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提纲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 三、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条款 四、建筑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 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宪法民商法民商法经济法经济法刑法刑法行政法行政法社会法社会法诉讼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
2、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劳动法劳动法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 建筑法建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形式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更具有个性和针对性,优先适用特别法 新法优于旧法
3、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4、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单
5、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参与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这里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文予以导读和学习。建议工作中对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并自觉遵守和维护并自觉遵守和维护。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
6、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
7、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在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
8、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二、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
9、,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三、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条款 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10、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三、建筑法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条款四、建筑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11、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12、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3、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14、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见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15、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
16、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17、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
18、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9、;(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20、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21、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
22、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则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23、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
24、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国家鼓励
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6、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27、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增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及安全意识、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与安全行为,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有效控制、减少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条例对质量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具体,处罚力度大。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8、管理条例:一是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四是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因此,加强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遵法守法的观念,强化依法进行建设和管理的观念,不论是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管理人员,还是对建设工程本身,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希望大家都能够以此来提高我们自身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且不断提高我们管理的水平,保证我们建设工程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