 (二)维护社会秩序 (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扩大办案效益v 三、刑事审判原则v (一)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 、含义:v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v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做在场原则,它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

2、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vv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v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v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v (1)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4)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自终参加审判,

3、不得中途更换。v v (二)辩论原则(二)辩论原则v 、辩论原则及其构成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v (1)辩论内容,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2)辩论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3)辩论方式,首先,应当是口头的,控、辩双方各自努力阐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观点,其次是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的思想和看法形成实质性的激烈交锋。v 2、理论基础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

4、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v (三)集中审理原则(三)集中审理原则v 1、概念及含义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v 2.意义(1)可以避免审判拖延,使案件及早审结,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2)可以防止来自庭外的不正当干扰,保证法官从开庭连续审理中获得对案件清晰、完整的印象,防止同其他案件混淆,以保证实现公正的裁决。v

5、(四)一事不再理原则(四)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行为再行审理。v这一原则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审判原则,并一直为后世所沿袭。v 意义:(1)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2)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v (五)控辩平等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控辩平等是指在刑事审判的控辩审三方组合中,控诉方与被告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具体而言是指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v (六)法官中立原则(六)法官中立原则 1、法官不负举证或证明责任 v 2、法官指挥审判不能介入实质性的调查,只能在程序上把握。v

6、 3、法官在程序上指挥审判也要特别注意维护公正。v 4、为了维护法官有效听审,需要维护法官在庭审中的绝对权威。v (七)自由心证原则(七)自由心证原则v (八)审判公开原则(八)审判公开原则 1、法律依据v (1)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v (2)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v 2、含义v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v 3、公开范围v (1)案件范围(例外)v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v 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v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

7、4周岁以上不满16周 v 岁,一律不公开v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对其他未成年人有教育意义的,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v 商业秘密:需要当事人申请。(高法解释第121条第二款: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v (2)公开对象范围v 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v 公民和社会v 公民仅指中国公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外国人如要求旁听,应向我国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法院共同协商后,凭法院发给的旁听证进行旁听。v (高法解释第122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人被告人

8、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v (3)公开阶段v 审理一般公开(二审程序一般书面审理)v 评议一律不公开v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四、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四、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 意义:(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对公诉案件的

9、审查 (一)审查的概念和任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的任务在于通过审查,解决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是否将被告人正式交付法庭审判。(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诉案件的程序审查主要包括: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

10、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第(2)项至(6)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且附有证据目

11、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v v 3、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注意:(1)法院的审查期限,按普通程序为7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为3日,且要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2)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足的,可以通知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补送,但人民法院不得以材料不足为由不开庭审判。二、开庭审判前的

12、准备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的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三、法庭审判的阶段三、法庭审判的阶段 (一)法庭审判的概念和特点 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庭)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辨双

13、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法庭审判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具有一下主要特征:1、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强化了控辨双方的举证和辩论;2、强化控辨职能的同时,重视、保留了审判职能的主导作用,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二)法庭审判的主要步骤 1、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包括:(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3

1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的诉讼权利;(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辨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4)询问证人、鉴

15、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的证据(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辨双方进行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5、评议和宣判 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

16、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应当征求控辨双方的意见,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辩论。(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

17、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或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8)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

18、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上述规定作出裁判。宣告分为当庭审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判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

19、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四、与法庭审判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法庭审判笔录 法庭审判笔录是由法院书记员制作的记载全部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二)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三)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

20、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5、被告人因病而神志不清或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6、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7、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等。v中止审理v 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停审理,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v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

21、1条的规定,审判过程中可以使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v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v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v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检规则第349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应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四)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22、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第三节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应当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

23、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对自诉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点需要予以注意:(1)在我国,自诉案件的受理即自诉案件的立案,是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审查的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15日以内。(2)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如果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

24、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二、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

25、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5、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6、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

26、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四节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称,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具有重要意义:1、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使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下列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

27、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2条规定: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三、简易程序特点三、简易程序特点 1、只适用第一审程序;2、只适用基层法院

28、 3、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在适用案件上,只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5、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规定限制。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庭审环节不能取消;8、在宣判形式上,原则上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4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

29、院应当将案卷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从收到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公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作了一些新的调整:1、适用案件范围:(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2、程序运作上的特征: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四、普通程

30、序简化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推出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一)适用案件范围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但是下列案件除外:(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 (7)其他不宜适用的。(二)适用的程序(见解释)v第五节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

31、定和决定 一、判决 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二、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在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只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也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适用审判程序终结时,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3、适用的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而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裁定适用某些实体性问题主要是指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等 三、决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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