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 总则(general)第一条 适用范围(application)第一款: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一)适用水域 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1)公海(high sea):指各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全部海域,该水域中的任何一部分水域均为规则的适用水域。(一)适用水域公海具有以下特征:a.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b.公海自由;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飞行自由;c.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豁免权;d.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或涉及船员
2、的其他刑事或纪律责任时,除船旗国和船员隶属国外,其他任何国家不得提起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诉讼程序。(一)适用水域(2)领海:领海基线外一定距离内的水域,领海是有界的,但世界上无统一的领海宽度公约,以本国政府宣布的宽度为准,有3,4,6,10,12.200NM,我国为12NM。(3)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如我国的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领海及内海都属于领土的一部分。备注:以上关于公海、领海、内海的概念及特征在海证考试中从未出现过,为便于学习规则有必要作出一定的解释。(4)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领海、内河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等一切水域。条
3、件 a.连接于公海:有人工连接与自然连接、直接连接与间接连接之分。人工连接指开挖的运河,使之与海相连,如苏伊士、巴拿马运河。自然连接指天然形成的连接,如长江、黄浦江。b.可供海船航行(sea going vessels):规则未作定义,一般认为是能够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叫海船。“连接于公海”和“可供海船航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适用水域 对“可供海船航行”的理解 由于规则未给“海船”一词以明确的定义,因此理解时应注意:a.海船是指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或海上作业的一切船筏。b.海船一词不考虑船舶种类、吨位、尺度。即使是一艘小海船也属于该范畴。c.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也即是海船能到达的一切水域,与
4、是否为安全水域或感潮水域无关。(一)适用水域 指在规则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亦即凡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停泊的一切船舶均属于规则的适用船舶。注意:(1)无论是在航、锚泊、系岸或搁浅;(2)无论是在航对水移动或不对水移动;(3)无论船舶的大小;(4)无论船舶的种类;(5)无论船舶的推进器类型。任何种类和大小的船舶,当其在规则适用水域中航行、锚泊、系岸或搁浅时,均为规则的适用对象,均应全面遵守与执行规则的各条规定。(二)适用船舶第二款: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1)
5、特殊规则的含义:指各沿海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在其管辖的水域中所制订的“地方规则”或港章。(2)主管机关:有权制订特殊规则的机构或组织。如我国国家交通部海事局、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构。二、特殊规则(地方规则)二、特殊规则(地方规则)(3)注意(caution):对于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尽管没有直接提到在该处可以制定特殊规定,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允许一国政府在其管辖下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局部水域制定特殊规定。专属经济区:指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一国政府可以有管辖权、海洋开发权、保护权,但不占有主权的水域。其中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外缘量取不超过500m的范围内,可制订特殊规则。二、特
6、殊规则(地方规则)(4)制定特殊规则(special rules)的要求: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这样才能使特殊规则与规则更靠近,海员更容易理解、掌握和应用。二、特殊规则(地方规则)(5)特殊规则与规则的关系:规则允许制订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具有优先适用权。在同一水域,当规则与特殊规则同时适用时,特殊规则优先。两者不一致时,应执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规则的规定执行。特殊规则应尽可能符合规则。三、额外的对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第三款: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
7、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三、额外的对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1)规则允许各国政府制订,同时不妨碍实施: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可以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2)额外(additional):指除规则本身明文规定的内容之外,所制定的特殊规定。指在按规则要求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之外,再显示其他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三、额外的对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3)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这些额外的特殊规定不能与规则重复、交叉而被船员误
8、认。简单地讲,规则中已被规定的号灯、号型或信号不得用作为“额外”信号。(4)注意事项: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没有额外的笛号。第四款: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1)本组织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2)分道通航制:用来分隔相反船流的一种定线措施,可以减少船舶的对遇和交叉。(3)采纳:接纳、批准等。(4)分道通航制可分为两类:未经IMO批准视为地方规则。经IMO批准适用规则的第10条。四、分道通航制规定的适用五、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特殊规定第五款: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和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
9、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间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1)特殊构造和用途:是指与一般船舶在结构和用途上有较大区别的船舶,如航空母舰等。(2)何时可以制定特殊规定:当这些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在完全遵守规则的要求时就会影响其特殊功能或用途时,有关政府可以制定特殊规定。(3)制定机构:有关政府(government)(4)特殊规定的内容: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备和特性的规定。(5)要求:尽可能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五、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的特殊规定第三节 一般定义一、一般定义的适用 该定
10、义对整个规则普遍适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条款,如规则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均引用“机动船”一词,但各款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这即是本条文中“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一句的含义。因此理解本条款中的定义时应注意:本条款的定义是除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定义。本定义可能与其他学科的同一名词所下定义不同。第三节 一般定义二、有关一般定义的解释(一)船舶 (1)定义:)定义: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2001年修正案)用作:指专门从事水上运输(客轮、货轮)。能够用作:指从事其他水上作业、执行其他任务等,
11、虽未用作但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如工程作业船、科学考察船、军舰、政府公务船等。第三节 一般定义 (2)属于船舶的情况:非排水船舶、地效船:指航行时基本上或完全不靠水的浮力支持船体的重量,且脱离水面而不存在排水状态的高速航行中的船舶,如全垫升气垫船、水翼船、滑翔船等。水上飞机(seaplane):当其在水面上滑行、漂浮或锚泊之时,即当其降落水面时属于船舶,离开水面则为飞机。科学考察船、救生艇筏、竹木排是船舶。军舰、政府公务船:不论战争时期、和平时期,是否正在执行公务均属于船,均应遵守和执行规则。潜艇:在水面下时不属于船舶,在水面上时属于船舶。第三节 一般定义 (3)不属于船舶的情况:拆除设备、常
12、年坐底。用作“沙龙”、“旅馆”。固定连接于码头的趸船。作导标用的灯船。(4)注意:无论船舶的大小、种类、形状、结构和用途怎样,只要符合规则的定义,都属本规则所指的船舶。(二)机动船(power-driven vessel)(1)定义: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2)机器推进(propelled by machinery):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机器。如柴油机、蒸汽机、汽轮机、核动力、空气螺旋桨、电动力装置均属“机器推进”。第三节 一般定义(3)注意事项:除装有推进器而没有使用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均为机动船。不考虑是否正在使用机器,即使关闭主机、漂浮于水面,处于在航不对水移动仍作为机动船(即
13、便处于失控中)。特殊情况:失控船、不在使用机器的帆船、捕鱼船、操限船和限于吃水船等,在某些条款中可能不作为一般“机动船”,应重视!拖轮与被拖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拖船在法律上应与拖轮一起视为机动船。第三节 一般定义(三)帆船(sailing vessel)(1)定义:是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2)特点:仅用风作为动力。(3)注意:用帆不用机,作帆船论;用帆又用机(机帆并用),作机动船论;不用帆又不用机(机帆均不用),规则无明确规定,从合理性和机动性看,应视为机动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将其视为帆船。本船应将其视为帆船,主动让路,以策安全。第三节 一般定义 第三节 一
14、般定义 (四)从事捕鱼的船舶(四)从事捕鱼的船舶(vessel engaged in fishing)第三节 一般定义(五)水上飞机 (1)定义: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水面操纵:在水面上起飞、降落、滑行 作为船舶。水面上空飞行:即为飞机,适用航空规则。(2)类型:飞机、飞艇、水路两栖的其他航空器,但不包括非排水状态的船舶。第三节 一般定义(六)失去控制的船舶(vessel not under command)(1)定义: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2)构成条件:异常情况 基本条件 通常指船舶本身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情况或外部环境的
15、突变等。不能按本规则各条要求进行操纵 必备条件 第三节 一般定义 a“本规则要求”通常指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中的要求,例如: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b操纵:指改向、变速。c“不能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操纵”的含义:由于异常情况,根本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由于异常情况,无法达到规则要求迅速的操纵船舶;由于异常情况,只能按本船航行安全的需要进行操纵而无法按规则的让路要求去操纵(如火灾、爆炸)。不能给他船让路 最终条件 无法履行规则可能赋予其应给他船让路的责任与义务,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操纵行动。不考虑失控原因是人为
16、、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在航 前提条件 失控船仅存在于在航中。第三节 一般定义 第三节 一般定义(4)下列情况不属于失控船:Radar故障;ARPA、电航系统故障;抛锚掉头无法正转让船;起锚时锚机故障;操舵系统中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故障,但有一种方式工作正常。第三节 一般定义(5)注意: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为失控船时,不论船舶的种类、大小;无论是意料之中还是意料之外;无论是人为的或是非人为的因素;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第三节 一般定义(6)失控船丧失权利的情况:失控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再是一条失控船:a被拖带作为被拖船处理;b抛锚作为一般抛锚船处理;c搁浅作为一般搁浅船处理;d系岸作为一般系
17、岸船处理。失控船未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7)失控船无论何时应关闭桅灯。(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vessel restricted in her ability to manoeuver)(1)定义: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正在从事)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正在从事)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正在从事)第三节 一般定义 从事发放和回收航空器的船舶;(正在从事)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18、正在从事)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2)构成条件:工作性质:指正在从事的作业而言,并非指船舶的种类(本规则目前至少包括以上六种)。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指改向、变速的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规则要求给他船让路:无法履行规则可能给予的让路责任和义务(包括不能给失控船让路)。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三节 一般定义 (3)注意:“操限船”与“失控船”是具有同等权利与义务的船舶。从事拖带船作业的船舶不一定是操限船。作为操限船时,拖轮与被拖轮法律地位平等应同时视为操限船。关于“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必须是在航中,而且正在从事。第三节
19、 一般定义 在航中接、送引水员,实践中并没有作操限船处理。如果补给与被补给船在进行“补给”、“转运”作业时,两船并靠在一起,且用缆绳保持两船不致于分离,则该两船均不得被视为操限船。必须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或号型才能享有操限船的权利。第三节 一般定义(八)限于吃水船(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1)定义: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2)条件: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和宽度;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限于吃水船只能是一艘机动船。第三节 一般定义 (3)注意:在确定一艘船舶是否“限于吃水
20、”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可航水域的宽度(或可供回转的水域),而不是龙骨下的水深。吃水与可航水域水深、宽度之间的关系:由于船舶吃水太大,当其在某浅水区航行时受到水深的限制,致使可供该船航行的水域宽度较小,超出这个水域宽度范围船舶就会搁浅。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通常理解为转向能力,主要取决于可航水域的宽度,若水域宽度有限,则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也将受限。第三节 一般定义例:a.超大型船舶富余水深较小有足够旋回水域非限于吃水船 b.离开所驶航道触岸、碰撞码头其原因与该船吃水无关应视为“在狭水道或航道内航行”限于吃水船 按定义,限于吃水的船舶必须是一艘机动船。即使是一条大型重载帆船航行于浅水区的航道中,且驶
21、离所在航向的能力严重受限,也不能视为一艘限于吃水船。转向避让行动的效果是否导致搁浅,是确定一艘船舶驶离所在航向的能力是否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标准。只有在船舶按规则要求显示相应的号灯和(或)号型时,才享有规则赋予限于吃水船的权利(权利有限)。由于本船是否属于限于吃水的船,驾驶人员难以判断,因此限于吃水船的信号显示不作强制性规定。第三节 一般定义 当局规定:在某些水域,地方当局出于安全的目的,用行政手段确定当船舶超过某一吃水时即视为“限于吃水的海船”,如长江、珠江(7m、5m)。这些规定下的限于吃水海船不适用于本定义,而适用于特殊规定。有碰撞危险时的责任:当与他船有碰撞危险时,限于吃水船就是一般机动船
22、,并按照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的有关条款确定避让关系。第三节 一般定义(九)在航(underway)(1)定义: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搁浅。(2)船舶运动的四种状态:在航: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锚泊;系岸;搁浅。船舶仅存在于一种状态之中。第三节 一般定义 第三节 一般定义 (3)锚泊(anchor):含义:a.指船舶在锚的抓力作用下被牢固地控制的一种运动状态。锚的抓力包括锚本身的抓力、锚重、链重及摩擦力。b.通过抛锚的手段而达到停泊的目的。“锚而未泊”不属于锚泊。即船舶虽抛锚,但未停住或没有和海(河)底抓牢或有牢固的连接均非锚泊。第三节 一般定义 下列情况应视为锚泊:a.在锚的作用下牢固抓住
23、海(河)底;(直接锚泊)b.一船牢固地系靠在另一艘锚泊船的旁边;(间接锚泊)c.抛出的锚抓牢一个障碍物。(锚被挂住)这种情况是锚泊意义的延伸,一般本意并不想抛锚,但锚抓住了一个障碍物或岩石缝等无法继续航行,也应视为锚泊。下列情况不应视为锚泊:a.拖锚航行(淌航);b.抛锚掉头;c.走锚。锚泊过程:(start and end)a.锚泊开始锚抓牢海底为始(开锚灯、升锚球)。b.锚泊结束锚破土离底为终(关锚灯、降锚球)。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三节 一般定义 (4)系岸(made fast to the shore):含义:指船舶借助缆绳的拉力而牢固地系靠在岸壁或码头的一种状态。系岸过程:a.在航结束、
24、系岸开始:第一根缆绳牢固地系带在岸上缆桩为始。b.在航开始、系岸结束:解脱最后一根系带在岸上缆桩的缆绳为终。注意:靠离过程中的“溜缆”应视为在航为妥。第三节 一般定义 系浮筒的船舶:系浮筒船舶属于锚泊还是系岸,规则无明确规定,但无论如何两者均不属在航。a.方式间接锚泊;b.做法不显示锚灯、不挂锚球,仅显示甲板照明灯;c.区别为区别锚泊,以归入“系岸”为宜。(5)搁浅(aground):含义: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之上,丧失浮力,无法漂浮航行的一种状态。注意:a.船舶在主机作用下局部尚能移动,但最终无法脱浅视为搁浅。b.船头搁在浅滩上,船尾在水上可转动视为搁浅。第三节 一般定义 c.只认定搁浅的事实。
25、无论是人为的还是意料之外的,只要搁浅就是搁浅船。d.“擦底”:船底接触海底,但尚能航行不是搁浅。e.搁浅与触礁,当触礁有类似搁浅的表现特征时也属于搁浅(不在航)。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三节 一般定义 (6)身份的显示(权利享受):凡锚泊、搁浅、系岸船都应显示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号灯和(或)号型。(7)关于在航的两种状态:在航对水移动(making way through the water):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下,在水面上移动的一种状态。推进设备包括:主机、风帆、人力、被拖。在航对水移动包括:推力消失,在惯性作用下运动的状态。第三节 一般定义 在航不对水移动(not making way thro
26、ugh the water):指船舶在推进设备的作用消失之后,在水面上漂浮的一种状态,也即船舶在停止使用推进设备,并在惯性消失(完全消失)之后的一种状态。在航不对水移动包括:惯性消失之后随风、流影响的漂移运动以及走锚时漂移速度低于水流速度而形成速度差这种状态。第三节 一般定义 (8)下列情况下的船舶应视为在航:走锚船;失控船;拖锚淌航的船舶;抛锚进行掉头的船舶;用卸掉锚的锚链顶住风浪航行的船舶。(十)船舶的长度和宽度(length、breath)(1)定义:指船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船舶长度(总长度):指船首的最前端至船尾的最后端的水平距离。船舶宽度(最大宽度):指船舶的最宽处,两舷外壳板外缘之
27、间的水平距离。(2)注意:大证考试时,一般以“总长度”及“最大宽度”的字眼考试。第三节 一般定义第三节 一般定义(十一)互见(in sight of one another)(1)定义: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2)视觉看到:具有正常视力的肉眼看到他船船体或灯光。(3)互见以视觉看到为依据:用雷达看到或用VHF听到不属于互见。只看到船舶的模糊的轮廓不属于看到。望远镜看到是否属于“看到”?一般认为是“看到”。因为:第三节 一般定义 a.望远镜与Radar等仪器有本质的区别。b.望远镜看到的是船舶的实体。c.尽管望远镜在十几海里时也可以看到船舶,但远距离不存在碰撞危
28、险,不影响互见条款的使用。d.望远镜只能放大清晰度,不能放大距离。第三节 一般定义 (4)互见的构成并不以“相互看见”为条件:一船用视觉看到他船即为互见。他船以视觉看到本船即为互见。两船以视觉相互看见当然是互见。(5)互见存在于任何能见度:在能见度良好的水域中存在互见。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当两船驶近到一定距离也可以互见,符合互见定义。第三节 一般定义 (6)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只要一船能以视觉看到他船,即为互见,该船就应按互见条款行动。但下列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互见”:由于两船的号灯照射距离(或发光强度)不同,当小船能 以视觉看见大船而大船不可能看见小船时。当一船能以视觉看见他船的桅杆而看不
29、清驾驶台时。低层雾遮蔽了一船的驾驶台,而未遮蔽其桅杆及天线,使得大船能看到小船的大桅而小船因驾驶台受雾的遮蔽看不到大船。当一船能以视觉看见他船的轮廓而看不清驾驶台时。当利用Radar、VHF、听到雾号发现他船时。第三节 一般定义(十二)能见度不良(Restricted Visibierty)(1)定义: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2)影响原因:天气现象: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任何其他原因:来自本船、他船或岸上的烟雾,“冷锋”带来的沙尘暴等。注:不含地理原因。第三节 一般定义 (3)“能见度不良”的量化问题:就规则而言,对能见度没有定量规定
30、,一般:气象学中,当Vis D2为能见度不良。根据规则实际运用情况,L50m的船舶舷灯最小能见距离,或L200m船舶的雾号可听距离则3或2为能见度不良。采用某一视程范围:如中远公司规定当Vis D=35时为能见度不良。第三节 一般定义 英国教授A.N科克罗夫特、荷兰船长J.N.F拉梅杰在海上避碰指南一书中提出,当Vis D5时,为能见度不良。航海实践:(in sailing at sea)a.Vis D5主机备车,Radar ON。b.Vis D23鸣放雾号,船长上驾驶台。注:目前国际上,当 Vis D5时,即可以认为已处于能见度受限制(即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为广大海员所接受,在海上司法实践中也被加以运用。第三节 一般定义(十三)(十三)地效船(1)定义: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2001年修正案)(2)注意:该定义为2001年修正案所增加的新内容,因此考试中可能会作为新考点。多式船艇是指各种类型的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