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财务及会计制度第十六章财务及会计制度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备条款130)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必备条款131)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2、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百零六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百零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帐目须用中文书写。第二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必备条款132)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财务报告须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
3、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必备条款133;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三-5)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或收支帐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补充修改意见的函7)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必备条款134)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必备条款135)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必备条款136)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的会计帐册可供董事及监事查阅。 (必备条款137)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按照中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公告。2 / 2