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醫療機構工作職場的法律關係從性騷擾談起係從性騷擾談起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副院長 王炯琅醫師Chiung-Lang Wang MD.MPH.LLM.Deputy superintendent,Taipei Hospital,DOH depu00460ptph.doh.gov.tw王炯琅 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 兼任主治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婦產科主任 教育部 部定講師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醫療法制暨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 理事 台北縣醫師懲戒委員會 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醫事法律講師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 國立台灣大學醫療機構
2、管理研究所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Gender Blindness 不是兩性齊頭平等,性別差異是存在的 需要瞭解和體貼-感覺舒服而自在 性別權力測度(Taiwan):19/94(2nd in Asia)性別發展指數(Taiwan):20/158(3rd in Asia)充分尊重與設身處地考量醫療服務接受者的背景背景與需求與需求 例子:更衣檢查胸部X光性騷擾定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3、權益之條件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騷擾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定義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4、有關權益之條件。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類型之共同點 1.敵意的環境或/且交換式性騷擾。2.與性或性別偏見/歧視有關。3.違反他人之意願,且不受歡迎。4.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性騷擾防治法 2006年2月5日施行 性騷擾諮詢專線 113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 0條)該向哪個單位求助?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5、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造成交換式性騷擾,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但有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職場上或校園中的性騷擾事件,若非屬上述3點所列情事,或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受到性騷擾者,便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
6、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知道加害人有所屬單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發生性騷擾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嗎?性騷擾事件亦常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善良風俗事件,被害人若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自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警察機關自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以助於即時調查及保全證據以助於即時調查及保全證據。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
7、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查。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強制觸摸),則屬刑事案件,警察機關應立即調查處理,並詢被害人意願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性騷擾防治法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若接獲非所管轄之性騷擾申訴案件(非加害人所屬單位),該如何處理?非加害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8、市)主管機關。如:在美術館遭到不明人士性騷擾,向美術館申訴,加害人雖非美術館所屬人員,館方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協助申訴人填妥申訴書,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緊急處理之內涵,包括及時糾正及補救措施,避免加害行為持續進行,倘加害人仍在現場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哪些情形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哪些情形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可以不受理性騷擾申訴?直轄市、僱用人可以不受理性騷擾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不受理再申訴?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14日內補正者。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
9、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性騷擾事件的諮詢管道有哪些?民眾若對性騷擾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訴處理流程有疑義,可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如逕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人員亦會提供諮詢服務。性騷擾事件的調查程序及時程有哪些?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性騷擾之申訴經依本法第13條移由警察機關調查者,警察機關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前2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
10、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事件的調查人員有哪些資格限制?組織成員或受雇人達30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調查單位成員如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2分之1,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對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不服者,如何救濟?被害人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如何確保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的隱私?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
11、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對於性騷擾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對於性騷擾事件當事人,有哪些協助措施?事件當事人,有哪些協助措施?相關單位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性騷擾事件若調查屬實,對於加害人性騷擾事件若調查屬實,對於加害人有哪些懲處規定?有哪些懲處規定?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罰鍰至2分之1。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