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304第一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农民工的范围第四部分条例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影响第三部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六大措施CONTENTS目 录1Part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体系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范时间发文单位规范名称2003年09月30日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2004年09月06日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11月06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2006年01月31日国务
2、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2008年03月04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名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875号)2010年02月0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名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时间发文单位规范名称2016年1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7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7年12月0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2
3、017年9月2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拖欠农名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时间发文单位规范名称2019年0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2019年04月01日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 工资有关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2019年06月20日源和社会保障部,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会2019年08月0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
4、治拖欠农名工工资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国办函201979号)2019年09月30日国务院根治拖欠 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名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 细则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192号)云南省相关法律规范时间发文单位规范名称2006年08月0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2008年0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云政发200884号)2008年11月10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05月0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
5、府令第166号)2014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人社发2014304号)2016年0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时间发文单位规范名称2017年05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 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2017年8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公告第59号)2017年11
6、月09日云南省总工会等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暂行 办法(公告第8号)2017年11月09日云南省总工会等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公告第9号)2017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云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云人社通2017156号)2018年03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1815号)2020年02月24日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 小组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云农工发20202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
7、三章 工资清偿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法总则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Part 2农民工的范围单击此处添加文本2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问
8、题“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的人员。对“农民工”称谓问题,我们专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 深入研究,认为目前还不宜取消这一称谓。一是在农民工问题被根本解决之前,农民工群体还将存在一段时期,因 此需要有特定称谓,以便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逐步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二是除“农民工”外,很难找出一个准确、简洁、各方认可的称谓,来 指称户籍仍在农村但从事非农产业的群体。有的地方用“外来务工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的称谓,但城镇之间流动就业的人群也符合 这一称谓;有的地方用“进城就业农民”的称谓,但近三分之一的农民工是 在乡镇内转移就业。三是“农民
9、工”称谓已经约定俗成,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认定标准1、居民户口簿上的户别、职业?2、身份证上的地址(宅基地)?3、未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 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 险制度。lPart 3六大保障措施单击此处添加文本3一、实名制管理(一)定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 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 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10、。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 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 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二)责任主体不签劳动合同就没不签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单击此处添加文本Part 0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
11、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 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 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 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 体责任。责任类型内容民事农民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主张双倍按工资赔偿行政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 现场施工。不签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签订劳务合同就是劳务关系?
12、劳动合同怎么签订?优 势劣 势实 务 建 议固定期 限劳动关系灵活 性较强1、员工归属 感较低2、合同管理 工作量大1、合理设置期限:1年/3年2、两次固定之后单位还无续约选择权3、与试用期匹配无固定 期限劳动关系稳定 合同便于管理劳动关系灵活 性最小符合条件,该签就签:1、换主体规避签订2、变更原合同期限规避签订3、不合法签订,风险很大以完成 一定工 作任务 为期限劳动关系灵活 性最强1、劳动关系 最不稳定2、适用范围 较小1、任务完成的时间结点2、也要缴纳社保,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未实施实名制法律责任执法主体被处罚对象法律责任施工总 承 包 单位、分 包 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人
13、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公司2020年4月工资支付表支付 日期姓名身份 证号联系 方式工作 时间应发 工资代扣 代缴扣款实发 工资签名张三李四(四)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 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工资制适用人群备注月工资代班,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
14、员、劳务员、资料员),项目经 理。稳定型人员计件工资 钢筋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包工,包平方,包方量 包层数,包楼栋日工资钢筋工、瓦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等工种大工一天多少元,小工 一天多少元,属于计日 工资。二、建设单位资金二、建设单位资金安排安排单击此处添加文本Part 01(一)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 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 可证。1、资金安排指的是资金筹集、支付等规划、计划和具体措施,旨在确保工程建设款的按期足额支付。2、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5、之一是建 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3、业主要对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做统筹安排,确保上述款足额支付,便能认定建设资金已 经落实。(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 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 系统进行公示。(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
16、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 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 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1、201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一)人工费:是指 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 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2、人工费的内容,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 资总额的组成是一致的。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 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 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 规定代发工资。人工费的承包人如何举证?1、施工合同未就人工费金额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17、,对于经 招投标而中标的合同,承包人可提供投标文件中构成中标合同价 格的组价文件;2、对于非经招投标程序订立的施工合同,如果订约前,承包人 未向发包人提出过相应于合同工程价款的报价构成文件,则其在 案件审理程序中应主动申请人工费鉴定;3、承包人也可就其已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支付的农民工 工资数额,结合经工程监理人或者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承包人在施 工过程中的用工数量、用工实名登记文件、承包人与农民工订立 的劳动合同等,提供人工费单价等证据。三、农民工工资专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用账户制度单击此处添加文本Part 0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
18、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2、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 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 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 包单位所有。完工 VS.竣工账户隔离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 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 或者划拨。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被处罚对象法律责任未开设、拒不提供 或无法提
19、供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 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 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 书等处罚。四、总包代发制度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 推行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农民 工卡总包 单位分包 单位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表1、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 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 包单位。2、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
20、账户,并向 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3、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 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 者变相扣押。五、工资保证金制度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 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 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 设工程
21、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 金。2、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 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六、维权告示牌和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 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
22、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 线等信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 制。4l Part 4条 例 对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的 影 响汇报人姓名汇报日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农民工工资经常成为主张获得工程款一方的“感情牌”,但是几乎不会真正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一、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
23、付义务1、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 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 工工资。(第二十九条)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 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 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第三十五条)二、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农民工工资的代付义务和先行垫付 义务1、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第三十一条)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 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 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五条)三、建设单位
24、、总承包人或者被挂靠施工单位清偿义务1、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 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第三十六条)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 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六条)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 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条)农民工依据前述规定起诉主张工资?当事人违反刑法性质的条例,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不当 然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或仲裁庭在民事
25、案件处理时不宜据此迳行判决或裁决向农民工支付工资。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法律条文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事先放弃的效力)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利益保护)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权)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 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 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包转包 VS 挂靠挂靠单击此处添加文本Part 01建筑
26、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 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 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 施工的;(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 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
27、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 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 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 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 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 明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 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 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 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 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 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 明属于挂靠的。感谢观看感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