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0125憲法-7第7單元:受益、參政權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受益權經濟受益請求生存、工作與財產給付行政受益司法受益教育受益請求請願、訴願制度之提供請求訴訟基本權之實現請求受教育之給付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 人民請求國家提供資源的權利:屬於人民的給付功能。屬於受益權,國家有作為義務。受益權功能,在於人民依據憲法,向國家主張利益的實現,國家應該積極實現。受益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5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3經濟受益權生存權國家不侵害生存,並提供生存工作權財產權國家不侵害工作,並提供工作國家不侵害財產
2、使用收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4 雙重屬性:自由權:國家不能侵害人民生命。死刑合憲性?胎兒生命保障?受益權:國家維持人民最低生活。國家照顧殘命者的義務?生存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6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5 死刑合憲性?人民生命不可被剝奪性。國家權力自制避免剝奪人民生命。生命永不可回復性。死刑無法實現刑罰目的。生存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7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6 胎兒生命與婦女身體自由?胎兒是否憲法基本權主體?胎兒生命何時成形。胎兒生命與婦女自由權衝突的平衡。生存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720080125憲法-7受益、參
3、政權7-7 美國判例:胎兒三個月內:尊重婦女身體自由。胎兒四至六個月:適當保護胎兒。胎兒七個月以上:保護胎兒生命。生存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7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8 雙重屬性:自由權:國家不能限制人民工作選擇。證照合憲性?特許營業合憲性?受益權:國家提供人民工作。國家提供弱勢者的工作義務?工作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9 實務見解:實務見解: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 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共利益密切
4、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例 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 或視工作權限制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工作權釋字第510號解釋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0 憲法體系: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工作權應予保障。工作權為受益權:國家應提供人民工作。工作權如定位為受益權,則國家提供工作義務實現可能性有多高?工作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1工作自由之限制方式限制計程車漆黃色、律師禁登廣告政府只要有公益理由
5、得管制資格限制經營限制醫師律師需有證照才能營業政府應有重大公益理由才管制私立學校需國家特許才能營業政府應有極端公益理由才管制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19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2 雙重屬性:自由權:國家不能侵害人民財產。公益徵收之合憲性?受益權:國家提供人民最低生活財產。國家提供殘命者生存財產的義務?財產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3 公益徵收之合憲性?公益需要侵害人民財產之必要性。社會權法理: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人民特別犧牲,國家應該補償。財產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20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4 實務見解: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
6、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 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財產權釋字第400號解釋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5其他受益權行政受益權國家行政機關提供人民救濟司法受益權教育受益權國家司法機關提供人民救濟國家提供人民受教育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6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或保障人民權益的憲法權利:請願:人民對於國家政策表示願望的權利。訴願:人民不服國家機關處分,要求
7、改變決定的權利。行政受益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20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7 人民請求司法機關提供人民權益受侵害的救濟權利:民事訴訟:法院解決私人糾紛的程序。刑事訴訟:法院解決犯罪刑罰的程序。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解決私人不服國家處分的程序。司法受益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22-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8 訴訟基本權:訴訟權的核心:有權利,有救濟。訴訟權的實現:公平法院組織、正當法律程序、公開透明的審判。司法受益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19 實務見解:實務見解: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 請救濟之制度
8、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 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 訟權之意旨不符。財產權釋字第396號解釋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0 實務見解:實務見解: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所謂訴訟權,乃 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即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適 時審判之請求權,且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 等權等。財產權釋字第482號解釋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1 人民請求國家提供基本教育的權利。人民是
9、教育的主體。基本教育:學齡義務教育。補習教育:失學教育。社會教育:平衡區域教育。教育受益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28-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2參政權應考試取得公職治權政權被選舉取得公職對人的權利:選舉、罷免對事的權利:創制、複決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3 人民主動參加國家決策的權利:屬於人民參與統治決策的功能。屬於主動權,決策與統治政府。人民依據憲法,向國家主張加入的政府。參政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29-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3宗旨:為事擇人;考用合一。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任
10、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種類:高、普、初等考,遇有不足得舉行五等特種考試。考試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38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4特質:權力分配;代表民意。方式:公開競選制度,透過政黨實現。政黨:以取得政權為目的之政治團體。被選舉權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5政權選舉:透過投票產生代表對人權對事權罷免:對於民選人員使其去職創制:人民自己制定法律複決:投票決定法律或政策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6方式: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普通選舉:人人得投票,沒有限制。平等選舉:票票等值,沒有差異。直接選舉:投票生效。無記名選舉:秘密投票。選舉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30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7選舉區:大選區:每選區選出兩位以上代表。小選區:每選區選出兩位以上代表。選舉制:一票制:一票同時選出區域代表與政黨代表。二票制:一票選區域代表,一票選政黨代表。選舉制度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3120080125憲法-7受益、參政權7-28公民投票以實現主權在民。限制:事項限制:人民義務事項,禁止創制複決。人數限制:創制複決必須一定人數提案或決定。創制複決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憲法P13520080125憲法-7第7單元:受益、參政權單元結束 思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