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讲解汇政策讲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5年4月28日主要内容一、政策出台背景一、政策出台背景二、政策主要内容二、政策主要内容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出台背景 (一)(一)“支付结汇制支付结汇制”制约企业自主安排资金需制约企业自主安排资金需求求 “支付结汇制”要求每一笔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真实性凭证后方可办理,强调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真实自用原则,遏制了投机资金通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流入境内后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制度造成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主选择结汇时机,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情况
2、下,引致外汇资本金汇率损失。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出台背景 (二)宏观经济环境适合政策出台(二)宏观经济环境适合政策出台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和跨境人民币替代效应的逐渐显现,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了抵御汇率风险和自由选择投资币种的自主意识和自身条件 (三)已经进行了近九个月的试点(三)已经进行了近九个月的试点 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一)(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经所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理货币出资入账登
3、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暂定为100100。在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二)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二)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
4、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
5、,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支范围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投资企业
6、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己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
7、,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1、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2、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内遵循真实真实、自用原则自用原则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
8、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四)(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政策主要内容
9、政策主要内容 (四)(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股权投资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五)(五)规范结汇资金支付管理规范结汇资金支付管理 1、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
10、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3、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 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
11、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 18号文件中“7 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五)(五)规范银行办理企业结汇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银行办理企业结汇资金支付审核管理 2、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性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
12、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4、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六)(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
13、汇及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2、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3、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六)(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理 4、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
14、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5、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七)(七)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
15、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政策主要内容政策主要内容 (八)其他问题(八)其他问题 6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6号)同时废止。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