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人身保险合同课件分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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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原理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原理与人身保险合同1第一章 保险原理2一、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3二、保险的要素:1.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2.保险标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3.保险事故4.保险费5.保险金:不同于保险金额4三、保险的特征:1.自愿性2.有偿性3.互助性4.损益性5四、保险的分

2、类1、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3、原保险与再保险4、单保险与重复保险5、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6五、保险的功能1、保险保障功能2、资金融通功能3、社会管理功能7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8二、最大诚信原则 基本含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3、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9三、近因原则 基本含义: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0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11第三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12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4、受益人5、保险合同的

4、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13(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4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15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6(二)保险合

5、同的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 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上用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保证条款17(三)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都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如果18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6、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19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2、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通常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发现年龄

7、有误报,保险金额按真实年龄调整,即根据实际已交的保险费按真实年龄进行推算,得出调整后的保险金额。2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2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8、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34、复效条款 投保人因不能如期交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既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24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55、自杀条款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

9、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6、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身保险合同在交付保险费一定期间后都有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取回全部保险金,即使投保人不愿继续投保而致使保险合同失效时,也不能剥夺投保人应享有的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277、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后,如投保人停交保险费,即可将此

10、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纳的保险费,仍可享受保险保障,但会导致保险金额减少,或保险金额不变而由原来的终身保险改为定期保险等后果。288、战争条款 在我国,保险法对战争所致的死亡,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规定,通常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因战争所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299、保险单转让条款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30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式1、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2、承诺:通常由保险人作出31(二)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凭证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3

11、2(三)保险单证的法律性质1、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2、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证书3、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作用33二、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34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35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不同:保

12、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36四、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2、交付保险费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7、提供索赔单证8、协助追偿37(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条款说明2、承担保险赔偿(给付)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8五、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的变更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

13、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客体的变更3、内容的变更39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一)法定解除 保险法第 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 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协议解除40(三)解除的后果 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规定如下: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要

14、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41六、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2(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2、产生的后果不同43(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解除2、协议解除3、有效期届满4、给付义务的全部履行5、当事人行使终止权6、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7、保险标的的转让44七、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5(二)有争议时的

15、通常做法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中词句解释和有关条款的解释,可以按下列规则做出认定:46 1、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3、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4、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按照通常

16、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7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48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支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到人的生死、健康。4.人身保险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49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50(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17、(1)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2)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512、受益人(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52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18、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53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如被保险人于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届至时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合同。54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2、人寿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3、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或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4、人寿保险合同不存在重复保险和保险代位权。5、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现金价值。55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1、以人寿

19、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为标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2、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为区别标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资金保险和年金保险。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还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56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以投保人是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可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自己人寿保险合同和他人人寿保险合同。6、以投保人是否以自己为受益人,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7、依据保险责任为标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

20、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57三、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58(三)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人提出申请2、身体检查3、核保审查4、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59(四)人寿保险合同的记载事项1、基本条款(1)人寿保险产品的名称(2)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4)保险标的(5)保险金额60(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7)保险期间(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61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1、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及附加条款。狭义的条款仅指保证条款。62四、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人寿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1、保险金的给付2、代为求偿权的禁止3、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给予质押贷款的义务5、收取保险费63(二)人寿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效力1、保险费的交付2、如实告知义务3、保险金给付请求权64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者遭受意外伤害而伤残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65六、年金保险合同(一)概念 年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内,依照合同负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66 关于年金保险,具体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理解:1、年金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与人寿保险同类。2、年金保险是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内给付年金金额的人身保险。3、年金保险是依约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的人身保险。67(二)分类1、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2、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3、趸交保费年金保险和分期交费年金保险4、定额年金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5、纯粹年金保险和退款年金保险6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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