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二、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或自购收费收据,一切收费均用财政工商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票据。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票据应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
2、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六、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七、出纳收到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会计反映,由会计确定解决方案。八、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九、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认真审查核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十、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监交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