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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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解读引言 关于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的概念。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存在的意义在于挖掘分析相关信息并创造一个商业模式,产生双赢或多赢的经济效益。如果说,物联网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系统装备;云计算则为大数据提供了分析工具;移动通信技术为大数据的应用提供了通道和钥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为招标行业大数据服务提供了平台,并影响行业运行和监管的变革,一种称之为智慧招标采购的时代即将到来。在正式讲解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之前简单总结招标投标活动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是竞争,体现了四个学科领域的交叉:经济活动、管理活动、技术活动、法律

2、活动、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 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项目(履行合同)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 公权管制下的民事活动。招标投标公权管制和私权图示意: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一)制度架构必须招标制度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制度4号令自行招标备案制度5号令招标代理资格制度招标法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19号重大项目稽查办法6号令异议投诉制度制度11号令评标专家库制度29号令评标制度12号令招标方案核准制度9号令重大项目监督办法18号令基础制度代理资格制度评标制度监督制度书面报告制度招标法规范的道德环境公平的市场秩序完善的法律制度合同成本+交易成本 第一章:中国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 一、公

3、共资源及其交易系统 二、现有各类有形市场的渊源和法定职责 三、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章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解读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意义 二、条文解读 三、关于整合的思考 一、公共资源及其交易系统(一)公共资源及其交易(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公共资源 1、经济学中公共资源的概念 依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N.G regory.Mankiw)先生关于经济学物质分类的标准,所谓公共资源,指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物质;如表一左下方所示 显然,经济学界通常定义的“公共资源”不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所指的“公共资源”,而是经济

4、学分类中的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2、依据管理学公共资源的概念 依据我国行政管理学专家夏书章先生解释,公共资源指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生产、生活资料来源,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其表现为公益、共有、公用,上述资源中有些没有管理主体的资源不能交易,如空气、南极的雪山等。显然,我们研究的“公共资源”应当全部可以交易。3、“公共资源交易”约定俗成的概念 我们约定俗成的公共资源交易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使用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其标的属性大都属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从交易属性都属于公共采购,交易包括了购买和出卖,采购一般指购买,但是我国的招标采购属于采购交易对

5、象的采购方式,有买有卖,也包含了交易的内容。我们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可全部归纳为公共采购,(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交易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ics)所指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平台经济是近年来快速兴起,并为全世界密切关注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学术界称其为“双边市场”或“双边平台”。这种经营模式的最大特征是有效搭建双边或多边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来连接两类或更多类型的终端顾客,让他们进行交易或者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对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的整合,可为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

6、间。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互联网时代,公共资源的交易大都已经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电子商务是依托平台的建设发展的,电子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的载体。鉴于我们对“公共资源”的约定,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有特定的内涵,国家发改委负责同志在发布63号文的吹风会上指出:“交易平台不等同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则、信息系统、场所资源和专家资源构成所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心”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场所,(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1、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年颁发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

7、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基于此,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于2015年建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始运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在建立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标平台)2、国家信息中心组建的国家公共采购交易平台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提出年内力争建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使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透明,实现全程监控;2016年4月25日发改委网站披露,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批,项目投资6010万元 这样,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的全覆盖,2个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如何定位和分工就必须厘清,为此,2016年3月28日定位关系以及数据资源采集交互合作备忘录达成的意见和发改

8、委法规司4月5日的批复。(以下简称国家平台)3、两平台的定位和数据资源采集交互合作(1)两平台定位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属性: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的专业化服务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功能: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汇总、分类、导航和引领的服务功能招标投标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功能,(2)连接路径 国家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纵向联通: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联通: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等;招标平台依托互联网,纵向对接各省市电子招标的公共服务

9、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横向对接各类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各行业部门招标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两平台的定位和数据资源采集连接路径和对象示意(3)数据采集规则 地方国家平台和招标平台分别建设且独立运行各自分别装置前置机(专用服务器),按各自数据规范采集数据;两个平台一体化建设的,同步设置前置机按照各自规范采集数据。国家平台未建成前,招标平台先行部署前置机;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两平台都需要采集,但数据的颗粒度、交互频率、专业性和实效性都不同,招标平台营向国家平台第一时间推送有关数据。(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1、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7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逐步做到平台之外无

10、交易。所谓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包括公共服务系统、交易系统和监督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该系统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1)公共服务系统由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为综合服务平台,另外还包括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其他政府专业平台如政府采购平台等;该平台属于政府政务平台的延伸,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2)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是由社会各行业主体或民事主体建立的交易信息平台或交易商务平台。交易平台只有信息流,交易商务平台除了信息流外还包括物流和资金流。有些平台还提供增服务如金融服务,称之为增值平台。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3)著名企业家董明珠说:“只要有交易就有腐败”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如果缺

11、乏有效的监督会产生灾难性后果,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的公开性实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后盾,因此各项交易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电子监督平台履行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政务平台的延伸。目前这个系统还在建立过程中。2、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系统的各专业组成部分之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的核心是服务,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不同,如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刊登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等,信用专业服务平台公布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征信政策法规等。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在先,国家和地方都纷纷建立了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后,国家提出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概念,由于词义相近特别容易给人造成困惑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见下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关系 二、现有各类有形市场的渊源和法定职责(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三)土地有形市场(四)矿业权交易机构(五)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 建立交易中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群众的创造。依据原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企业管理治散、工程质量治差、工程造价求合理的管理目标,1993年北京建筑行业建立了第一个有形市场,并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之后“北京经验”开始在全国建筑行业推广

13、,各地盖大楼装探头。其核心内容是将分散的交易集中到指定场所,以便于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1997年原建设部颁发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推动有形市场的发展。该文件指出: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该阶段发生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中心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具有监督职能。有专家称之为物理整合;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心的性质和职能“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 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

14、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2、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 有形市场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俗称。狭义上的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上的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市场的规模即市场的大小,是购买者的人数。为和广义的市场区分,建设部将集中交易的场所称之为有形建筑市场,在总结有形市场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原建设部颁布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15、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职责,取消了监督职能,实行管办分离。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的显著特征是“见证”服务。3、有形市场的规范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运行中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200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该文件指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有益尝试。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6、,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亟待通过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等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有关精神,现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17、。(二)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

18、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提供开、评定标场所、收集存储发布信息、咨询服务、为监督提供条件(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国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是群众的创造,成立十多年来除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肯定和规范外,在法律上没有设置的而法律依据,

19、基层工作者多次建议给有形市场“上户口”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纳了群众的意见并从公共服务的前瞻性出发,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述条款明确了,(1)设置机构的主体 其设置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延伸到县级;(2)设置机构的强制性 其作为一种赋权性的行政法规范,这里用“可以”就包含了“也可以不”,所以其不采用“应当”和“必须”,就是表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来予以设置;(3)设置的机构名称 其之所以被称

20、之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非“有形建筑市场”,无疑是考虑了发展的前瞻性;(4)设置的机构功能 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就是为向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社会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信息和场地服务;实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公法规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5)设置机构之目的 统一规范是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制度目的。所谓统一,就是要解决资源分散的问题,所谓规范,就是要立足服务这一定位,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等问题。(6)设置机构的要求 条例要求所设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招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也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但事实上,在我国传统的人事和国营企业体制,又往

21、往在所难免地使其要或多或少兼有此类功能。(7)设置机构的收费 条例要求所设置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切实解决不合理收费问题,这自然也与其公共服务的定位是一致的。(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授权(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的依据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2)机构性质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

22、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3)法规对机构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

23、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称之为政府采购中心,其工作职责的显著特征是“代理”服务。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机构的规范 2014年10月11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该文件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管采不分”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

24、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二、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

25、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要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四、交易中心要对照政府采

26、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交易中心做好清理整改工作。财政部将组织专项检查,对清理和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三)土地有形市场 1、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

2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关于土地招拍挂的主要部门规章 1)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11号)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7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39号令是依据物权法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重要修改和补充完善(在39号令第二条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

28、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2002年发布的部11号令名称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内容均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的具体规定。物权法第十二章不仅专门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而且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因此,按照产权法定的原则,39号令首先将11号令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表述一律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修订后的名称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场交易的规定(114号文)(1)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2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组织方式 1)规范4.4.2 规定了土地招拍挂的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2)规范4.4.

30、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3)进场交易的规定 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三)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

31、赁、联营、入股等交易。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与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交易,以提高土地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8日徐绍史部长签发了39号令,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

32、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六种情形的出让宗地,应当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集体认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3、建立土地有形市场(1)法律规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

33、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二条规定:“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 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抓好各级特别是市、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在贯彻落实号文件和号文件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有形市场的地方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尚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该文件要求建立市场的层级延伸至县级。(2)有形土地市场的基本功能 该文件要求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

34、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场要按上述要求调整功能,并随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扩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发展,并推动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四)矿业权交易机构 1、关

35、于矿业权招拍挂的主要部门规章(1)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简称197号文;(2)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2、关于探矿权法定交易方式 197号文第七条规定:“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

36、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97号文第八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四)对国民经济具

37、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 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3、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1)建立机构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

38、2010145号】文件的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2)机构条件: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

39、组织实施、鉴证、公示。第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机构职责的显著特征是“办事”服务。2011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二、确保将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到位 三、积极探索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 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五)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 (1)中华人

40、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该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该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

4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企业国有产权概念 3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3、交易方式 3号令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4、产权交易的监督 3号令第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3号令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

42、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5、中国特色的产权交易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所有者定义和产权界定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资法,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环保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国家部委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等,明确的企业国有产权、金融企业国有产

43、权、国家行政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性产权等交易事项必须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执行交易的内涵,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权益性转让事项走完内部程序后,由标的持有者直接委托属地产权市场、或就近选择产权市场代理交易,使相关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次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监督、监察更加简单、透明、有效。(1)产权交易机构 3号令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

44、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家机构被为可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试点机构,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2)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 3号文件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交易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

45、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3)交易机构职责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以下工作: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 出具交易凭证。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工作职责的显著特征是“交易”服务。三、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以党的十八大为起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退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整合,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的问题,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46、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有形交易市场的发展进入一个电子整合阶段,其特征是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第二章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解读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意义 二、条文解读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意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管理创新促进资源配置高效透明。会议认为,打造规范统一的共享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资源交易的“阳光”化运行、市场化配置、合理化定价、在线化操作,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设

47、现代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促进创业创新与公共资源的便捷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前提下,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一是整合平台层级。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已设的转为市级分支机构。鼓励建立跨行政辖区的区域性交易平台。二是整合交易服务信息系统,打破信息

48、壁垒,实现开放共享。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全辖区统一、覆盖市县的电子公共服务系统;鼓励市场竞争,不得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接入。三是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场所,严禁新建楼堂馆所。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由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评标、评审。四是完善交易规则。清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设置审批、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内容。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等,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五是强化监管。依法公开交易公告、项目审核、成交履约、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市场主

49、体登记注册等信息实现交换共享,不得要求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用高效“阳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好服务经济升级、促进社会公正。李克强总理在7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画出“路线图”:“我们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都纳入到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这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也能消除寻租行为,推动行政权力阳光化,用制度遏制腐败。”当天会议决定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管理创新促进资源配置高效透明。李克强要求,整合工作要先在地方搞好“试验田”,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步向

50、全国推广,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李克强同时强调,在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增加百姓和市场主体的负担。“我们有些政策出台的本意是好的,但在推进过程中把握不好,让老百姓跑不少腿不说,还要花钱换证。这种现象这次要坚决避免。”总理说,“我们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靠电子信息整合,也借鉴了发达国家一些成熟的经验。在推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各地方要确保严循规则,不得走样。”公共资源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工作方案的核心就是处理二者的关系,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活动能否最终有效的配置资源,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法学领域就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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