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目 录123441234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新技术应用案例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与职业范围4新近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123456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有关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2、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1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3、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
4、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5、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注意: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word文档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
6、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 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本附件所列样式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样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样式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样式基本一致,封面和内页第1页、第11页中有关内容改为对应类别。证书尺寸为12.517.6cm。建
7、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
8、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八、
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10、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
11、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12、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13、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14、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
15、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
16、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四、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
17、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
18、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
19、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
20、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
21、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22、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
23、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4、罚款。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
25、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
26、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发未对危
27、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规定结束)建筑工程新
28、法规、新技术标准1七、有关问题通知1.危大工程(1)基础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
29、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异型脚手架工程。(5)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7)其他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
30、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31、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吊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5)拆除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
32、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7)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专项施工方案(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
3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措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4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
34、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5专家论证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6验收人员(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建筑工
35、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7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一、背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3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
36、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
3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内容(一)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1)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选用具有国
38、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4)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5)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2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39、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
40、完好有效。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
41、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
42、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
4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44、,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
45、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四)执法监督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
46、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
47、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五)法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
48、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
49、个人财物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一、背景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水平的提高,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方法而制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等级的评价。4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内容(一)评价基础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实施目标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控制手段,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加强对原材料、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结构安全、功能效果检验,具有完整的施工控制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3工程质量验收应完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
50、能、建筑节能和观感质量等进行综合核查。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评价体系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六个部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2每个评价部分应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工作量及重要程度给出相应的权重,其权重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工程评价部分权重(%)工程评价部分权重(%)地基和基础工程10装饰装修工程15主题结构工程40安装工程20屋面工程5安装工程10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3每个评价部分应按工程质量的特点,分为性能检测、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