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学第二十五章-公-证-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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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则。它是明确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正确性、有效性的必要法律措施。1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的一般程序公证的一般程序 一 申 请 申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一)申 请人 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人,称为 申 请人。(二)申 请的方式 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向 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2(三)申 请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 份证明,

2、法人资 格证明 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 申 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需公证的 文书,如 合同、遗嘱、毕业证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3二 受理 受理公证机构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应予受理。登记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将不予受理。4三 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 具公证书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一)

3、公证审查的内 容 公证机构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的人数、身 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5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需公证的文书一般为正式的法律文体,其内 容不仅应真实、合法,同时还应十分严谨,不能有遗漏和相互矛盾之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这类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产权证明、出 生或死亡证明 书、亲属关系证明、知情人的证明 材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 证据材料。6(二)公证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 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事

4、实材料,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公证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向其讲明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调取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案、符号等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 事实真实性的 书面材料。7 调取物证物证是以物体的外形、质量、特征、痕迹及所在位置等证明公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调取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和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公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指公证员 对公证事项有关的客观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拍 照、测量等勘验活动。鉴定鉴定是指专门部门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 某些专门性问 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活动。8四 出 证

5、 出 具公证书,简称“出 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 批、制作、发行公证书的 活动。(一)出 证的条件 出 证的条件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出证条件公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9()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证法 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事实和文书真实无误。()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公证法 规定的

6、其他条件。10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和文本相符公证的出证条件()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出证条件。()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出证条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 币、物品 或有价证券为 内 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11(二)审批 为了保证公证书的质量,防止公证员工作中 的 失误,出 具公证书除了 应符合上述出证条件外,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 批。(三)公证书的制作和送达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证

7、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公证书的制作制作公证书的程序主要包括:草拟、审批、编号、打印、盖章等。()草拟公证书。草拟公证书是制作公证书的 第一道程序。12()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审批是适应我国公证工作的 特点,为 了 保证公证书的质量,防止公证员 工作中 的失误,而设定的一道不可缺少的 工作环节。()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应在法定期限内 制作完毕。13 公证书的送达公证书的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制成的公证书或其他公证决定按照法律的要求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活动。(四)公证书的效力 根据 公证法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公证书应当 按照国 务院司 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

8、。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对公证机构、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国 家(如法院)产生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撤回。14五 公证争议处理(一)提出 复查申 请 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的相关规定,当 事人认为 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 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复查。(二)复查处理办法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 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15()公证书 的 内 容合法、正 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 的,应当 收回 公证书。()公证书的基本内 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作出

9、撤销公证书的 处理决定。()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 具补正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 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16一 公证特别程序的概念、性质和适用 公证特别程序是公证机构在办理特定公证事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程序。二 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 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 标投标、拍 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 17三 办理遗嘱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

10、性、合法性的活动。()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是立嘱人。()公证程序规则 第 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 由 二人共同办理。()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不得对外泄露立嘱人的立嘱行为和遗嘱的内容。()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18四 提存公证的特别规定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提存标的物的验收。()公证期限。()通知和公告。()提存标的物的 保管。()拍卖。()领取。()取回和上交。19五 公证机构调解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的调解是指公

11、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公证过程中发生的纠 纷,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 事人消除纠 纷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 第 条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20一 涉外公证概述(一)涉外公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关系的当事人、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涉外因素的公证证明活动。(二)涉外公证的分类 为便于对涉外公证的了 解,根据公证书的用途,涉外公证可分为 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第三节第三节 涉外公证程序涉外公证程序 21()涉外民事公证是相对于国内民事公证而言

12、的,是指公证当 事人、所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涉及外国 的 民事公证。()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公证的当 事人、所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 地诸因 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涉及国外的经济公证。22(三)涉外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 涉外公证文书的域外效力是指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与 国 内 相 同 的 法律证明力。(四)我国法律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 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 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国内公证机构;二是依照国际惯例,办理一些与其驻在国相关的涉外公证业务的 我国 驻外使、领馆。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涉外公证文书根据使用

13、国 的 有关规定和 要求,应当送有关机构办理认证。23 涉外公证书的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 第 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二 涉外公证机构和涉外公证员 为了保证涉外公证文书的质量,维护我国 公证机构在国 际上的 信誉,同 时为了方便办理使领馆认证,司 法部规定,涉外公证必须由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24()涉外公证机构是指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条件并且履行了 有关审批、备案程序的公证机构。()涉外公证员是指已经取得了涉外公证员资格并且履行有关的 审 批、备案程序的公证员。()涉外公证机构、涉外公证员备案制度。25三 涉外公证文书 涉外公证文书是办理涉外公证而

14、出具的公证文书,通常是指发往域外使用,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一般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由 涉外公证员 制作并签字或加盖签名 章。()涉外公证文书通常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公证书应当使用公证专用 纸。()根据有些国家的要求,发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还需附证明 公证书译文与公证书中文本相符的证词与证词译文。26()涉外公证文书制作的排列顺序是:公证书封面;所证明文件的中文版;公证书;所证明文件的译文;公证书译文;公证书封底。()涉外公证文书必须加盖公证机构钢印,并且从公证书封面垂直加 盖直至封底,钢印的位置在公证书的左下方;公证书需要加照片的,应

15、当贴在公证书的左下方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27四 涉外公证业务 我国目前的涉外公证业务主要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一)涉外民事公证 目前常见的涉外民事公证主要有:继承公证、收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公证、经历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出 生公证、死亡公证、生存公证、委托书公证、国籍公证、驾驶执照公证、声明 书公证、职称公证、律师资格公证、选票公证等。28(二)涉外经济公证 目前常见的涉外经济公证对象有:法人资 格、法定代表人身 份、公司 章程、资信证明、公司 人员 技术状况、银行保函、纳 税结 果、授权委托书、商 标注 册证书、工程资历、证据保全、涉外经济合同。29五 涉

16、港、澳公证 涉港、澳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具有涉港、澳诸因 素的 公证。(一)关于涉港、澳公证的特别规定 就目 前来讲,我国涉港、澳公证具有以下特别规定:()在适用法律上,既要遵守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也 要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管辖上,公证业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30()办理具有涉及港、澳因素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机构、公证员 办理。()具有涉港、澳因素的公证事项的审批,适用涉外公证审批程序。()涉港、澳公证文书需要使用公证专用纸,并加

17、盖钢印。()内地发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公证文书,可根据当 事人的 要求附英文译文或葡萄牙文译文。31(二)委托公证人制度 为方便港澳居民、法人、在港澳人士到内地处理民事及经济事务,有效地维护港、澳地区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澳地区 与 内 地的 经济繁荣,我国对涉港、澳的公证采取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委托公证人制度的含义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依据司 法部授权。关于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和委托公证文书的效力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 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32 司法部委托的澳门机构澳门居民到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证明的出具有以 下几种方式

18、:“四 社团”出 具的证明。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 中 华教育会、澳门 中 华总 商会、澳门 街坊会联合总会可以为本社团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证明。“三个立契官 公署”、“四个民事登记局”出 具的证明。澳门 私人公证人出 具的 证明。司 法部设在澳门的“中 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 具的证明。33六 涉台公证 涉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中国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一)涉台公证的特殊规定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的日 益扩大,经贸 关系 不断发展,涉台 公证的 地位日 益突出。(二)办理涉台公证应当注意的问 题()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和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

19、书,同 时要注意公证书的 行文用语。()要严格审查公证的管辖。()要处理好公证机构独立办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关系。34()对去台人员和台胞向公证机构提供的出自台湾不同 部门 的 证明 文件,作为证据采用时,须注意其证据效力和可靠程度。()公证机构办理涉台 继承、收养、婚姻状况、亲属 关系 公证要特别 注意法律适用问 题。35(三)涉台公证文书 涉台公证文书的内容应结合两岸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内地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台湾地区的有关要求。(四)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 为了防止海峡两岸公证文书相互使用中的错、假证问 题,确 保文书的 真实性。36()公证书副本寄送。查证协议 规定了 继承、收养、婚姻、抚养、定居、死亡、出 生、委托、学历、财产权利 项公证须寄送公证书副 本。()查证。查证就是当使用部门对公证文书的 真实性发生疑问 后,退回 原出 证机关核查的 一个程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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